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處理該事件的手法是精心策劃的對於公知及輿論的「誘殲戰」。(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看中國2013年11月01日訊】10月18日被長沙警方刑拘的《新快報》記者陳永洲週三被正式批捕,再次引發輿論質疑。有律師認為,從目前披露的資料來看不足以斷定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罪」成立。而央視此前帶有傾向性的報導很可能導致法院將錯就錯進行判決的惡劣結果。而當局在報導及處理這一事件的手法被認為是對公共知識份子和輿論的誘殲戰。
因發表十多篇中聯重科負面新聞而遭到跨省抓捕的廣東《新快報》記者陳永洲週三被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批准逮捕。
自陳永洲被刑拘,《新快報》發聲要求「放人」,至央視播放其供述受賄的錄像,《新快報》發表道歉聲明,一連串事件一直受到廣泛關注,外界也有頗多質疑,包括跨省刑拘乃至跨省抓捕的合法性,央視未審先判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陳脖子上血痕的由來等。
陳永洲事件律師觀察團成員之一的廣東律師肖芳華週四接受本臺採訪時表示:「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禁止跨省(抓捕),關鍵不是這個問題,關鍵是他們所指控的這些罪名在法律上到底成立不成立,還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由於「損害商業信譽罪」屬刑事犯罪,應由發生地警方管轄,該案發生地在廣東,理應由廣東警方管轄而非長沙警方。
而在陳永洲被批捕後,媒體人李蒙在新浪微博上質疑道:有點怪,不是受賄嗎?陳永洲說他收了五十萬,如果構成受賄罪,受賄十萬以上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要判十年以上徒刑。而損害商業信譽罪,最高刑期才兩年!這是怎麼回事啊?央視新聞,你們當初播放的錄像是不是經過了剪輯?請教各位法學學者和律師,這實在太怪了!
關注事件的山東刑辯律師陳光武週四告訴本臺,之所以批捕的罪名未涉及受賄罪,可能是該罪名尚未查清。
「受賄問題極有可能還沒有落實。他本人承認是一方面,行賄人還要承認,同時還要有客觀證據佐證,才能夠徹底地成立,現在批捕階段沒有涉及到那個罪名,很可能商業賄賂問題還沒有徹底查清。」
也有分析認為,當局只強調陳永洲的損害商業信譽罪是為了保住三一重工及中聯重科。網民「香山紅葉飄」說:最重要的是中聯重科財務問題。即使陳永洲收錢寫報導,但如果報導屬實,陳永洲只構成商業受賄罪,而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那麼報導是否屬實,應由誰核查?恐怕這不應該是中聯重科和央視說了算,也不是警察的專業範圍。
財經專業人士賀宛男此前曾撰文稱中聯重科主要涉嫌「三宗罪」,包括財務造假,2012年上半年公司淨利為56.2億元,但下半年盈利不到全年四分之一,銷售數據與財務數據也互相矛盾;高管持股公司高位減持,共套現12億多元;管理層企圖賤價收購旗下成立不到一個月的子公司「中聯環衛」80%的股權,造成國資流失。
有人認為,這「三宗罪」與陳永洲所發表的文章內容基本吻合。
陳光武又表示,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陳永洲是否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還未有定論,但央視此前未審先判,極有可能造成法院將錯就錯而判其有罪。
「我本人從網路上、媒體上暴露的,包括中央電視臺披露的信息來看,陳永洲是否構成這個罪名都很難說。因為他十幾篇文章,包括受害單位所提供的信息,他沒有太多的編造,誣陷的內容。那麼在這種不能定論的情況下,中央臺過早地報導案情,同時是帶有傾向性的,認為他絕對構成犯罪,這樣的角度來報導的,問題就更大了。被告人供認的事實未必是將來能夠被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萬一將來法院審查的時候這些供認事實不真實,那麼你中央電視臺怎麼向全國交待?同時造成這種尷尬的局面,還會影響法院(認為)既然中央電視臺對外報了,我們就將錯就錯判吧,還會導致這種惡劣的影響。」
此外,有評論認為,有關部門處理整個事件的手法是精心策劃的對於公共知識份子及輿論的「誘殲戰」,以此損壞希望捍衛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所有人士的聲譽。微博認證為傳統文化研究者的「霧滿欄江」說:初,陳永洲被捉,大家都猜測涉嫌收黑錢,可長沙警方答覆公眾,故意不提這茬,只說陳的文章數據有誤。公知陣營頓時嘩然,紛紛躍馬挺槍,殺上前來,卻不料突然一聲鑼響,只見一彪人馬,皆黑色大褲衩,從後面掩殺而來,原來是央視的伏兵……央視你陰損到家了。
(原標題:陳永洲事件引發更多疑問控罪依據及當局意圖均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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