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慧到曾成傑

【看中國2013年07月17日訊】7月15日上午9點15分,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在湖南省高院終審宣判,高院判令永州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這個本來可以為撫平此前輿論在唐慧勞教案上對湖南官場如潮怒火產生些許正面效應的正確判決,卻因為另一起「集資詐騙案」主犯曾成傑被長沙市中級法院秘密處決而黯然失色。這三天,網路媒體和傳統媒體,都成了湖南的「主場」,只不過,這是湖南司法系統醜聞的主場。

筆者在這裡不想探討唐慧被勞教案和曾成傑案的案情本身及兩人的是非對錯,只想從程序上談談兩案對人們內心「法治理念」的衝擊及其所反映的當權者對民權、法律的玩弄態度。

根據行政法的理念,被撤銷的行政決定自始無效,不管這個撤銷的理由和原因是什麼。永州市勞教委此前對唐慧的勞教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後,意味著永州的勞教決定自始無效,那麼,此前對唐慧的7天關押,就失去了依據。因此,應當認定永州市勞教委侵犯了唐慧的人身自由,顯然,國家賠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但湖南方面過去一年來在此案中過於被動,被媒體追得灰頭土臉,所以為了維護自己最後的面子,不惜動用司法的力量,在一審胡亂判決不予賠償。及至媒體再次群動並不依不撓地追問後,有關決策者才如夢初醒,決定給予賠償。這樣的終審判決,肯定不是法院的決定,而是湖南省委的決定。一起案情如此簡單、道理如此清楚的案件,非得折騰良久才回歸法治,足見湖南一些官員糊塗到了何等地步!

曾成傑被執行死刑後,媒體根據曾的女兒披露的線索深挖,發現長沙中級法院作為執行者,存在未予安排刑前會見、未予及時公告和通知等重大問題。這些問題,本使長沙中院已經陷入了「秘密處決」的違法境地,而該院的官方微博居然將其解釋為「法律未明確規定執行死刑前應當安排刑前會見」,當其發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根據罪犯或家屬意願應當安排會見的規定時,便刪除微博並改口稱「罪犯沒有提出要求」、「聯繫不到家屬」,可這樣的解釋顯然經不起推敲。

從唐慧勞教賠償案到曾成傑案,主導這兩案的湖南官場確實讓人大跌眼鏡。雖然兩案的案由、處罰程度等迥然不同,但從根本上來說,還是肉食者缺乏悲天憫人情懷、絲毫不顧善良公俗、高高在上藐視民眾、內心沒有人本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集中體現。

對於唐慧這樣一個即便被官方稱為「纏訪、鬧訪成性」的上訪者,官方當初的勞教決定,其實就是試圖以權制人,就是一種「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的醜惡嘴臉。等到輿論憤怒後,才明白「人文關懷不夠」。

這麼一起讓湖南官場從上至下都很尷尬的案件,本應在全省官員內心形成強大的標本效應,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令人遺憾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面對吳英案件邊際效應尚未完全消退的現實,湖南法院急匆匆地終審判處曾成傑死刑,並採取前述嚴重不妥的方式「秘密處決」。

在曾成傑案件中,長沙中院至少存在三個嚴重錯誤:一是刑前未予安排會見,所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聯繫不到家屬、罪犯沒有提出要求等辯解,都是站不住腳的。在這裡只想問長沙中院院長羅衡寧一句話:如果這次被處決的是你的至親,你會不會千方百計見上一面?其實,要想在刑前聯繫上家屬,不用「千方百計」,只需提前和律師聯繫一下就行!只需上微博給曾成傑的女兒發個私信就行。

有內部人向筆者透露,這次長沙中院的秘密行刑,其實不是它胡亂解釋的那些理由,而是湖南有關部門怕事先通知會引發類似吳英案的輿論效應,所以指示「先執行再說」。 

我沒有證據證明這一說法的真實性,但我本人相信這是符合湖南官場邏輯的原因。從唐慧案到曾成傑案,其實湖南決策者所犯的致命錯誤就在於,並沒有真正從內心的人權信仰和民本情懷去發現問題、糾正錯誤,而只是從「輿論危機公關」的技術角度去想如何平息輿論,這種掩耳盜鈴式的做法,有可能使某些個案規避輿論的監督,但從根本上看,恰恰是諱疾忌醫、積累錯誤的方向性錯誤。

從唐慧案到曾成傑案,網民所能看到的,是以網路媒體為主陣地的輿論對官方的且追且逼,以及由此帶來的官方「正面回應」和積極補救。而實際上,在網路輿論的緊逼下,官方可能進一步放棄規則、漠視人權、違背法治,而單純地以「危機公關」的手法來應對輿論並處理個案,這樣做的後果,很可能是進一步傷害法律和規則,更多地製造應景式的決策,久而久之,使包括官員在內的所有人都慢慢看不懂、看不透。等到再次發生熱點事件,又開始無所適從。

唐慧案件和曾成傑案件雖然都發生在湖南,但兩案所反映出的亂象,卻絕非湖南所特有。放眼望去,有多少省份都在沿著同樣的思維,幹著同樣的荒唐事!

筆者承認,在媒體日益發達尤其事網路主導輿論的社會背景下,政府對輿論的應對意識、重視意識乃至尊重意識,相對10多年前來看,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更大的問題是,從中央到地方,越來越多的官員,只是把應對輿論作為一種任務和應景之作,而沒有深刻思索、理解和尊重輿論賴以支撐的人權、法治等根本問題。如果只顧應對輿論而胡亂決策,則成了典型的頭痛醫頭,甚至傷害法律和規則本身。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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