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法國法輪功學員在巴黎大使館前和平請願(圖片來源: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4日訊】8月30日是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1992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認定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即構成強迫失蹤行為:「違反其本人的意願而予以逮捕、拘留或綁架,或剝奪他們的自由,隨後又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或拒絕承認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結果將這些人置於法律保護之外」。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表明,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的強迫失蹤攻擊行為可構成危害人類罪,將之排除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使受害者家人有權尋求賠償、要求瞭解親人失蹤的真相。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並於2010年生效。我國並非《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締約國,2017年行政院會議則決議將《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立法院尚未完成批准。
全球最大的強迫失蹤人口國家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該國是通過具有強迫失蹤效果的法律工具,在社會中對人民形成恐懼氛圍而遂行黨國極權恐怖統治,而制度性強迫失蹤的最大問題根源,便在於該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將危害國家安全與恐怖活動之犯罪嫌疑人拘留後,基於國家機密保護需要,為避免妨礙偵查,可以不必通知家屬,這一條文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異議者廣泛實施秘密拘捕而造成強迫失蹤事實的法源,而對司法工作人員和國安人員而言,只要祭起國安大旗,便如同擁有尚方寶劍,無需申請任何令狀,即可對任何人實施逮捕羈押。
該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還規定著另一種不純正的強迫失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是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將其軟禁在看守所以外的指定居所,雖然必須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卻不必告知地點,亦不允許會見律師。這就是告訴你人還活著,但就不讓你知道人在哪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最長可長達六個月。
試想,在中國大陸,一旦人失蹤了,如果是綁匪要擄人勒贖,必然要通知肉票家屬取贖,所以被綁匪綁架了,家屬還可以知道親人的下落安危,有機會把人救回來,如果人失蹤了渺無音訊,大概就凶多吉少,不是真的失蹤屍骨無存而必須考慮死亡宣告,就準是被國家以國安名義綁架,成為朝廷重犯。
除了刑事綁架,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還設立有洗腦班,而以行政綁架的手段,對異議者進行行政拘留,強制其進入集中營實施再教育。其惡名昭彰者,如1999年7月以後,由共產黨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改組成立各級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610辦公室),並在各省、市、縣、區設立所謂法制教育基地,利用當時還存在的勞動教養所對法輪功學員兼及異議人士和維權上訪人員進行秘密關押和強制轉化再教育,2013年勞教制度在表面上宣布廢除後,於2014年又以《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借屍還魂,公安機關對於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實施治安拘留者,還可以再進行社區矯正、強制洗腦再教育,但治安拘留最多隻有15天,因此超過15天的法制轉化再教育,就是非法關押和強迫失蹤。
對法輪功私設刑場的經驗,則被延伸到以反恐怖主義極端化為名的針對維吾爾民族的轉化再教育工作。201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始設立名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的洗腦班,先由維族伊斯蘭宗教領袖和神職人員進行強制洗腦再教育,201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行政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行政綁架的方式對維吾爾人民全面展開所謂反極端化的轉化再教育工作,不受任何司法監督。2019年,再教育營政策被引進西藏自治區,用來轉化再教育信奉藏傳佛教並效忠於第十四世達賴喇嘛丹增嘉措和藏人行政中央的西藏僧侶和百姓。
2019年香港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動用警察強力鎮壓,爆發數起墜樓自殺抗議事件,並有多達六千名市民被捕和上百起失蹤人口通報。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依該法第55條規定,香港國家安全公署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訴訟程序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依《港區國安法》第58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此無異於將香港內地化,只要國安公署接手的案件,羈押無期,不知去向,生死兩茫茫。日前傳出有香港人以偷渡方式企圖逃離香港,投奔怒海,航向臺灣,不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武裝警察截獲,這種半世紀以前發生在南海的越南難民海上漂流的時代悲劇,沒想到今天主角竟然變成香港人。
根據海峽交流基金會的統計,我國人民在大陸失蹤人數,1991年至今歷年累計已達六百人,失蹤原因不一,但我國人民以國安原因遭到逮捕監禁者如李明哲,就形同遭到綁架,全然無刑事司法人權可言,然至少還知其尚在人間。
今年6月26日,50名聯合國人權專家以個人名義共同發表聲明〈中國基本自由遭受攻擊〉(Fundamental Freedoms Under Attack in China),特別提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在中國大陸的工作,該聲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像其他120多個會員國那樣,向聯合國獨立專家們發出開展正式訪問的長期邀請,使其得以在保密、尊重人權維護者,和充分避免對任務負責人可能會見的人進行報復的環境中進行這些訪問。人權專家們敦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建立一個公正而獨立的機制,以密切監測、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並每年進行報告,他們並呼籲各國和聯合國機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話和交流中均應明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其人權義務。
我人充分贊同上該聲明的主張,但也要指出,這50位專家之所要以個人名義發出聲明,是因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強烈干擾,難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展開真正的調查,但更關鍵的問題是,這50人當中沒有任何一個華人,這意味著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的華人專家,都沒能敢站出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嗆聲。最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的,就是華人本身,所以我要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或國際人權組織,應當結合華人的力量,廣泛納入華人專家學者來共同從事中國大陸的人權調查和分析工作。我國剛在監察院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實應匯聚國家資源,積極展開國際人權事業合作,關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狀況,提出批判和改善建議,持續救援在中國大陸失蹤的臺灣國人,也適度放寬對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人民的政治庇護條件,而以人權議題作為無形的戰場,爭取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人民對臺灣的支持,全球輿論的同情,以共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略臺灣從而扑滅制衡中華人民共和國霸權擴張和實現憲政中國的希望。
(本文為《民報》授權《看中國》轉載。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