「快必」譚得志陷新文字獄 法律界嘆香港走向極權(圖)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9月6日遭港警國安處人員入屋拘捕,罪名是「發表煽動文字」。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李天正/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8日訊】《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警國安處人員進行多輪搜捕,9月6日再破門而入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指控他的言論引起「憎惡、藐視政府」及民間之間的不滿,事件廣被質疑是現代「文字獄」。香港法律界指港府以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作檢控,明顯違反《基本法》等對人權、言論自由的保障,慨嘆香港已變成極權社會。
9月6日民間發起「九龍大遊行」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前夕,警方國安處突然以「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譚得志,指控他於今年6至8月「限聚令」生效期間開設了29次街站,聲稱為防疫講座,實際上是發表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或引起民間不滿的言論。法律界高度關注控罪是否合乎現有法律下的人權保障。
張達明:「煽動文字罪」違人權保障
《蘋果日報》報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香港電台節目上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於六七暴動後制訂,當時香港仍未有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保障人權、言論自由的規定,該罪行也從未被法庭引用作檢控。當有了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後,法律界都認為有關條文根據字面應用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公約的規定,也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
張達明強調,過去終審法院、上訴法庭的案例均指,法律必須有足夠清晰度,而「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寫得十分模糊,本身已難達到人權法的要求。若按該罪名所提到的內容,只要發表激起香港居民間不滿的言論都有可能被入罪,包括不同政見人士的激烈言論,「當然大家都會問,為何政府好像只針對反對政府聲音,但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多激烈地罵另外一方,又不見政府採取行動?相信大家都會有一個好大的問號」,張達明說。
合法行為變犯法「越來越不熟悉香港法律」
張達明坦言,如今香港警方和律政司現時拘捕和檢控的手法,令他覺得愈來愈不熟悉香港法律,「香港變成一個頗極權的社會。」他說,一些過去幾十年來都不犯法的行為,如今都可能落入法網,受到警方拘捕,之後是否檢控也不為人知,「我自己對此越來越擔心,香港還是不是過往我們賴以成功的香港?」例如香港人過去享有言論自由,尊重多元表述,巿民可在政府施政不理想時猛烈批評,但現在越來越不行了。
張達明又強調,香港法庭過去有一套判刑標準,若政府要對言論和憲法自由作出限制,要先滿足很多法律要求,包括法律不得含糊、要合理,舉證的要求也十分高,限制程度也必須減到最低,「不能很容易就誤中副車,或者影響他人的言論自由,引起寒蟬效應」。
《港版國安法》生效不到三個月,香港已出現多場大拘捕。譚得志今次並非觸犯《國安法》、而是干犯《刑事罪行條例》而被捕,卻同樣是由警方國安處負責,令人擔心香港國安部門的權力越來越大。
對此,張達明指根據《國安法》的條文設計,難以指警方國安處昨日做法越權,因為在《港區國安法》下,「他們(警方)執法權力更大,受規管範圍更小了」。他說,若警方國安處的做法是因應由特首林鄭月娥出任主席的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做法更不會受到司法覆核,「他們一重又一重地,令過往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即要有足夠的制衡,開始越來越難以做得到。」
陳文敏:過時的殖民地高壓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7日在商業電台節目表示,港警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曾在67暴動時使用,以壓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屬過時法例。
陳文敏說,法律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範圍是太寬及廣泛,應該修改。他認為在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並非一般「藐藐嘴」、「鬧政府」、「單單打打」批評政府,就會視為藐視或引起公眾不滿。陳文敏強調,香港每天有不同議題,社會都有不同意見,都可以引起不滿。他認為法庭難以接受這般低的標準,估計案件有較大機會最終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