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1月19日訊】近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通過並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有人歡呼這是一件值得慶賀的事情。但是,這有啥值得高興,原本就是一個違反憲法且違背法律常識的制度,本就不應該存在的惡政卻橫行了幾十年,今被廢止理所應當,沒有啥值得祝賀與高興。
其實1955年8月,我國就開有了勞動教養制度的雛形;1957年8月1,日出臺《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勞動教養制度;1961年4月,將勞動教養的期限正式確定為兩年到三年;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公檢法被「砸爛」,勞動教養制度一度被停止;1980年2月,將1957年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重新發布實施;1986年-1991年,從法律界定促使更多人員被納入勞動教養的物件;2013年1月7日的全國政法會議上,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就是這長達幾十年的歲月裡,違背憲法精神,與建設法治國家精神想違背的勞教制度卻橫行霸道,所向披靡。製造了多少人間冤屈、委屈,沒有人為其深思,也沒有人為這樣的惡例擔當責任。如今,在億萬民眾的強烈不滿聲中,退出歷史的舞臺實屬無奈之舉,何以值得大家廣為稱頌、滿心歡喜?
歷年來,勞動教養惹出了多少是非,也製造難以計算的民怨,特別是曾經瘋狂一時的收容制度,害得多少人為之流淚,甚至記憶深刻。筆者記得,當年初到深圳尋找就業機會,為了躲避警察、二派利用收容制度枉法檢查暫住證,在公園裡的樹上、立交橋的橋洞、城中村的樓頂、廢棄的垃圾站度過了多少個不眠之夜。就這樣的躲躲藏藏也未能逃過他們的惡行,曾兩次被收容遣送。而且這兩次都還是有正當工作,一次是因為來不及辦理暫住證,被派出所抓去敲詐了三百元,隔日才被老鄉取回;另一次更是讓筆者記憶猶新,不但有正當工作也有暫住證,卻被所謂的二派為了創收,將暫住證撕毀強制送進當時的深圳收容所,還來不及通知單位贖人即被送往離深圳數百裡之外的清遠,在哪裡享受了一個禮拜的款待,才被單位千方百計的找關係給贖出來,代價卻是700元。相信,在廣東等地打過工的外省人,不會忘記曾經的遭遇,這些人至少涉及百分之七八十不止。
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可現實並非這樣,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了地方政府官員假以維穩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有良心的專家認為,勞動教養除了侵犯公民正當程式權利以外,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並以此為威懾,影響到公民表達權、信訪權、財產權的行使。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後,是否會有新的替代法律出現,目前還不明確,《決定》也沒說要制定替代法律。只是說,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這無疑會讓所有人擔憂,廢止後會不會有變相的規定在此重啟,換個模式或者名稱繼續違背憲法製造怨聲呢?依據《立法法》,憲法第37條中的情形毫無疑問只能用法律規定。勞動教養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沒有經過刑事訴訟程式,違反正當法律程式,由於執行中公安的強勢違反也正當程式。
按馬懷德的說法,決定並不能代替法律,那麼本著「誰通過誰廢止」的原則,勞教制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律檔確立的,要廢止是不是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廢止呢?此前有「廢除」和「改革」兩種聲音,筆者最為擔心的不是廢止的法律問題,而是即將實施的「社區矯正法」會不會變成新的替代法律或者其他呢?
雖然,很多人對於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表示歡呼,但筆者卻無能如何也沒有覺得有值得高興的地方,一個堅持了幾十年的惡法,豈能一瞬間消失的無影無蹤?只要不是公民能夠決定的律法,都無法得到保障。有可能會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再次出籠一個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謬規,重新將憲法置於矛盾的地位,這才是最為可怕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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