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簽「兩岸協議」?台立院:須國會審議加公投(圖)


台灣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條文規定。(圖片來源:中央社)

【williamhill官网 2019年6月2日讯】中華民國立法院會近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據臺媒報導,自今年年初北京當局推出「習五條」,提倡「一國兩制臺灣方案」,要求臺灣各政黨派代表進行「民主協商」,外界認為其有統戰、分化臺灣社會之嫌。

為強化監督機制,臺行政院於今年3月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兩岸之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經過3道程序。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兩岸之間如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在「協商前」須由臺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締結計畫還需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啟動協商。

條文中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在「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報行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條文還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再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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