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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文化部重申進口大陸出版物 須經許可法例(圖)

 2018-05-11 12:1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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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日前發函各出版單位,宣導中國大陸出版品進口相關法規,引發出版界疑慮。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化部無加強審查規劃。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日前發函各出版單位,宣導中國大陸出版品進口相關法規。(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18年5月11日訊】有台灣媒體報導,出版商向中國大陸出版社購買版權引進台灣發行,須經文化部許可,並披露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參選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的43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依「大陸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就出版,違反法例。對此,文化部今天表示,發函是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

根據媒體披露的公文內容指出,文化部辦理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甄選,發現參選作品中有19家出版社的43冊大陸授權出版品,未依「大陸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就出版,違反「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基於輔導立場,先「從寬處理」不罰。

這份公文引發出版界疑慮,文化部昨晚發布新聞稿澄清,援引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等,強調是依法規規定,循例發函,請各出版公協會協助宣導法規,「實為例行程序,只是提醒業者補提申請,並非刻意突然審查中國大陸出版品。」

文化部強調,此辦法1993年即訂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處分,這次人文司發函即是請公會、協會多加宣導。「出版法」於1999年廢止後,創作及出版發行均為自由開放,無須經政府審核,文化部尊重出版及發行自由,部分報導所指打壓言論自由一事,與事實不符。

文化部表示,有關中國大陸出版品銷售及授權發行,現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許可辦法規定,即可銷售及授權發行。實務上,市面多年來都有中國大陸出版品在台銷售,或經授權本國出版社發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規定,中國大陸出版品,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前行政院新聞局1993年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的中國大陸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的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發行。第9條規定,經許可在台灣地區發行的中國大陸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

文化部表示,有關中國大陸出版品銷售及授權發行,現行作法只要程序符合許可辦法規定,即可銷售及授權發行。實務上,市面多年來都有中國大陸出版品在台銷售,或經授權台灣出版社發行。

文化部並說,許可辦法於1993年即訂定,沒有溯及既往問題,未許可書籍只要補送許可即可,目前將以宣導代處分,這次人文司發函即是請公會、協會多加宣導。

鄭麗君也強調,文化部無加強審查規劃,盼外界勿誤解,她並表示,出版業界如有所疑慮,將邀出版界溝通討論。

陸委會則指出,大陸出版品包括報章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來台展覽、發行銷售,應依文化部主管的「大陸許可辦法」規定,事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

陸委會解釋,這是兩岸開放交流以來行之有年的做法,不是新規定。文化部每年都會行文提醒業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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