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0月13日訊】又一起政府官員強姦幼女被輕判的案例新鮮出籠。雲南省大關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一案,當地法院僅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還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新華網12日的報導,對此,受害人家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決定依法受理,並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全案審查,將擇日開庭審理。
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指出,在大關縣法院一審中,受害人家長提出的民事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人郭玉馳承擔醫療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損失18500元,精神損失費80萬元等在內的共計85萬餘元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經濟損失情況。
對於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陳維鏢認為,在強姦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嚴重的摧殘,因此,上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據受害人家屬介紹,在案件一審期間,被告人郭玉馳及家屬私下沒有提供任何經濟賠償。
對此,有分析人士點評說,就強姦罪的量刑,最高院有條指示性意見「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法律同時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很顯然,雲南大關縣法院之所以對被告人做出輕判,是認為該起強姦案不具備「惡劣情節」。
作者大漠魚的文章說,法院的認知是完全錯誤的。首先,一個4歲的幼兒,無論是身體還是心智都極不成熟,被告人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完全可能導致受害人身心受到無法復原的摧殘,甚至死亡。這是惡劣情節之一。其二,該案被告人不是法盲,而是一個具有較高文化素養的政府官員,其行為屬於知法犯法。有此兩點,在量刑中,完全具備了加重情節。
當然,雲南法院對自己的判決之所以理直氣壯的原因在於,5年的刑期在上述法律認可的範圍。如果這正是對被告人輕判的理由的話,那麼我只能認為,這樣的法律是缺少人性的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規定為例,2000年時,刑法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允許另外提請精神損害賠償,而2002年時,刑法重新規定,刑事案件審結之後,受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律條文的變更過程中不難看出,受害人精神層面的訴求被有意剝奪了。這就是說,中國人僅以肉體獨立存在,是沒有精神靈魂的。為此,我說中國的法律是惡法,應該是一點也不為過的。作者孫文笛的文章則認為,郭玉馳作為政府官員,強姦四歲幼女,其行為實在是令人髮指,想像不出中國官場是什麼樣的環境,造就了官員如此變態的行為。
然而,雲南當地法院卻以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看來官不在大小,只要態度好,便一切都OK了。或許法院所說的態度問題,僅是暗指下級對上級的態度,或者是罪犯有能量擺平與法院和檢察院人際關係的態度,卻與受害者無關?至於受害人的感受,中國老百姓的民意,大可忽略而不計了?
如此判決,還有什麼警示作用,有什麼威懾力?在中國,由於政改不力,至今延沿習著多年來的官本位思想。所謂官官相護,早就形成了中國各種龐大的利益集團。古代如此,現代也不例外。因此,反手為雲覆手為雨地玩忽職責,乃至於玩忽法律的行為,幾乎是無處不見。天朝是官員的天下,老百姓只能無奈地看著他們在這個社會舞臺張牙舞爪地表演,卻沒有任何辦法去制止。
孫文笛的文章又說,倘若對公權力沒有任何限制;倘若中國總是缺失對官員的有效監督制度,那麼我們想像不出來未來的中國將會變成什麼樣子。官員欺壓百姓,郭某強姦幼女,法院強姦民意。天底下這唯一能夠尋找公平的地方,如果也成了人間地獄,估計這個社會真的是有些無可救藥了!
作者帝國良民的文章說,有網民翻出中國現行的刑法,其中規定,姦淫不滿十四週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還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作為政府官員,郭玉馳這種強姦幼女的罪行,無論其社會影響力,還是犯罪份子的主觀惡性之大,都足以依法從重處罰。
但當地檢察院和法院卻如此輕判,真是豈有此理!況且,郭玉馳犯案後既不道歉也無賠償,這難道也能算作是認罪態度良好嗎?當地官場真是蛇鼠一窩。這樣的判決,在大多數人看來不但匪夷所思,而且明顯有官官相護、玩弄法律之嫌。社會不能保護幼女本身就是社會之恥,而司法不能彰顯正義,更是法律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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