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見難不救?唐朝有「冷漠罪」!(圖)


唐朝法律即有規定,不可見災不救。圖為衙門。(圖片來源:包青天之碧血丹心視頻截圖)

如今有些人,從利己主義立場出發,面對邪惡勢力及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無動於衷或縮手縮腳。現今法律,無法將這些冷漠的旁觀者繩之以法,人們只能在道義和良心上對他們進行譴責。但是,唐代居然與現代大不同。在唐代,這些冷漠的旁觀者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唐律疏議•賊盜律》中,有規定:發生強盜及殺人案件時,被害之家及鄰舍,「同伍」(五戶為一伍)及「比伍」(鄰近的五戶)都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盜竊罪,則比照這一刑罰,減刑二等。當罪犯劫持人質時,「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說,當看見有犯罪份子劫持人質時,「警察」及鄰居不衝上前去搏鬥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兩年。

擒拿罪犯,因而求助於道路上的行人時,「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鄰居之間也有挺身而出,協助抓捕犯罪份子的義務,「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如果看見發生火災,卻不報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議•雜律》亦載道:「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假如說失火罪徒刑兩年,那麼發現火災不報告或不扑救者,則是要被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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