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09月11日訊】說話的權利是天賦的;否則,上帝就只會讓嘴來吃飯,不會另造一套發聲系統在嘴裡。文字產生以後,人們不僅可以用嘴說話,而且可以到報紙、雜誌、電臺、電視、網路上說話,這可以看作是對「說話」這種天賦人權的延伸。
有了文字當然是好事,人們可以汲取更為久遠的經驗,可以更廣泛地傳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見;但「治人者」幾乎從文字誕生的那天起就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所以倉頡造字「天雨粟,鬼夜哭」。因為言論在只能口傳的階段,即使有「口論自由」,也僅限於在相熟或相見的人之間。比如皇帝扒灰、皇后偷漢,最初只可能在後宮以及幾個親隨大臣之間傳播,而且用不了幾年就會湮滅無聞。現在史官把它記下來,刻在龜甲和獸骨上,這些宮廷秘聞就不再是幾個太監嚼舌的小道消息,而是鐵板釘釘的千年故實。尤其是有了報紙以後,信息可以以幾倍、幾十倍於前人的速度傳揚,於是,各種各樣的封禁手段、形形色色的審查辦法,以及駭人聽聞的文字獄也從此應運而生。
史上最早也最有名的例子,當屬周厲王「彌謗」事件。周厲王當政時,任用了一個大臣叫榮夷公。此公貪財好利,壟斷了好多賺錢行業,靠著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姬胡的支持,成為當時許多國有企業的掌門人。眼看好多能為國家帶來巨大收入的產業都盡歸榮公和姬胡之手,大夫芮良夫就諫議說:財利,是天地自然擁有的,有誰想獨佔它,危害就大了。做人君的,應當開發各種財物給群臣百姓,使神、人、萬物都能得到應得的一份;而現在,君王您卻獨佔財利,這怎麼行呢?普通人獨佔財利,尚且被稱為盜賊,您也跟著做,那周朝就完蛋了。但姬胡不聽,依舊重用榮夷公。老百姓就在背地裏譏刺周厲王。厲王大怒,從衛國雇了一些跳神的監視國人,「以告,則殺之。」這是最早的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例子。但從理論上講,這個辦法愚蠢透頂。如果以一雙眼睛盯一張口計,姬胡就得在衛國雇佣與國內的批評者數量相等的神漢,負責國內的政治保衛。因為百姓不能說話,還可以「道路以目」——用擠眼睛來表情達意。所以,不出三年,國人就發生了暴動,把他流放到了「彘」這個地方。「彘」就是豬的意思,逐厲王於「彘」,大概是希望他能通過養豬進行勞動改造。
這個故事被好多教科書和文章引用,其中召公規勸厲王的話:「防民之口,甚於防水。水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更是為人熟知;但人們在引用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國人「訕謗」的原因:經濟壟斷,政治獨裁。芮良夫諫議厲王的話,作為傳統文化中最有價值的思想之一,至少與召公規勸厲王的話同樣重要。「夫王人者,將導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無不得極」的思想,被後世許多學者闡發,成為傳統文化中罕見的閃耀著民權光芒的理論之一。比如《呂氏春秋》有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一句話中出現四個「天下」,其中第一、第二、第四個「天下」意思相同,指的是「天之下的一切資源」。第三個「天下」,譯者多作「天下人」,其實不然。這個「天下」指的是天下萬物,包括狼蟲虎豹、魚鱉海怪、昆蟲飛鳥、樹木百草都有它們應得的一份。如果將天下的資源集中在少數人、少數家族、少數集團或某巨型組織的手裡,其結果就是讓他們到「彘」地放豬。派特務盯梢、告密,甚至殺害異議者實際是與結果作戰,而不是與原因作戰。要想不放豬的做法是:逮捕榮夷公,殺之以謝天下;並昭告天下,罪在朕躬;從此去奢克儉,廣施仁義,還富於民,真正做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
除了盯梢、告密,當然還有更徹底的鉗制輿論的辦法,那就是割喉嚨。割喉嚨又稱「羅馬刑」,但實際上不論在羅馬,還是歐洲其他地區,割喉從來都不是獨立的行刑方法,只是臨時的加重刑罰的手段。只有20世紀的中國「文革」和柬埔寨的「紅色高棉」才將其列為制服思想犯的方法。史載,從1975年到1978年「紅色高棉」用刀割斷了成千上萬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啟用了一種古老的割喉法子,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櫚樹葉劃開犯人的喉管,然後在頸動脈旁來回不停地拉。「文革」烈士張志新臨死前被幾個大漢按倒在地,在頸背墊上一塊磚頭,不麻醉不消毒,就用普通刀子割斷了喉管;而報導說,割管就戮的範例,張志新只是其中的第三十位,因為在此以前許多「反革命犯」臨刑前還高呼「毛主席萬歲」,這在當局看來是不配的。北大才女林昭臨刑前想唱《國際歌》,可獄卒馬上用棉團塞進她嘴裡,她奮力反抗,只喊出一聲「媽媽!你在哪裡?」獄吏就用布條封住了她的嘴以及眼。她終於飲彈,無聲地離開了世界,具體日期是1968年4月29日深夜。江西姑娘李九蓮死前儘管五花大綁,四人按跪,背插亡命長簽,但還是害怕她說出什麼,因而一個武警事先就將一支竹筒插入喉中。具體日期是1977年12月14日上午9點。
用棉花塞嘴、用布條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嚨當然輕得多,但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讓人說話。不讓人說話的做法「古已有之,於今為烈」,尤其是網際網路出現以後,傳統的封殺輿論的方法往往顯得力不從心,於是管控者與時俱進,想出好多妙招對付日新月異的技術革新。可惜不能長久,連三千多年前的召公都知道「若壅其口,其與能幾何?」因而,歷史上凡有遠見的政治家,無不對言論自由給予極大的信任。傑弗遜有一句名言:「如果讓我在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和一份沒有政府的報紙之間選擇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世界人權宣言》的創立者也認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與傳遞消息、思想的自由」。美國憲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絕,正文部分凡7條21款,無一字一句提及言論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則以第一條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寫道:「國會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減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削減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伸冤之權力」。因為在起草者看來,保障言論自由對政府來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裡沒有提及言論自由,而修正案也沒有像一些暴政國家通常做的那樣,反過來又對憲法已經規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乾脆說「不得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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