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 Van Der Hilst /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5年04月12日訊】據大陸媒體報導,2014年5月13日,貴州興義萬屯鎮下壩村。王光榮的兒子王仁金手捧父親的遺像,也正是因為他的出生,王光榮被要求交付超生罰款。同年年3月3日,開學報名當天,37歲的貴州興義農民王光榮割腕自殺,因為繳不起4個孩子的22500元的「超生罰款」。
2014年,河北邱縣梁二莊鎮龔堡村村支書艾連等三名村官,到艾廣棟家徵收社會撫養費。艾廣棟說沒錢繳納,後經雙方商量後,12月3日下午,艾連坤聯繫買家,與艾廣棟一起將其家裡的玉米賣掉,獲價款6220元,由艾廣棟交給了艾連坤。12月4日早晨,艾廣棟找到村支書艾連坤家,隨後艾廣棟被發現已喝下了劇毒農藥,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七月的一個夜晚,河南駐馬店西平縣年僅33歲的王某在自家剛蓋好的新房房樑上,用一條繩子結束了生命,她那11歲的女兒和5歲的兒子再也見不到母親。自殺當天,丈夫得到了西平縣再次徵收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的通知,此前已繳納了1萬多元的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憑什麼邏輯?
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中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原國家計生委的官方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而考察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畫外生育費」,2000年後為了「入世」,應對國際社會對於人權問題的指責,慢慢改為「社會撫養費」,從形式上表示對公民生育權利的尊重。
那麼,什麼叫「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如果說超生嬰兒「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難道超生嬰兒所使用的「社會公共資源」是社會免費提供的嗎?他們吃的、穿的、用的東西不是父母花錢買的嗎?如果硬要說超生嬰兒「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那麼外國旅遊者及其他外國在華人員也「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要不要對外國在華人員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此邏輯,如果一個中國人移居國外,等於是放棄了在中國的原本屬於他的那份社會公共資源。那麼,國家是否應該對移居國外的中國人給予獎勵?
誰該承擔「社會撫養費」?
即便徵收是合理的,那麼一個富人佔有的自然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遠比一個窮人多幾倍甚至幾十倍。如果說因為「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就要徵收「社會撫養費」,那麼這個「社會撫養費」應該向富人徵收才對,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是向窮人徵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車消費不知侵佔了多少「社會公共資源」,但從來沒聽說過向公款吃喝和公車消費徵收「社會撫養費」!以社會撫養費為工具的一胎政策,建立在把人看成是社會的負擔這樣一個不合理的假設之上。這一邏輯的背後,是把超生者看成了社會負擔,政府則需分出資源養活這些人。但實際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出生嬰兒都有補貼,但在中國,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費用多數由家庭承擔,不僅如此,「社會撫養費」卻把嬰兒的奶粉錢從其父母中搶走!這在世界各國中是絕無僅有的,可以說這是中國的一大發明!
社會撫養費究竟是誰在「撫養」誰?
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應該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這一款項只不過轉手給了縣計生委,或多數留給鄉鎮,一些縣級政府甚至明文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款的一定比例用於獎勵鄉鎮、村一級計生專員,甚至被貪污挪用。正是因為如此,一些地方出現為收取社會撫養費「放水養魚」,對「超生」漠視、對「罰款」熱衷的現象,被稱之為「社會撫養費撫養計生委」。
這就像是一筆生意,以計畫生育政策為媒介,以官位為利器,以超生兒為商品。在農民超生前,或不動聲色;超生後,則設置重重關卡,社會撫養費多收一筆是一筆,有時連發票都不開,毫無職業道德。取之於民,用之於己。對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會」從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這筆費用相當於他們向權力者繳納的人頭稅。然而,基層政府淪為生意人,並非最大的悲劇;在某些地方,基層政府則直接扮演了人販子的角色。
根據統計中國每年要收二百億的「社會撫養費」,但有什麼證據表明,這些錢被用在了保護環境和改善文教衛生設施上了?按照常理,超生者交了「社會撫養費」後,其子女總該享受求學和醫保待遇了吧?但如今一個孩子從出生開始,產檢費,產房費,手術費,奶粉,幼兒園,小學到大學,不都是父母撫養嗎?成年工作後變成納稅人開始養國家,養政府,養公務員,社會何曾撫養過他們?多少孩子無法異地上學,多少大病患兒沒有錢看病被趕出去回家等死,社會扶養過他們嗎?計生部門怎麼好意思收那麼重的撫養費?看來,所謂「社會撫養費」名不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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