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界定監察委員會職權 偵查權被排除

【看中國2016年12月26日訊】(看中國記者晏清流綜合報導)北京官方消息稱,中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25日結束。官方通報中包括有關「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監察委員會職權。其中並沒有此前有分析指及的偵查權

通報稱,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行使監察職權,將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所有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通報提到,為履行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這和此前官方學者解讀有所不同,其中最明顯的是有關偵查權,在中共人大的上述通報中並沒有涉及。

12月15日,中共《學習時報》刊發署名文章解讀正在推行的國家監察委改革的反腐敗執紀權和執法權,稱國家監察有調查權和偵查權。

文章稱,監察體制改革涉及兩大國家機關,即各級政府和各級檢察機關。改革監察體制,將政府監察、預防和檢察反貪、反瀆、預防等力量整合,職能整合後的國家監察機構,享有預防腐敗的調查權、審計權、警示權、建議權,對腐敗違法違規的調查權、處分權,對腐敗犯罪的偵查權、預審權。同時,與審計、公安、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腐敗違法和犯罪的線索移送機制,建立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的協調銜接機制。

文章指,監察委員會組建後,首先改變了監察的規格,即由行政監察上升為國家監察。國家監察具有違法調查權和犯罪偵查權。這樣,可實現對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實施非刑事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1月29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學校解讀習近平當局剛推行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稱監察委將會收編檢察院1/3人馬,但未必擁有「偵查權」。

馬懷德說,目前推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檢察系統已經開始部門整合準備工作,監察委將會收編檢察院近三分之一的職權、人員機構和編製。整合後的監察委將擁有監督、調查、處置的許可權。

但從現行《行政監察法》以及紀委辦案規則來看,監察委將有諸如調查資料、調取證據、勘驗、扣押、查封、進入住地等調查權。技術偵查手段則不一定要使用。未來監察委調查貪腐案件時的手段和措施,將有別於現在檢察機關的「偵查」,監察委擁有的許可權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

《希望之聲》早前引述多個觀察家認為,這次監察體制改革,是中共反腐格局的一個新的重大舉措,使王岐山得以制衡政法機關。而王岐山收編了檢察院的反貪局等幾個部門,等於王岐山有了武裝力量,因為根據中共法律,檢察官可以配槍,也就是給王岐山「配了槍」。

分析還認為,此舉是配合習近平防範「野心家」、「陰謀家」,盯緊「高級幹部」的部署。其中江澤民、曾慶紅、張德江、劉雲山、張高麗,還有一些江派政治局委員,都是習王盯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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