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定年齡不結婚 在古代要被處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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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女14歲以上。
媒人牽線 派對相親
在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說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採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說的就是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但實際上,古代男女之間的交往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樣封閉。先秦時,官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是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除了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七夕節」,被現代男女戲稱為「中國古代的情人節」。
男大當婚 女大當嫁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亦制定了相關法令: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
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在晉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嫁人,官府就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而在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是要跟著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