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官將情人送進監獄 情人出獄後舉報將其扳倒(圖)


蔡愛華的另一個情人袁靜參加「2009國際中華小姐」的選美大賽。(圖片來源:網路)

【看中國2020年7月1日訊】(看中國記者苗薇綜合報導)中共官場色情氾濫,官員沉溺於聲色犬馬之中,淫亂成常態。揚州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蔡愛華的桃色醜聞,堪稱一部精彩的大戲。他能夠將一個農村女孩從床上培養成江蘇省最年輕的人大代表和團中央候補委員;他能夠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將不聽話的「二奶」不露聲色地送進監獄。不過,其身陷圈圄的「二奶」出獄後反戈一擊,將高官情夫挑落馬下。

2012年1月,江蘇省揚州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蔡愛華涉嫌受賄一案,在鎮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落馬時蔡任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在起訴書中,公訴機關列舉了被告人蔡愛華的四起受賄事實,在每一段事實中,都有一個叫「周青」的女人名字出現。

組織部長的情人

周青,長相精緻,與蔡愛華是在2002年夏天的一場飯局上認識的,那時36歲的周青依然獨身,蔡則是江蘇省人事廳綜合計畫處處長。

2002年聖誕節後,兩人發展成情人關係。周青稱,蔡先後從她那裡借了17萬元,並打了欠條。

2006年8月前後,蔡愛華攀上了他仕途的頂峰,被提拔為揚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起訴書顯示,蔡愛華在擔任江蘇省人事廳綜合計畫處處長及揚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多人工作調動、職務晉升、退役安置等方面謀取利益,涉嫌收受賄賂45萬元。

周青稱,手頭逐漸寬裕起來的蔡愛華建議周青做點生意,他願意資助一部分錢。蔡愛華當時表示,收受的錢財並不在自己手中,而是暫時寄存在一位級別比他低的女性官員嚴紅(化名)手中。他哄騙周青說,一旦出事,首先調查的是嚴紅,嚴是市管幹部,而自己作為組織部長,還可以利用職權進行干預,有較大的迴旋空間。

周青表述,蔡愛華當著她的面,給嚴紅打了個電話,請嚴於次日給他的一個親戚匯35萬元,並把周青的手機號碼和銀行賬號告訴了嚴紅。蔡愛華還在一本軟面抄的內頁上寫下了這個承諾:「1.我自願資助周青35萬元,3月1日前付清。2.盡我最大努力,幫助周青做好生意。」

但這份35萬元的承諾書,成為後來蔡愛華報案指控周青敲詐勒索的證據。

周青並沒有等到這筆錢。她也感覺到,蔡愛華與嚴紅並非一般的朋友關係。嚴紅是揚州市黨政機關的一名副處級官員。周青通過暗訪還瞭解到,蔡愛華和嚴紅兩人還動用公款旅遊,雙宿雙飛。

兩人徹底決裂

蔡愛華在2008年7月報案,稱當年5月遭到了周青的敲詐勒索。2008年7月的一天,南京市華僑路派出所民警到周青家,搜查並扣押了她的手機等物品,12天後,南京市鼓樓公安分局對周青執行逮捕。

2009年4月,鼓樓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周青涉嫌敲詐勒索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三項罪名。與這三項罪名相對應的人,正是蔡愛華、嚴紅和案件另一關係人袁靜。

此前蔡愛華寫下的35萬元的承諾書,被檢察院認定為周青敲詐勒索的證據。此外,蔡愛華在2008年6月,向周青的農業銀行卡裡匯入16萬元,周青堅稱這是蔡所欠的17萬元的還款,但檢方認為,這是周青敲詐勒索的結果。

2009年4月,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敲詐勒索、侵犯通信自由罪和侮辱罪對周青提起公訴。2009年12月,法院以侮辱罪判處周青有期徒刑兩年。周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被駁回。

在南京市看守所服刑期間,周青向管教人員檢舉蔡愛華腐敗、賣官、報假案,但沒有得到回覆。後來,周青寫了一份揭發材料,請刑滿釋放的一位同監犯人帶了出去,這份材料幾經周折,遞到了江蘇省紀委。

2010年7月,周青出獄。她認為,要洗脫侮辱罪的罪名,必須獲得袁靜的證言。然而,這一努力徒勞無功,袁靜此時已是揚州開發區團委組織部長,嚴紅也已被提拔一級。

重獲自由也不等於噩夢結束。周青仍繼續一輪又一輪地上訪、申訴和檢舉。此後,開始有媒體介入周青案,江蘇省紀委作出反饋。不久,周青的舉報有了結果:蔡愛華被調離揚州市委組織部部長一職,赴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出任副局長、黨組成員。這次看似尋常的工作調動,實際上就是紀檢、檢察機關查辦蔡愛華的開始。

果然,2011年2月,蔡愛華被「雙規」;6月,蔡因為涉嫌受賄罪被江蘇省公安廳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當年8月,江蘇省檢察院指定鎮江市檢察院負責此案的審查和起訴。

另一個情人參加「2009國際中華小姐」的選美大賽

蔡愛華被首席情婦反戈一擊挑落馬後,他的小情人袁靜也跟著被查。袁靜原本一個農村小姑娘,在蔡愛華的運作下,不僅被招錄為公務員,還被提拔為揚州市經濟開發區團委組織部部長,被評為江蘇省傑出青年消防衛士。更富傳奇色彩的是,被「選為」團中央候補委員。

此外,袁靜還參加「2009國際中華小姐」的選美大賽,在初賽中佔據第二名,後因蔡阻止退出選美大賽。

經查,袁靜的幹部檔案是蔡愛華指使他人偽造的。袁靜很快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團中央候補委員的職務也被罷免。與此同時,袁靜還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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