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裁決稱,薄熙來及辯護人的有關辯護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看中國2013年09月22日訊】濟南中院審判長在薄熙來案宣讀判決要點中說,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的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濟南中院不予採納。
中共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星期日(9月22日)上午在濟南中院宣判。薄熙來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早些時候,針對薄熙來所提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所提對相關證據不予採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審判長在判決要點中說,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
針對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相關證人作證能力及證言真實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審判長在判決要點說,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3月被羈押後,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
判決要點稱:「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音錄像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
宣讀判決要點還說,「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且其證言可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判決要點說:「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真實性所提質疑沒有事實根據。」
審判長表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因此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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