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南洪北調」問題之初探
1.「水」是「資源」,然而處理不當就成「水患」!
2.在雨季,長江流域及華南地區每年都有水災問題;水患經常威脅國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3.歷代防洪都是「圍堰、造堤」。但那是消極防護;積極的方法是化「災害」,為「資源」:即:開發「水利」與「水力」的利用。
4.水資源的利用
4.1.水利的利用:灌溉用水。
4.2.水力的利用:水力發電。
4.3.就地儲水,處處儲水。
4.4.儘可能的在高原地區儲水、儲能。
5.長江大壩是不足取的
5.1.大壩最大「跌水」只用了「流域水頭」的一個零頭尾數:充其量不過是長江流域可用跌水水頭的3.5%。
5.2.工程浩大與其「利用價值」不對稱。
5.3.在汛期,對其流域下游水災威脅不可計量。
5.4.在國防上,是受攻擊目標。
6.改變黃河河道,調整中國水系
6.1.使黃河水系,繞過黃土高原,從內蒙古「河套」地區直接與京津水系連通。黃河水系直到內蒙古河套地區還是清水。把這黃河清水註入京津地區,就可補充京津人口密集地區水源的不足。
6.2.黃河之水之所以變黃是由於黃河流經山西和陜西之間的黃土高原。在這一地區由於歷史上的過度開發,使得水土流失,黃土畢露。在雨季,黃土在雨水的沖刷下,又大量的流入黃河中,使得黃河溝壑越來越深,河水也越來越黃。這含有大量泥沙的黃河激流過潼關,進入平原地區的河南,流速減緩,流沙沉積,造成河床逐年升高,成了「地上河」。因此,「黃河決堤」,河水氾濫。成為華夏史上的大問題。為此,我們不妨考慮如下的水利工程:
•黃河水繫在河套地區與晉陜間的黃河「人工斷流」後,使得本地區黃河流量僅僅是本地區降水。因此,晉陜間的黃河「流量」、「流速」大大的減少,河床沖刷也減少,流沙也減少。
•在原黃河進入潼關前,修築「攔砂壩」。有意攔阻黃土高原的泥沙,使它就地淤積填塞,在晉陜間構成一個北南走向的「人工湖」。這樣,既保存了本地區的降水,也防止了本地區土壤的流失,更改善了黃河下游泥沙的淤積——這樣使得晉陝之間的河段成為「清水湖」;潼關以下河段成為「清水河」。幾千年的「黃泛」問題得以最終解決。
•這樣一來「黃河之源」已經不是巴顏克拉山之北,而是川陜間的秦嶺;巴顏克拉山之北,原黃河源之水在河套地區,經人工河注入京津地區,補充京津人口密集地區水源之不足。
•在新造的「人工湖」傍,廣植「防護林」。樹種要用根深的落葉樹。「根深」才能「固土」;「落葉」才能形成「腐殖質」。「腐殖質」才是把「沙土」變成具有「團粒結構」「壤土」的「粘結劑」。等到湖邊的防護林形成,再向山坡上逐步推進,最終使得「黃土高原」全面「綠化」。
•把河南段的「地上河」的黃河,根據地勢重新改道成「地面河」。由於黃河源的水已經引向津京地區,陜西段降水已改造成「湖泊」,其「溢出水」也已澄清;只剩下秦嶺來水,最終成為「清水河」。幾千年的還「黃泛」問題得以最終解決。
6.3.使長江沿途水系與北方「等高位」區域水系「聯通」
由於長江流域雨量充沛,除了以上所述把黃河清水改道注入津京水系外,還要考慮把長江流域的水儘可能的引向北方。比如說,把原屬於長江水系的漢水,從湖北省的三江口引入黃河,增加黃河下游流量。
6.4.使長江流域的高原水系「改道」註入北方水系
7.山區建水庫;平原留湖泊——長久以來的「圍湖造田」是不足取的
自從毛澤東提倡「以糧為綱」以來,在中國大地上不顧山川地貌,處處盲目開墾。結果造成坡地水土流失,湖區成了耕地。有了人口居住,又建立行政管轄。在湖區,為了雨季居民「安全」,修堤築壩,這就建成了類似荷蘭的「海平面以下的城池」,同時也大大地縮小了原有的湖區。湖區縮小,自然失去了原有的「調節功能」,使得水患機率陡增!
至於山地盲目開發,往往不顧地表保護。遇到較大降水,小則就造成泥石流頻發;大則水土流失。黃河災害就是數千年來的「不治之症」,亦當是我們的「前車之鑒!」
8.在全國多建水庫,分散儲存地區降水;旱季防旱,雨季防洪
8.1.高山地區:在山坳之間的「出水口」攔山坳,築「低壩」。平時用於蓄水發電和灌溉;汛期節制下游水量注入,協助下游防洪。即,分散築壩,分散蓄水,分散防洪。這樣,對地質影響很小;既經濟,又實惠。
8.2.沿途築壩可以充分利用河流沿途跌水「水頭」。
•西南地區屬於高原,平均海拔在5000公尺以上。沿途築壩,才能沿途利用跌水「水頭」,比現有的長江大壩有效得多。
•長江大壩只用了流域可用跌水水頭的3.5%(175 km/5000 km=3.5%),可謂微乎其微!
8.3.在洞庭和鄱陽兩湖流域的山區,同樣採用沿途築低壩,控制注入長江流量。
8.4.在全國所有雨量充沛的山區,同樣採用沿途築壩,保留其流域降水,充分利用其水資源和水能資源。
9.修整平原地區原有的大小湖泊,使它們再起「蓄水」功能。
9.1.在平原地區,修復調節水位的湖泊:如洞庭湖、鄱陽湖大部分原有湖區已被「圍湖造田」佔用——這就大大的削弱了其原有的調節水位的功能!為了減少流域水患,應當「還田歸湖」。
9.2.湖中耕地,仍可在旱季種植。但不可在湖中「造壩」「建堤」,建造「城池」,縮小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