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合約糾紛纏訟,判賠福茂409萬,張韶涵回應了。(圖片來源:張韶涵 Angela Chang臉書截圖)
藝人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的合約官司纏訟9年之久,高院更一審昨判定藝人張韶涵需賠償福茂唱片公司因第7張專輯無法順利發行,而所失利益共計409萬2716元,仍可上訴。
據《自由時報》報導,張韶涵於2002年1月21日與青田音樂文化事業簽約,合約內容約定至2006年9月1日為止,若雙方未能在該合約期間錄製完成10張國語專輯,則該合約期間得延長至10張專輯發行完畢後3個月為止。後來青田公司將該合約演唱專輯發行權與經紀權,輾轉委由福茂唱片公司行使。
青田及福茂公司主張,公司花費相當多的心力培養、訓練張韶涵,而福茂唱片在替她製作第7張演唱專輯之際,張韶涵竟拒絕配合合約內容,導致專輯未能按預定時程錄製完成及發行,又於2011年7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青田與福茂終止合約,因此主張藝人張韶涵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張韶涵則主張,她與青田公司約定在5年內錄製10張專輯,卻平均約1年7月才發行1張專輯,明顯違反唱片巿場慣例,且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再由光合作用公司轉委託福茂公司,她有權解約。
經過一審、二審、最高法院、高院更一審之後,藝人張韶涵被判應賠償福茂唱片的損失409萬2716元,其餘免賠。
判決結果出爐後,福茂公司對外發聲明:「對於今日法院做出張韶涵應賠償福茂唱片的判決,福茂唱片表達非常尊重!也感謝法院對業界倫理的肯定!」並強調非常珍惜和藝人之間的情誼,也希望雙方若有意見應該要好好溝通。非不得已不希望由訴訟解決!
福茂唱片公司表示:當初提告是要維護業界倫理,對事不對人,「這個訴訟案已經進行了非常久,我們希望這是最終判決了,如果張韶涵小姐不再提起上訴,我們也不會再有其他要求!最後,祝福張韶涵小姐在業界再度大放異采!」
面對老東家的喊話,張韶涵似乎不肯埋單,在臉書發文回嗆:「權利不是別人施捨的,是靠自己爭取。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似乎打算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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