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事件中宣部下令:管好微博 不跟進(圖)


新快報23、24日的頭版(看中國配圖)

中宣部下令媒體暫不跟進新快報事件

【看中國2013年10月26日訊】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湖南長沙公安跨境逮捕一事,雖然罕有地受到中央機關的關注,新華網的中國網事更間接支持新快報,但掌管中共意識形態和言論的中宣部,卻下達指示,要求各媒體暫停跟進事件。

據境外的中國數字時代網站報導,大陸的傳媒接到中宣部的指示後,有人將指示的內容上載網上。該指示說:「關於新快報記者被長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一事,各媒體暫不要跟進報導,並加強對官微及記者個人微博的管理。」

新快報連續兩天在頭版以「請放人」以及「再請放人」的標題刊登評論,要求長沙當局釋放記者陳永洲。陳永洲早前因為報導湖南企業中聯重科財務問題,對該企業造成影響。

新快報25日的頭版已經沒有斗大的「請放人」標題,但該報網頁報導了「新快報‘中聯重科報導’始末」,以及轉載新華社報導「中國記協已經介入調查」。

一向言論大膽的南方都市報,25日的新聞雖然已經沒有跟進陳永洲事件,但卻以中聯重科「深陷新快報記者門」為題,報導該公司A股及H股市值兩天蒸發32億元人民幣的新聞,全文沒有提及記者陳永洲的名字。中聯重科25日則在主動買盤下,早上股價一度回升4%。


新快報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威廉亚洲官网 動態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為實名舉報並刊發針對工程機械企業中聯重科的批評性文章,被長沙警方跨省拘捕後,今天傳來的威廉亚洲官网 消息稱,據大陸媒體人士透露,新快報內部員工證實陳永洲已經獲准和妻子通話,聲音語氣如常,稱待遇很好,辦案方很客氣。

昨天,《新快報》頭版大標題「再請放人」,又一次呼籲釋放記者陳永洲,認為一切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不能先抓後審。據《現代金報》今天(10月25日)的報導,24日,《新快報》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長沙警方有幾位辦案人員正在廣州,向報社瞭解情況,「但現在除了要求放人,真的沒有什麼情況好瞭解的」。

此外 ,當天網上一篇標題為「中紀委、中宣部介入《新快報》記者被抓案」的文章廣為流傳,該報記者注意到,所謂「中紀委、中宣部介入該案」的消息來源,並非中紀委和中宣部,而是中聯重科自己單方面的表述。隨後,該報記者又從接近中宣部的人士處瞭解到,中宣部表示「記者的正常新聞採訪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已經關注此事的進展。而長沙市公安局則對記者表示,目前沒有新進展,對網上流傳的所謂「今天移交檢察機關」等信息不清楚,案件現在的進展是「正在偵辦」。

另據新華社24日的報導,針對這一事件,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曾任南方報業集團負責人的範以錦表示,判斷新聞報導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非所有的報導失實都等同於「損害商業信譽」。至於懷疑陳永洲「本身也有問題」,這屬於偷換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者受賄的確切證據,則應該使用這兩個罪名來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後審」。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也告訴記者,損害商業信譽行為一般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一般來說記者的負面報導並不至於構成這個罪名;其次,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於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故意散佈或捏造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記者的新聞報導故意捏造虛假消息,就不能說記者涉嫌這方面的罪名。

網友川人轉載《現代金報》(寧波) 的這篇報導又說, 記者24日上午採訪了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著名刑辯律師許蘭亭。許蘭亭律師表示,異地拘留或逮捕時,警方要持拘留證或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工作證件等有效證件,要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人員協助其進行拘留或逮捕。

許蘭亭認為,根據目前報導的情況看,廣東警方打電話給陳永洲,告訴他前段時間陳家失竊的事有了新進展,讓其到警察局,然後長沙警方將其抓捕,那應該是長沙警方與廣東警方事先有過溝通,讓其協助的。許蘭亭律師說,根據目前的報導顯示,在長沙警方抓人前,《新快報》與中聯重科正在打一場名譽侵權的官司,且該案還未出結果。

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陳永洲作報導又是單位派去的職務行為,那警方在此種情況下抓人,等於介入到了兩家的民事糾紛當中,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妥的。

若錯抓記者應獲國家賠償

許蘭亭律師說,如果是單位派陳永洲去進行的採訪,那陳永洲的行為應該屬於職務行為。但刑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如果記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被認為涉嫌違法犯罪,警察將其拘留或逮捕必須事先告知其所在單位。不過,如果最終認定陳永洲的行為確實屬違法行為,而其又是職務行為,那其所在報社也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許蘭亭律師說,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警察隨便抓人肯定是不對的。警察抓人應該事先經過深入的調查,不能接到有人舉報就隨便把人抓起來。如果最終認定警察錯抓了陳永洲,其行為侵害了被抓者的合法權益,還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同時,直接責任人還應該受到內部的處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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