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Andreas Rentz/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11月2日訊】被失蹤、被失聯,成為了生活在中國最大的風險,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甚至像身兼中國官員與國際組織雙重身份的孟宏偉。如何讓法治化真正落實,而不是莫名其妙被消失,這個國家從來都無法做到。
威廉亚洲官网 與中國發生矛盾的是瑞士兩家知名銀行。瑞士聯合銀行集團(UBS,簡稱瑞銀)和瑞士寶盛銀行兩家全球金融機構近日發出內部指令,建議部分員工推遲前往中國的出差旅行,其背景是瑞銀一名女員工近期在中國「被限製出境」。
消息稱,在中國被拘的瑞銀員工出事前常駐新加坡,其在北京準備搭乘飛機時被控制,尚不清楚這名員工是在什麼情況下被拘,以及是否已獲釋。瑞銀稱,相關禁令隻影響到那些說明客戶管理資金的員工,證券部門員工未受影響。
這家全球最大的金融機構之一、世界五百強企業,對於員工目前是何狀態?顯然並不清楚。該員工家人也未見回應。
但一般而言,公司建議推遲前往某地出差旅行,足以可見對某地的極不確定性,或者說對某地的法律現狀感到恐慌與緊張。
換到中國,就更容易理解了。算上這位瑞銀的員工,這已經是近期在中國被失蹤引發國際恐慌的第三個人了。
瑞銀員工 范冰冰 孟宏偉
前一個當然是范冰冰,幾個月時間,100多天,生不見人,最後迎來了數億元的罰款以及公開認罪。無人知道范冰冰是不是在監牢裡?還是在相關部門控制住?
一個人可以先失蹤,然後再宣布她違法了,接著她也承認違法了。中間斷層的關於調查、取證、以及司法公開,完全成為一片空白。
這種被失蹤後被認罪的作法,這種司法完全封閉不公開不透明的方式,在任何國家大概都是不可能存在的現象,想想都覺得極其恐怖。
在任何正常國家,一個人被哪個部門調查,被哪個部門問詢,時間多久,取證過程,尤其是公共人物,其家人與社會顯然都會得到準確資訊。
這樣的案例在任何法治國家早就成為常識了,比如,最近在美國涉嫌性侵被調查的中國電子商務巨頭京東集團董事長劉強東,第一時間,警方就在官網網站披露了前因後果。包括後續劉強東案的任何調查進程,警方也都第一時間向媒體與公眾介紹。
事實而言,范冰冰的被失蹤在中國早就是相關部門的隨意行為,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比如中國最大民營企業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也可以失蹤幾天再回來,更多的企業家似乎都經歷過類似的失蹤。
幾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如果一個中國公共人物,電話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人們第一猜想絕不是這個人被騙走了,或者怎麼了,首先要確證的方法最好是找相關部門求證。
范冰冰的受國情被消失,人們普遍可以預測到。但同樣受國情影響的中國高官,同樣是國際組織的高管孟宏偉就更讓全球嘩然了。
作為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同時還是國際刑警組織成立以來的第一位中國主席,10月初,孟宏偉的家人就在國外報警。國際刑警組織在官網上甚至發出了尋人啟事,其當時表示,「已通過官方執法部門提出要求,希望中國官方說明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孟宏偉目前的狀況,正式回應國際刑警組總秘書處對主席的關切。」
如果僅僅是國內官員,被失蹤並不會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因為外界都很清楚,這些官員可以被黨內規矩比如「雙規」之類控制,即黨法替代國法先控制。
但孟宏偉顯然不僅僅是中國高官,他可是國際組織的最高負責人,他的一舉一動,其本人,包括中國官方顯然應該同時告知該組織。否則,這個組織的運作會受到極大影響。
只要人在這裡就都面臨「被失蹤」
令人震驚的是,孟宏偉最終的消息,還需要家人報案與國際刑警組織高度與中國溝通,才能得出消息。為什麼中國不在第一時間就孟的行蹤公之於眾呢?他可不僅僅是中國的官員,他更是國際組織的最高官員。
孟宏偉事件值得讓國際組織深刻反思,即一個國際組織的高官,能不能同時是來自於中國的官員?因為這兩者的身份很可能產生極大衝突,這兩者的司法體系很可能產生極大衝突,如何應用於中國所謂隨時讓人被失蹤的法律?而這樣的法律顯然是無法與國際社會相容。
所以,今後任何國際組織提名中國官員的時候,必須要先確保孟宏偉事件會不會發生?如果下一個人同樣是這樣,那為什麼還要任命中國人呢?這不是對國際組織信譽與運作最大的傷害嗎?
紐約時報在一篇《孟宏偉落馬曝光中國的陰暗面》報導中指出,無論如何,孟宏偉突然而神秘的失蹤,給中國官員,以及那些在讓更多中國官員擔任領導職務的國際機構留下了一絲不確定的陰雲。中國還在試圖證明自己能在全球事務中扮演更重要角色,此事對這種努力將是一次嚴重的、自作自受的打擊。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天,中國出了一位聯合國秘書長,那麼他有一天也會失蹤,」研究中國法律體系的曼谷研究者和人權宣導者邁克爾.卡斯特(Michael Caster)說。「中國在國際規範的所有概念或程式之外運作,其無所顧忌的程度非常令人擔憂。」
通過瑞銀員工、范冰冰與孟宏偉不難看出,只要人在中國,就注定了極不安全,不管是國際組織高級官員,還是知名公共人物,又或者是像瑞銀這樣的一般員工,包括了更普遍的中國普通人,都可以適用於「被失蹤」。這種被消失的極不安全不是出於事故、災難與自然因素,而是更主要出自於法治層面的不安全。它可以隨意讓人不知去向,沒有人對此回應,一個人就可以這樣堂而皇之地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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