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了的普選呢?(圖)
【看中國2014年10月12日訊】這一陣子實在有太多人討論佔領運動,包括外國人。有些人根據一兩句引言就說《中英聯合聲明》沒有提過普選,所以香港人沒有爭取的理據。為了正視聽,以我的理解寫了以下一篇文章,如果有錯誤,請指正。
根據香港政府網頁,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是要按:
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二:《基本法》附件一,即有關提名委員會有八百人組成。以及「零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人大零四年的《解釋》,就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會產生辦法的相關《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重點在將原本《基本法》附件一的「三步曲」變成「五步曲」,在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人大常委員批准外,加上行政長官需在三步曲之前向人大提出修改報告,並由人大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產生方法)的規定,按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四:人大零四年的《決定》:否定了在零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零八年的立法會選舉以普選的方法產生。並再次強調「循序漸進」地達至普選的原則,以及要因應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當年的《決定》認為香港尚未達到普選需要具備的條件。並且說明香港的民主歷史尚短,而回歸後確實循序漸進地增加「民主」選舉的成分,提名委員會由當初的四百名增加至八百名。
五:人大零七年的《決定》:重申「循序漸進」地達至普選的原則,並且否決一二年普選的修訂報告。但明言一二年的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而且「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六:人大一四年的《決定》:加入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並須得到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支持,候選人限於二至三人。
以上六項,只有第一和第二項屬於《基本法》的條文才是真正的法律。綜觀《基本法》,並沒有賦予人大修訂《基本法》的權力,因此選舉的焦點應該放在《基本法》的規定以及修改選舉的方法。
這也是施路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以及《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所講述的觀點。
既然《基本法》規定最後是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而如要修改產生辦法,可經三步曲/五步曲提出修訂。亦因為這個原因,佔領訴求之一是撤回人大的框架。範除麗泰昨日說很難令人大撤回決定。請注意,如果人大的決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枉論撤回。就是因為人大的所謂決定並不是法律,所以是有討論的餘地,亦有撤回的可能。現時的佔領運動就是要在可行的法律框架下,而非人大自己定的框架,討論如何達至普選的目的。人大的幾次解釋與決定都引發過法律界的爭議和抗議。若是鐵一般的事實,何需爭議。再者,人大的決定明顯違反《基本法》所定「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千二名的提名委員會成員並不具廣泛代表性,而且獲提名的門檻在一七年突然升高,需要過半數才可參選。更何況香港其實是有法律依據可透過三步曲修改選舉的方法。為什麼會輪到人大在那裡張牙舞爪,告訴香港人要怎麼做?
現時的佔領運動絕對不是革命。革命是要推翻舊制政,改朝換代的。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團體或示威人士表示過要脫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大框架,要求的只是循《基本法》允許的權利充分落實普選。
香港今日走到這一步,實在是逼不得已。自己的政府已不聽民意,偽諮詢扭曲意見書。有什麼政府是會擺明立場與和平集會的人士對著幹?不就是明知自己做的是錯事,怕三口六面講清楚,希望得過且過,讓示威的人最終耗盡散去。抗爭是必然的,不然香港就會變成一個馴民城市,連保障自己的法律底線都不懂得維護。這次的規模如此浩大只因前幾次的積怨。人大第一次為普選設限時也有人抗議,但不了了之。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開始明顯看到離既定的普選越來越遠。人大和香港人玩遊戲,玩的是香港人的耐性和智商。他一定想,我之前這樣做,你們頂多不過抗議幾聲,那我又何妨壓著你來打,反正你也不會怎麼反抗。你明白嗎?善人被人欺。你不為自己的權利挺身而出,別人就會騎到你頭上。若果這次你叫學生退,他們為你之前的懦弱而承受的痛苦廢了,你還自己再一次下跪,告訴全世界:對!香港人就是好欺負。我是吃阿爺的奶大的。
堅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