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用指紋破案
人從三個月的胎兒起,開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紋,到六個月完全形成,一出娘胎便都各自帶上了獨一無二、終身不改的指紋。據說現在全世界所有的人口中,不但沒有兩個人的指紋相同,並且即使比現在人口數多出幾倍,也不會有相同的出來。因此,當今世界各國司法部門都把指紋作為「物證之首」,在偵破案件時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根據考古發現和史籍記載,最早運用指紋破案的應是中國人。
我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戰國末年以至秦始皇時代,就已經開始在偵破案件時運用指(手)紋了。
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簡,其著作年代約在公元前251—221年之間,即在秦統一六國之前的戰國末年。其中《封診式·穴盜》簡,細緻而生動地記錄了一個挖洞進入人家的盜竊案件的現場。它不僅指出了洞的位置、形狀、大小以及挖洞工具的寬度,而且還記錄了「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跡,膝、手各六處。」這一記載表明至少在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跡」作為作案現場堪查的重要證據之一,並且作為偵破案件的方法之一。
在唐代廣泛把指紋應用於文書契約的基礎上,到了宋代,手印已正式成為刑事訴訟的物證。
《宋史·元絳傳》有這樣一段記載:「按撫使范仲淹表其材,知永新縣。豪子龍聿誘少年周整飲博,以技勝之,計此貲折取上腴田,立卷。久而整母始知之,訟於縣。縣索券為證,則母手印存,弗受。又訟於州,於使者擊登聞鼓,皆不得直。絳至,母又來訴。絳視券,呼謂聿日:‘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牘尾印,而撰偽券續之耳。’聿駭謝,即日歸整母。」
這段記載表明豪強子弟龍聿利用帶有周整母親的手印的牌尾,偽造了田契,霸佔了周家的良田。州縣官吏未加細察,皆未發現龍聿作偽;但是經驗豐富的元絳因見年月居手印之上,終於識破龍聿利用周母按有指印的舊牘偽造田契,妄圖霸佔民田的伎倆,從而使田產歸還原主。由此可見,當時已常用手印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證據,而且能準確地鑒別出指印是誰按的,是當時按的,還是以後續按偽造的。
元代姚燧在《牧庵集》卷22所撰潘澤神道碑文中,也記載了一則利用指紋破案的事例:「轉僉山北遼東道提刑按察使司,治有田民殺其主者,獄已結矣……又有訟其豪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觀顧數十年不能正。公(潘澤)以凡今鬻人皆畫男女食指橫理於券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長壯少,與獄詞同。其索卷視,中有年十三兒,指理為成人。公日:‘偽敗在此,為召郡兒年十三者數人,以符其指,皆密不合。豪室遂屈,毀券。’
這段記載表明,潘澤在審理案件時,是根據「指理"(即指紋)的疏密判斷人的體態和年齡,詳加驗證,揭穿了豪室陷害一家1 7人的冤案,使冤者得以昭雪。可見當時對於指紋特徵及分類已經有了相當明確的認識。
在明清時代成書的《水滸傳》、《警世通言》和《紅樓夢》等古典名著中,都有關於在審訴案件時,應用指紋、手印的記述。這正是當時社會上在民事和刑事中,廣泛應用手指紋特徵及其分類知識的生動寫照。
以上說明,我國至遲在秦代已開始把指(手)紋應用於偵破案件了。到了元代以後,指(手)紋在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國外利用指紋破案的第一例是1892年,發生在阿根廷大西洋沿岸的內科契阿鎮郊區的一起謀殺案:法朗西斯卡的兒子和女兒被殺死了,她控告是牧場的一名工人幹的,但這名工人堅決否認犯罪。後來警方根據留在門上的血污拇指印,證明凶手是其母法朗西斯卡,因為兩個孩子妨礙了她和情夫的結婚。而英國,則到1905年3月德特福得城發生謀殺年邁店主的慘案時,警方根據在被害店主錢匣上留下的汗拇指印才破了案,成為歷史上遞交給英國陪審團的第一份此類證據。由此可見,我國秦簡中關於用手指紋破案的記載,比國外公認的最早的此類偵破方法還要早二千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