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新手段

中共目前在中國大陸仍然在繼續迫害法輪功。所用的所謂的法律依據,就是中共的刑法300條與2017年中共兩高的司法解釋。可是就是這個司法解釋也沒有明文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所以每次在迫害法輪功的庭審過程中,中共的法官都站不住腳,儘管有很多法輪功學員還是被中共法庭污判。但是中共一邊講依法治國,一邊又在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在當今國際國內大的環境下,反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正義聲音越來越多,正義之士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中共為了掩人耳目,就採取了新的迫害法輪功的手段。

這種手段就是用拖延法庭庭審時間的方法來達到非法關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目地。

例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是37天,到了37天就得送檢察院,到了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的時間是兩個月,但是檢察院有兩次退回公安再次偵察的許可權,這樣公安又有兩個37天的時間,檢察院就有三個兩個月的時間,這樣一共就是271天。如果這個時候,再換成異地受理,那麼這個時間又得重新計算,新的檢察院又可以退回公安重新偵察,這樣一來又是個來回。而且異地受理的檢察院,只有在接到上級檢察院的通知後才能正式受理,這個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定,就是說上級檢察院,可以無限期的拖延下發異地受理的通知。這樣一來兩年三年都在走所謂的法律程序。等到所謂的法輪功案卷到了法院後,法院又可以拖延半年開庭,如果是異地法院,那麼又得等上級法院的通知才能正式受理,而且這個等待也是沒有時間限制,這樣一來,一個法輪功的案子,在所謂的走法律程序過程中,一拖可能就是兩年、三年,這就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所用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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