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與中國擅自洽簽和平協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中確定設立兩岸政治協商須經「國會雙審議」與「人民公投」的高門檻!圖為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圖片來源:Wikipedia)
【williamhill官网 2019年3月26日讯】為防範與中國擅自洽簽兩岸和平協議,行政院3月25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且由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跟民進黨立委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事宜,確定設立兩岸政治協商須經「國會雙審議」與「人民公投」的高門檻,要比修憲門檻還高。。
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須經國會「雙審議」與「人民公投」
據《CNA》報導,陳其邁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3月25日中午共同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與立委討論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部分,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於會後轉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實蔡英文總統所提出的「四個必須、三道防護網」,建立民主防衛機制,兩岸之間簽署政治協議,要經「國會雙審議」與「人民公投」的高門檻程序,以強化政治議題協商的民主監督方向。
Kolas表示,與會立委認同此修法方向與標準,草案待3月2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才是最後版本。
記者訪問Kolas,對於草案中提到的憲政和政治衝擊是由誰認定;兩岸服貿協議是否可以定義為政治協議,以及草案設定的門檻是否會比修憲門檻還高等問題。
Kolas指出,對於相關憲政以及政治衝擊的定義是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排除會在施行細則內更多討論;服貿部分則不是今天的討論重點,但會中有立委提出是否為政治協議,經陸委會的解釋跟判斷,認為服貿有政治衝擊,也可以想像,若對岸有任何企圖要簽訂協議,背後有敵意;這次修法所設的門檻,要比修憲門檻還高。
政治協議之協商與流程
根據陸委會於會中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草案中,新增第5條之3,草案明定,若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之前90日,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以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過全體2/3立委同意,才能夠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草案明定,負責協議機關要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且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雙方的談判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過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而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也應該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商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之後,草案也明定,應在15日之內經過行政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之後15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的完整內容,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就協議草案內容以及憲政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
草案中明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過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之後,再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若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則協議草案通過。再經協議機關簽署、換文之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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