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興邦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邦公司)董事長吳尚澧「集資詐騙死刑案」已經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程序,最高法院採納死刑覆核審京衡律師集團陳有西等律師辯護意見,裁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亳州中級法院一審死刑、安徽省高級法院終審的死刑判決,不核準死刑,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作為本案「受害人」——興邦公司投資戶,我們認為,原安徽兩級審判都沒有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發展產業的客觀事實缺乏正確認定,對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法律正確適用出現了偏差,原審判決沒有體現公平正義,造成了冤錯案的發生。為興邦案件公平正義的重審,特將我們瞭解的重要事實和對本案的看法披露出來,供律師參考,也提供給關心本案的法律工作者和社會民眾參與討論,共同促進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我國法治建設。
之一:
興邦公司是在什麼情況下選擇項目融資的?
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知乃是公平正義的基礎。本案審理的核心應該是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民事活動是否合法;但離開融資的客觀背景,就不能作出客觀、準確地界定。
1.興邦公司接手農業部仙人掌種植項目後向政府申請立項開發,亳州市譙城區計畫發展委員會《關於興邦科技開發有限公司2萬畝食用仙人掌種植項目的批復》(計基字[2004]33號)證實:興邦公司僅仙人掌種植就需要5.338億元。仙人掌種植後還需要回收、加工、銷售、推廣,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資金投入,並且這種投入是巨額的。項目資金來源《批復》「資金自籌」;《關於轉報興邦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建設仙人掌果酒廠項目申請立項的請示》(計基字[2004]49號)批示:「項目總投資3645萬元,資金自籌」;亳州市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興邦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仙人掌飲料項目立項的批復》(計工交[2004]80號)批示:「項目總投資3144萬元,自籌資金」。興邦公司仙人掌報批的三個項目就需要自籌資金6億多元,而當地政府並沒有安排配套資金;作為中小企業的興邦公司又很難從銀行貸到款,單靠公司自有資金根本不可能完成仙人掌的開發和產業推廣。按照政府文件批示自籌資金進行仙人掌項目開發,成為興邦公司的必然選擇。這是我國中小型企業融資困境的一個縮影,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本案法官重視的客觀背景和事實證據。
2、興邦公司要發展仙人掌產業,有項目,有技術,會管理,自身資金不足但有政府「資金自籌」《批復》在手;投資人有資金,想取得財產性收入,但苦於沒有理想的投資渠道;國家有法律(「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有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國發[2005]3號文件第十一條)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保障,三方面的合力促使「項目融資」成為興邦公司的最終選擇。這是在改革開放中興邦公司積極探索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初衷,也是「項目融資,合作共贏」興邦模式產生的客觀背景。「實事求是」是我們黨的宗旨,「以事實為依據」是司法判案的前提,而這就是一個非常值得法官重視的客觀事實。
之二:
興邦公司究竟是不是在真正進行「項目融資」呢?
1、解決「融資難」的探索與實踐——興邦模式的產生和實質。
「項目融資」成為興邦公司的最終選擇之後,為了探索解決「融資難」和具體落實「項目融資」政策,興邦公司以仙人掌項目預期收益為依托,圍繞仙人掌產業構建相關項目,通過「公司+基地(市場)+投資人(農民、市民)」的組織形式,把對仙人掌產業感興趣的人組合在一起,用滾雪球的辦法擴大認同來共同做這個嶄新的產業。方方面面的人發揮各自優勢,有土地的出土地,有資金的出資金,有技術的出技術,能銷售的跑市場,由企業來整合資源、統一組織實施,真正做到優勢互補,把合作者變成利益共同體,並努力實現合作共贏,這就是興邦公司探索解決「融資難」和具體落實「項目融資」政策、進行產業化經營的出發點和具體實踐過程。圍繞產業(項目),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合作共贏,興邦模式由此產生。所以,「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興邦模式的實質。
2、興邦模式的探索和實踐,構成了興邦公司產業發展和企業經營的主旋律,貫穿企業十年成長全過程。
興邦公司接手經營的仙人掌項目,本身就是農業部按國家「948計畫」花1.8億美元從墨西哥引進的大項目;興邦公司為了構建仙人掌產業,根據產業發展不同階段的需要,出臺了相應的合作項目,以國家允許和鼓勵的「項目融資」方式直接融資,尋求資金合作,與投資者合作發展產業,由此建成了完整的產業鏈,構建了六大支柱產業,開發出五大系列產品,成為國內仙人掌產業龍頭。通過「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興邦模式發展產業和企業經營,國家獲得了四千多萬元稅收,解決了社會上一萬多名下崗人員再就業,使四萬多個家庭脫貧致富,企業在合同按期誠信履約的情況下,不僅產業得到了迅速發展,而且企業資產從50萬元增長到近30個億,產品銷售從國內走向國際,成為「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全國民營企業500強」,投資人也從投資合作中獲得了滿意的收益,各方真正實現了合作共贏。這是興邦公司十年來仙人掌產業形成和發展的具體過程,也是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的基本事實。
這些鐵的事實證明:第一,興邦公司融資的項目是實實在在的,十年來的項目融資成效也是非常顯著的,不是「幌子」,也非「藉口」;第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初衷和結果是統一的,興邦模式的探索是成功的,可行的;第三,興邦公司用十年實踐,確實已經探索出了一條能夠有效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成功之路,為探索「直接融資」方式取得了可供總結和借鑒的成功經驗,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自己的貢獻;第四,證明了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的政策是正確的、可行的和有效的。這些年來,全國中小企業中按政策引導真正能夠解決「融資難」的成功典型已屬鳳毛麟角,興邦公司當屬典範!
3、興邦模式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專題研討肯定的合法融資模式。
經過亳州市、安徽省政府的層層推介,興邦公司的農業產業化和中藥現代化經營模式引起了中央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經濟日報社在京共同組織召開的「農業產業化和中藥現代化——興邦模式研討會」上,來自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國務院西部開發辦、中財辦、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局、中國政策研究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農科院及中國農業銀行等部門領導和專家學者50多人,對興邦模式進行過認真研討予以肯定,並建議完善推廣。此後,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牽頭,組織國內農業經濟專家成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典型案例》課題組,深入實地調查瞭解興邦公司產業化運作的「興邦模式」,進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專家曾經高度評價為:「這種方式實現了資金融通模式的創新,把投資與融資結合起來,克服民營中小企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金不足問題,同時,也為民間資本找到了一條較好的投資渠道。這也是區別於其他類似民間融資方式的重要因素」(見《農民日報》2004.12.24第八版)。來自高層和專家的評價進一步肯定了興邦模式的貢獻和價值。
4、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興邦公司的融資模式進行了長期、持續的調查和監管,一直沒有指出興邦公司的融資行為違法,甚至沒有任何警示。
2004年,亳州市銀監會對興邦公司的融資模式進行了調查;2004年2月20日和2005年12月30日,亳州市公安局對興邦公司的集資行為和融資模式進行了兩次調查;2005年,亳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組成調研組對興邦公司的融資模式進行了調研;2006年2月,安徽省公安廳由副廳長陳小平同志帶隊查處(非法集資)領導小組進駐亳州市進行過專門調查……。職能部門對興邦公司的融資模式進行調查之後,一直沒有指出興邦公司的融資行為違法,甚至沒有任何警示,這說明瞭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通過政府長達十年間的調研和監管,並不認為是非法集資行為。
5、事實證明,政府十年來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鼓勵、支持的態度非常鮮明。
(1)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的興邦模式能夠由地方政府及時層層上報國務院專題研討,說明地方政府肯定認為是合法的、有創新性、典型性、有實用價值和推廣價值才有可能;單憑興邦公司這家民營企業是不可能引起中央有關部門重視的。事實上,研討會上亳州市政府副市長吳禎堂和安徽省人大副主任季森昆都對興邦公司及其興邦模式進行了推介,中央有關部門領導和行業專家認真研討後對興邦模式也給予了充分肯定。
(2)各級領導曾經多批次到興邦公司視察、指導和鼓勵。
(3)政府多次安排興邦公司董事長吳尚澧參加全國及安徽省重要會議介紹經驗:2003年3月29日應邀在北京參加「興邦模式研討會」;2005年9月4日「淮海經濟區第18屆市長會議暨首屆區域經濟發展論壇」專門邀請吳尚澧發言;2006年6月24日在人民大會堂參加「建設新農村與新型農業產業發展論壇」併進行了典型發言;2008年6月2日應邀參加安徽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座談會,之後形成了皖發〔2008〕19號文件。如果政府認為興邦公司及其興邦模式不合法、不優秀,能夠要求吳尚澧參會嗎?
(4)政府有關部門連年向興邦公司頒發了眾多榮譽和獎項給予表彰和鼓勵。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如果不合法,政府有關監管部門不會讓興邦公司在陽光下存活長達十年,並讓其發展到全國27省市,甚至跨出國門;如果興邦公司遵守和落實國家項目融資政策表現不典型、不優秀,政府絕不可能連年為其頒發大量獎項給予表彰和鼓勵,僅此一點,就可以從客觀事實上說明政府認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民事活動不僅合法,而且做得非常優秀!
(5)國家主流媒體給予了長期、大量的宣傳和推介。如果政府不是鼓勵、支持和有意引導,國家主流媒體會長期、大量的宣傳和推介嗎?
6、安徽兩審法院閹割歷史,歪曲事實,對興邦公司十年項目融資事實缺乏正確認定,造成了司法不公冤錯案。
興邦公司為了發展仙人掌產業需要資金而且有政府「資金自籌」的明確批復;項目融資既有國家法律允許,又有政策鼓勵;興邦公司融資模式經過國家專題研討肯定,「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興邦公司與投資者雙方合作經營的一種方式,而且參與各方已經顯現出實實在在的合作共贏成效;政府十年來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鼓勵、支持的態度非常鮮明。
應該說,興邦公司發展的十年,一直就是在按照國家肯定的「興邦模式」、進行國家政策鼓勵的「項目融資」、與投資人合作興產業、辦企業的十年,是一個探索和實踐「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產業化經營模式的過程,是一個法律允許、政策鼓勵的「直接融資」過程。任何人只要公正地把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放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客觀背景下,以改革、探索、實踐的眼光,站在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高度,實事求是地審視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這一改革、探索的全過程,都能夠對興邦模式正確認知、充分理解、給予肯定和大力支持。
本案中,安徽原兩審法院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置國家法律和政策予不顧,視「合作共贏」和政府十年支持的事實而不見,既不深入實際調查,卻又肆意閹割歷史,對興邦模式產生的歷史背景,項目融資的法律、政策依據,興邦模式的實質,興邦公司產業基礎和發展成就,對國家對社會對改革的貢獻,興邦公司資產總類、數額及其分布,十年誠信履約合作人沒有任何損失,政府十年監管、鼓勵支持而並沒有警示融資非法,興邦案件與其他集資類案件有顯著不同等等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實,根本不調查、不瞭解、不清楚,既未安排法庭調查辯論和舉證質證,而且在興邦投資戶多次上書、上訪、請願指出後,也沒有向興邦投資人調查瞭解和核實,對興邦公司依法「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基本事實缺乏準確認知,以至於違背歷史、不顧客觀事實地錯誤認定「興邦公司作為吳尚澧等人集資犯罪的載體,其主要經營活動即是非法集資」、「興邦公司發展的歷史背景和過程與本案無關」、「興邦公司成立後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將合法融資冤判為「非法集資」,明顯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致使本案原審判決喪失了公平正義的基礎,導致司法不公。同時,有法不依,政令不行,也違背了依法治國和政府誠信原則,損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公信力。
之三:
我們為什麼要選擇投資興邦公司?
我們之所以願意選擇投資興邦公司,參與其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基於以下五個方面慎重考慮的:
1、我們是相信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法才會參與投資。
政府把發展非公經濟列為國家基本國策,依據憲法制定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出臺了大量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民間融資的政策,民營企業民間項目融資合法,公民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投資民營企業取得財產性收入合法。
2、我們相信有投資合作價值,值得我們參與合作。
列為國家「948計畫」的仙人掌項目是農業部花1.8億美元引進的大項目,經過專家反覆、嚴格論證,國家批准,項目來源正宗,市場前景廣闊。
3、我們是在相信政府公信力的前提下才相信了興邦公司,選擇政府肯定和支持的興邦公司投資合作可以放心。
各級政府一直對仙人掌產業龍頭——興邦公司給予大力支持,政府有關部門給興邦公司及其董事長吳尚澧頒發了大量的獎項和榮譽,國家主流媒體長期大量宣傳報導興邦公司及其仙人掌產業,說明興邦公司及其運作的仙人掌產業不僅合法,而且非常優秀。政府在給興邦公司戴上光環的同時,亦為其增加了信用。
4、我們各地投資戶曾經多次親臨興邦公司考察,看到興邦公司確實在干實業、辦實體、有實力。
從建仙人掌種植基地,到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市場正在迅速擴張,產業前景良好,確實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和產業基礎,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5、我們與興邦公司投資合作,不管投資多或少,也不論合作長與短,興邦公司都給予我們滿意的回報,而且查封前一直誠信履約兌現。
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沒有欺騙我們,更沒有非法佔有我們的財產。興邦公司對投資合作者真誠,我們確信不會上當受騙,投資者自然放心,願意長期合作,而且事實上大多自願反覆投資,不離不棄。
之四:
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究竟是合法融資還是「非法集資」?
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究竟是合法融資還是「非法集資」,是興邦案件依法審判的關鍵。我們認為是合法融資,主要基於兩個方面的分析:
一、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公民向民營企業投資合作確實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屬於國家政策法律允許和鼓勵的直接融資,肯定是合法融資行為。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民法通則》、《物權法》都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投資者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參與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具有合憲性,從民法的意思自治看,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並受到《合同法》的保護,說明我們投資人向興邦公司項目投資是合法的。
2、根據《憲法》第十一條等憲法原則,國家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專門制定了《中小企業促進法》。該法是我國目前唯一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法律,而且至今沒有被修改,更沒有宣布作廢,是現今有效法律;既然有法可依,就應該有法必依。
3、在《中小企業促進法》「資金支持」條款(第一十六條)中,國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直接融資是相對於間接融資而言的,當然是指中小企業可以直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向資金擁有者融資,不必經過第三者。《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是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4、《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這說明國家為了落實《憲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經用法律的形式向國務院授權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只要是遵守和落實國務院「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相關政策的融資行為就必然合法。
5、為了貫徹執行《憲法》第十一條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等法律規定,國家從2003年以來,確實已經依法出臺了「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國發[2004]20號);「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國發[2005]3號)等等一系列資金支持的政策措施,來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解決融資難題。由此可以明顯看出兩點:其一,「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屬於直接融資;其二,「股權融資、項目融資」能夠連續出現在《刑法》修訂、國務院〔1998〕247號令發布幾年之後的國務院好幾個文件中,這已經說明「合資,合作、聯營、股權融資、項目融資」肯定都是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直接融資方式,符合《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的法律規定。
6、《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在國家對中小企業項目融資還沒有更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興邦公司遵守和具體落實國家「項目融資」政策符合《民法通則》第六條,顯然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所以,興邦公司按照國家法律允許、政策鼓勵的直接融資發展產業和企業正常經營,是遵守和具體落實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政策,符合《憲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民法通則》的法律規定,屬於有法可依,是合法的融資行為。
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具有非法集資的特徵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1年1月4日實施,該《解釋》明確了該罪成立必須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要件。對照興邦案件分析,我們認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法。
1、原安徽省一、二審法院認定「吳尚澧等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募集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具體分析有以下三點:
第一,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並不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批准。
①根據《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法律規定,成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類業務必須經過銀行監管部門批准。興邦公司是按照國務院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來發展產業和企業的正常經營,不是成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類業務,依法不在「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範圍之中。
②無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還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都沒有規定和授權銀行監管部門要對發展非金融業務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進行審核和批准。
③查遍中央到地方所有關於鼓勵非公經濟發展而出臺的項目融資政策(文件),沒有一處明確規定企業以項目融資發展非金融業務的實體產業還需要報經銀行監管部門批准。
④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經亳州市政府以「計基字[2004]33號、計基字[2004]49號、計工交[2004]80號」三個文件批復「資金自籌」時,都並沒有要求或提示還需要報經銀行監管部門批准。
⑤2003年3月29日在北京召開的「興邦模式研討會」上,出席會議的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專題研討並且肯定了興邦公司的產業化經營「興邦模式」,並沒有提出興邦公司民間融資發展仙人掌產業還需要經過人民銀行或者銀行監管部門批准。
⑥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亳州市銀監會2005年就曾經對興邦公司融資模式進行過調研,當時並沒有糾正和警示;直到2008年12月查封興邦公司之前也都沒有提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還需要經過人民銀行批准。
⑦興邦公司在亳州市乃至全國進行項目融資十年,亳州市公安局、銀監會、政研室等行業監管職能部門曾經多次到興邦公司調研,中央、安徽省、亳州市有關領導多次到興邦公司視察、指導,安徽省公安廳由副廳長陳小平同志帶隊查處(非法集資)領導小組進駐亳州市進行過專門調查,都沒有提出過興邦公司有「非法集資」嫌疑,也沒有給予「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批准」的警示。
⑧十年間,各級政府發給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眾多獎項和榮譽,各級主流媒體長期大量正面宣傳報導興邦公司,傳達給社會、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的直接信息就是——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僅合法,而且做得十分優秀(否則政府不會連年褒獎)。試想,如果真是「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非法集資企業,政府絕不可能肯定、支持和鼓勵的態度如此鮮明。
以上事實足已能夠證明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非「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而且不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批准。
第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不是在「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募集資金」。
①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同儘管類別較多,有仙人掌聯合種植合同,有歐莎麗或清欣片產品銷售代理招商合同,有窖酒收藏合同,也有內部員工福利房訂購合同等等,但都是以項目合作為基礎的商業合同,其本質是商業行為而非吸儲或者借貸等金融業務行為。
②「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興邦公司創新的產業化經營模式,是雙方合作經營的一種方式。興邦公司接納的是產品代理商或者投資者與公司的加盟金、購貨款、購房款或者項目合作款,既不是「不特定對象」的「存款」,也不是企業向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到期興邦公司結算給合作者的是參與項目合作的扶持費用和利益分配,並不是存款或者借款「利息」,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同中從來沒有「還本付息」的提法。
③「存款」是金融業務,國家對存貸款利率有決定權,並且依法嚴格監管;就是對民間借貸也有嚴格規定,超過銀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國家從來就沒有規定金融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商業利潤率或者投資回報率必須限制在同期銀行利率的多少倍以內。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雙方合作約定的利益分配不應該以同期銀行利率來界定合法與非法,法院的上述「認定」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
第三,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非「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所保護的是以下幾種主要權利:一、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置金融機構的批准權;二、中國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決定權;三、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
①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是用於產業發展和實體經營,由工商部門批准;不是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不侵害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置金融機構的批准權。
②公司結算給合作者的是參與項目合作的扶持費用和利益分配,不是存款或者借款「利息」,不侵害中國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決定權。
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實質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本罪的犯罪行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犯罪客體是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組織未經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用所吸收的資金去發放貸款,去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這才是本罪的核心。《金融大辭典》對「存款」的解釋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則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賬戶上的貨幣。存款是籌集信貸資金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從事信貸活動的基礎」。可見,「存款」是一個金融概念,「存款」必須具有貨幣經營的金融特徵,「存款」的本質是貨幣經營行為。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既有法律規定,又有政策鼓勵;「項目融資,合作共贏」並非吸收「存款」的儲蓄行為,而是公司與特定對象(內部職工及其親友)雙方合作共同經營產業的一種方式,既不是籌集信貸資金形式,也不是信貸活動基礎;既沒有「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承諾和儲蓄原則體現,也沒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放貸和進行貨幣經營的事實,既不違反國家貨幣經營特許制度,也不侵害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
2、「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是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直接融資」方式,興邦模式是國家專題研討肯定的合作共贏產業化經營模式,興邦公司據此實施仙人掌產業化經營,快速發展了產業和企業,公司實體、實績有目共睹,項目各方合作共贏,是名副其實的合法經營而不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不屬於《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規制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司法解釋》所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和「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範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要件。
3、國家主流媒體長期宣傳的是興邦公司新興的仙人掌產業;媒體及興邦公司對融資具體方案並沒有公開宣傳,而是通過公司內部職工(包括店長及公司招聘的銷售員)自己參與,並向自己的親友互相傳遞信息,邀約參與項目合作。即:公司項目融資的參與者是公司的內部職工及其親友,屬於特定對象。「興邦模式」的實質是把對仙人掌產業感興趣的人組合在一起,優勢互補,共同發展這個新興的產業,實現合作共贏。這些人既是興邦公司內部職工及其親友,又是興邦事業合作夥伴,興趣、目標、利益一致,當然屬於特定對象;全國「對仙人掌產業感興趣的人」是特定的人群,願意簽約參與興邦公司特定項目合作的更是特定的人群。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符合「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司法解釋,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公開性」、「社會性」特徵要件。
4、追逐利潤是資本的本質屬性。存款付息,投資返利,是經濟社會的常態。「以合法收入和資產向非公有制企業或經濟實體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是政策鼓勵的,我們投資者對投資的風險和回報有自己的分析和擔當:其一,投資合作新興產業雖然具有風險,但往往也具有新的機遇和較高回報。仙人掌項目由專家嚴格論證後國家剛剛從墨西哥引進,項目先機就是市場商機;況且仙人掌既具有高產、優質、高效的產業特徵,又具有全營養、綠色無公害和獨特醫療保健作用的本質特性,巨大的市場潛力能夠給運作仙人掌產業的興邦公司及其投資者帶來滿意的回報;其二,興邦公司自己建有亞洲最大的仙人掌種植基地,獨擁全國唯一一張仙人掌「新資源食品認證」、唯一一條完整的仙人掌產業鏈、全世界唯一的仙人掌乾紅葡萄酒(具有國家專利,2007年已經在法國獲「新產品金獎」)、國內市場獨具特色的5大系列仙人掌產品,是雄踞壟斷地位的全國仙人掌產業龍頭企業。壟斷行業往往具有壟斷利潤,這也是我們選擇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合作的原因之一;其三,抓住了歷史性重大機遇就意味著有高額回報。仙人掌項目和海南房地產項目本身就是興邦公司有選擇地抓住了歷史機遇的典型實例。看看仙人掌產品的市場前景和海南房地產火爆行情,事實已經證明,這兩種都是高回報項目。如果不被違法查封,投資者的合同應該已經基本兌現完畢,興邦公司及其產業會發展得更加迅速和強大,興邦公司的歷史性選擇沒有錯,我們選擇向興邦公司的項目投資合作也沒有錯!其四,憑心而論,我們不遠千里到亳州市投資興邦公司,不可能是相信某公司或者某個人,首先是看好國家巨資引進新興的仙人掌產業前景,其次是看到各級政府對運作仙人掌產業的興邦公司所表現出來的肯定、支持和鼓勵的鮮明態度。我們通過考察,看到興邦公司確實有眾多實體和已經形成的產業基礎,看到各級政府給興邦公司頒發了眾多獎項和榮譽,看到主流媒體長期對興邦公司及其仙人掌產業的宣傳報導與推介,政府在給興邦公司戴上光環的同時,亦為其增加了信用。我們正是在相信政府公信力的前提下才相信了興邦公司。興邦公司對融資項目是如實介紹,不具有「以高額回報」誘導或者欺騙投資者的事實,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利誘性」特徵要件。我們完全相信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是國家法律允許、政策鼓勵的合法融資行為,興邦公司確實是能夠把仙人掌產業做大做強的企業。
5、「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構成了興邦公司十年產業和企業發展的主旋律。興邦通過實實在在的項目進行融資,與投資人合作,資金確實也投向了相應的合作項目,由此建成了完整的產業鏈,構建了六大支柱產業,開發出五大系列產品,成為國內仙人掌產業龍頭。從最高法院法釋〔2010〕18號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司法解釋看,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綜上所述,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有明確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屬於國家政策法律允許和鼓勵的直接融資,肯定是合法融資行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是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具有非法集資罪成立必須具備的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四個特徵要件,不屬於「非法集資」範圍。
之五:
興邦公司與其他被查處的非法集資企業有何不同?
從我們興邦投資人與興邦公司合作的親身經歷和瞭解的情況看,興邦公司與其他被查處的非法集資企業有六個顯著不同:
一、遭查處的背景不同。
其他非法集資企業都是在其資金鏈斷裂後,客戶利益不能兌現時、有客戶報案的情況下公安才依法介入查處;而興邦公司是在正常經營、合同正常履約、並無資金斷鏈和出現支付不能、沒有一個民間債權人控告的情況下,由亳州市個別領導「秉承上意」讓公安局突然強行查封的。
二、集資目的不同。
非法集資企業集資目的大多是圈錢騙人,都有集資者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客觀事實;而興邦公司融資目的,是在仙人掌產業申報立項後,政府連續3個文件批復「資金自籌」的情況下,是為發展仙人掌為主的產業而尋求資金進行項目合作。第一,至今都沒有證據表明吳尚澧有卷款潛逃或隱匿、轉移公司資產的行為,也沒有用於個人大肆揮霍的證據;吳尚澧可以說是以前查處的所有非法集資企業的老總中間最清貧、最廉潔的一個(掌控著一個近30億元資產的民營企業長達十年之久老總,被捕後全家搜出的現金及銀行存款不到七千元,連請律師都沒有錢);沒有證據證明興邦公司存續期間投資人有財產損失,投資人並沒有成為吳尚澧「集資詐騙」的對象和「受害人」,這已經從根本上說明瞭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沒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財產的目的和事實。第二,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就是——興邦公司通過項目融資,項目合作,使企業和投資合作者真正實現了「合作共贏」。
三、集資的模式不同(集資模式合法與否是判定罪與非罪的關鍵)。
1、任何一個非法集資企業的集資模式都沒有、也不可能經過國家認可,而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興邦模式」卻是唯一經過政府層層上報,最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專題研討後予以肯定、並建議完善推廣的,這是與其他非法集資企業最重要的區別之一!
非法集資企業一般採取還本付息的民間借貸的方式籌集資金,借貸的範圍面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或借貸的利息高於同期銀行利息的4倍以上,或借貸的人數超過150人,借貸的金額超過100萬元,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屬於非法集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別非法集資企業雖然也藉口運作一些項目進行融資,但都是自己擬定的項目,項目市場前景未經科學論證,盈利可能性不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差,難以支付高額的資金成本,或者本來就只是想以此為藉口獲得資金而不是為了企業正常經營,資金多被貪佔揮霍,最後出現資金斷鏈而構成非法集資。而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合作共贏」興邦模式,並非還本付息的借貸方式,是屬於法律允許和政策鼓勵的直接融資渠道和合作經營方式;而更重要的是,興邦模式是在2003年3月就經過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行業專家進行專題研討肯定了的合法融資模式!此後,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牽頭,組織國內農業經濟專家成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典型案例》課題組,深入實地調查瞭解興邦公司產業化運作的「興邦模式」後,進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並被專家高度評價為:「這種方式實現了資金融通模式的創新,把投資與融資結合起來,克服民營中小企業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金不足問題,同時,也為民間資本找到了一條較好的投資渠道。這也是區別於其他類似民間融資方式的重要因素」(見《農民日報》2004.12.24第八版)。
2、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是合法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要件,這是與其他被查處的非法集資企業最本質的區別。
興邦公司運作的是農業部按照國家「948計畫」引進的、實實在在的大項目,市場前景經過國家級專家反覆考察論證、國家批准;公司以仙人掌項目預期收益為依托,「圍繞產業,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合作共贏」是興邦模式的實質;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確實是在發展產業和企業正常經營,不是成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類業務,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投融資雙方簽訂的是項目合作的商業合同而不是借貸合同,「合同」是雙方項目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的憑據,合同到期結算的是扶持費用和利益分配而不是存款或者借貸的「利息」,不受「不高於同期銀行利息4倍」的法定限制;「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公司與特定對象(公司內部員工及其親友)合作經營產業的一種方式,既不是「籌集信貸資金形式」,也不是「信貸活動基礎」;既沒有「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承諾和儲蓄原則體現,也沒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放貸和進行貨幣經營的事實,並非吸收「存款」的儲蓄行為,並不侵犯人民銀行對成立金融機構和開展金融業務的批准權和對存貸款利率的決定權,也不侵害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不會破壞或者干擾擾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快速發展了產業和企業,公司實體實績有目共睹,項目各方合作共贏,不是「幌子」,也非「藉口」,是名副其實的合法經營而不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不屬於司法解釋所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和「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範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要件,這是與其他被查處的非法集資企業最本質的區別。
四、集資主體履行合同誠信度不同。
非法集資企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客觀上沒有支付高額回報的能力,本身就不願意或根本不可能誠信履約;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雙方合作經營的一種創新方式,既有發展新興產業的主觀意願,又有對投資合作夥伴高度負責的誠意,從來就沒有非法佔有投資者財物的動機和事實,一個民營中小型企業能夠做到十年誠信履約就是的最好證明;客觀上,興邦公司選擇的仙人掌、健康白酒、旅遊房地產等項目大多是獨家壟斷或盈利較高的產業,成功運作起來後有足夠的利潤空間支付兌現,企業已培育出了能夠誠信履約的基礎和能力,不僅能夠使誠信合作、誠信履約變為現實,而且成為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五、可持續發展能力不同。
中小企業整體風險比較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普遍較弱。據研究資料介紹,即使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美國,中小企業的五年存活率也不到40%,10年存活率更是只有13%;金融危機前,中國的民營企業十年以上的存活率是7%(現在肯定更低),優秀的企業不超過3%。鑒於非法集資企業的集資動機、集資模式、經營思路、履約能力、誠信度等諸多原因,他們不可能真正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事實上,中國已經查處的非法集資企業一般壽命就3—5年,幾乎沒有一家超過十年;而興邦公司已經成功跨越十年,其原因在於興邦公司具有非法集資企業不可能有的強大抗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一,興邦公司選定的仙人掌項目是農業部按照國家「948計畫」引進的大項目,經過專家反覆論證後才花巨資引進,仙人掌一次栽種可連續收穫10至15年,幾乎沒有病蟲害,而且產量高,種植成本低,有極高的種植效益;產品綠色無公害,藥食兩用,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作為公司長線項目和主打產品,盈利概率大,市場風險小。
第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有政府連續三個文件批復「資金自籌」,有國家法律保障和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以國家專題研討肯定的「興邦模式」進行項目融資,與投資人項目合作、興產業辦企業,本來就是企業合法融資行為,應該沒有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第三,十年間,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興邦公司的融資模式進行了長期、持續的調查、判研和監管,並沒有警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非法,反而給予興邦公司及吳尚澧眾多獎項和榮譽,主流媒體長期宣傳報導和推介興邦公司及其仙人掌產業,政府肯定、支持和鼓勵的態度十分鮮明,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非常優越。
第四,企業已建成完整的仙人掌產業鏈,成為具有行業壟斷地位的全國龍頭老大。公司從原料生產—產品研發—產品加工—產品銷售都在自己的產業鏈「體內循環」,外界干擾和打壓危害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強;興邦與投資人真誠合作,始終兼顧投資人利益最大化,能夠在仙人掌新資源食品認證沒有拿到手、主業利潤較少時,果斷啟動房地產、白酒等短平快項目,主動整合資源,產業布局有主業、有輔業,長短結合、以短養長,已經形成6大支柱產業,研發並上市5大系列產品,構建了有2000多家專營店為主的銷售網路,業務已經開始從國內走向國外;興邦公司已經提前介入仙人掌產業和亳州、北京、上海、海南等地的房地產業,已經為公司發展把握住了商機,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第五,興邦與合作者真誠合作,誠信履約,使國內外投資者十分放心。公司在解決融資難的同時,也為民間資本找到了一條較好的投資渠道。投資人前仆後繼、反覆地投資參與公司項目合作,實現了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者合作共贏的良性循環,興邦公司也因此具有強大的抗風險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六、查處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同。
非法集資企業查處後,集資參與人和社會拍手稱快,強烈譴責其企業及負責人,支持、擁護國家依法打擊犯罪,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監管秩序,保護人民財產,伸張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而興邦公司被查處後已經初步顯現出「三個效果」的嚴重缺失。
1、與其他非法集資案件不同的是,吳尚澧案中,被「騙」的幾萬投資戶為「騙子」喊冤、聯名上書中央各部門要求刀下留人、四處奔走為吳尚澧請律師,撫養他當時年僅一歲和三歲的兒子。
興邦公司投資人一直申訴自己是依法向興邦項目投資的合作者,是興邦「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受益人而不是「受害人」,對比查封后亳州市公安局給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人造成的巨大損失,堅稱違法查封才使投資人真正成為「受害人」。興邦公司被查處直至庭審中、判決後,興邦投資人和社會都強烈要求政府公正執法,保護改革探索成果,善待按國家政策落實照辦、卓有成效的民營企業,極力支持合法融資的興邦公司及其董事長吳尚澧,反而對違法查封、枉法裁判表示強烈不滿和較多質疑;數萬興邦投資戶不但不要求處理吳尚澧,相反一直上訪為他喊冤,認為他是一個好企業家,根本沒有任何詐騙,這是集資案件中極為少見的。
2、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有政府「資金自籌」文件批示,有國家法律和政策鼓勵,有政府支持和十年監管毫無任何警示並且連年表彰支持的鮮明態度,查處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不僅已經給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人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而且給政府的誠信度和公信力造成極大的傷害,查處的政治效果顯然不好。
3、司法機關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客觀事實的正確認知和具體法律的正確適用是本案的關鍵。但是,
①本案法官沒有正確認知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客觀背景及「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客觀事實,誤讀誤判了興邦模式,肆意擴大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範圍;
②法院拋開中小企業集資類案件應該首選適用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六條法律規定,完全不顧國家已經出臺的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政策,錯誤地適用了金融監管法律,人為地造成金融監管法律錯誤適用與「項目融資」政策落實相衝突,以至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兩方面都出現了極大的偏差,造成冤錯案發生。
③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國家司法機關,應該更加註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更加註重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嚴重和通脹壓力加大、全國中小企業面臨成批倒閉的危難之際,更不能藉口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把保護金融信貸秩序與保護金融機構壟斷利益混為一談,進而不適當地擴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範圍,誤傷和打壓那些通過合法融資頑強生存下來的民營中小企業。如果顧此失彼,或者厚此薄彼,司法不公,有意無意地架空了國家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而出臺的政策和法律,不僅客觀上壓制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貽誤了國家經濟轉型,還將會使國家政策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喪失,使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受到損害。
本案判決確實存在程序違法,事實不清,有法不依,定性不准,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五大硬傷,歪曲事實,枉法裁判導致冤案最終形成,查處興邦公司的法律效果肯定不好。
4、興邦公司十年來沒有給國家、社會和投資人帶來損失,倒是亳州市公安不當查處使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人損失慘重。亳州市公安機關受有關部門指使進行了錯誤的立案和抓人,而且查封時行政不作為,抓光了興邦公司的所有企業高管39人,查封了所有企業帳戶和資金,導致企業一夜倒閉,大批生產中的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報廢,機器設備鏽蝕,種植的價值數億元的萬畝仙人掌凍死,刑事偵查和起訴審判環節,就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失;亳州公安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違反中央文件和中央政法委,關於涉案財產隨案移送人民法院審判決定後才能處理的明確規定,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判決前,就行政亂作為,幾次違法公告拍賣興邦公司的合法財產,甚至偷偷將他們已經查封的興邦公司在海南購買並且已經增值數倍的房地產,利用職權,威逼恐嚇,違法原價退還給原出讓者,收走現金,造成涉案資產大量流失;並限制、破壞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行為,還向上海工商局發函不准合法企業繼續年檢,導致企業資產慘重損失。正是因為亳州市公安局的有罪推定、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興邦公司辛苦十年積澱下來的近百億元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將被破壞得所剩無幾,有些資產已經無法恢復,因此安徽和亳州市司法機關只有將錯案進行到底,硬判固定,錯案的後果非常嚴重。違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謙抑性原則」,動用刑法打擊一個完全按國家政策鼓勵進行項目融資,率先改革探索卓有成效的優秀民營企業,如此執法不公,枉法裁判,很容易惹民怨、激民憤、失民心,最終損害的是政法機關乃至黨和政府的形象,會使黨和國家的政策文件的公信力、法律的公正性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都會嚴重受損,查處的社會效果會好嗎?
透過興邦案件的發生和審判,我們已經清楚看到亳州市法院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客觀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都出現了極大的偏差,法律適用與政策落實相衝突,案件審判既沒有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也沒有體現司法公正和維護公平正義,難以達到「三個效果的統一」,更經不起歷史的檢驗!
有了以上六個方面的顯著不同,還能夠強行把興邦公司的合法融資與那些非法集資混為一談嗎?
之六:
我們興邦投資人究竟是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項目融資的「受害人」還是亳州違法查封、枉法裁判的受害人?
實事求是地說,我們投資戶與興邦公司投資合作期間所有合同都是按期履約兌現的,興邦公司和吳尚澧從來沒有非法佔有投資戶的財產,我們從來沒有發生財產損失,我們是參與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受益人而並非「受害人」。但自從亳州市公安局違法查封興邦公司以後:
1、我們與興邦公司正在履約的所有合同被人為地強行終止,我們正常的投資權、合法的收益權被公權力非法剝奪和侵犯,不僅正常的投資收益沒有了,而且投資本金也面臨血本無歸!
2、亳州市公安局查封興邦公司時行政不作為,使公司價值數億元的萬畝仙人掌基地任由他人搶走大棚設施,仙人掌全部凍死,管理設施被拆除、破壞,公司辦公設備、天地英雄白酒、地下酒窖紅酒被盜搶,價值近四億元的三千七百多噸仙人掌干粉以及大批產成品、原材料因保管不善面臨報廢,查封的生產加工設備、四十多台大小車輛被閑置、鏽蝕和報廢!
3、在案件已經移交法院開庭審理之後,但並未經法院判決或授權,亳州市公安局行政亂作為,多次公告拍賣興邦公司資產(因投資人強烈反對拍賣未遂),甚至偷偷將他們已經查封的興邦公司在海南購買並且已經增值數倍的房地產,利用職權,威逼恐嚇,違法原價退還給原出讓者,收走現金,以便大幅降低興邦公司在案資產的總價值,造成興邦公司資不抵債的假象,藉此認定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集資詐騙。僅亳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和行政亂作為就給我們投資者造成了數十億元財產損失!
4、違法查封使興邦公司已經解決了再就業的一萬多下崗職工再度失業,他們沒有倒在金融危機狂潮之中,卻被亳州市違法查封打掉了飯碗!
5、我們與興邦公司是合法的投融資合作共贏關係,本來是合法融資的參與者和受益者;安徽省高院的司法濫權、枉法裁判,卻使我們成了「非法集資」的參與者,不僅斷送了國家巨額外資引進的仙人掌產業,使我們與興邦公司的合作項目中斷,使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者財產受到巨大損失,還讓我們投資戶慘遭心靈和精神摧殘,失去了尊嚴!甚至因此已經造成許多家庭破碎,妻離子散,還導致了全國數十名投資者悲憤、憂慮而死亡!所以,我們堅定地認為,我們投資者不是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的「受害人」,亳州市違法查封、安徽省高院枉法裁判,才讓我們成了興邦案件事實上的受害人!
之七:
我們投資興邦公司是否受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欺騙和誘導?
實際上,我們投資者為什麼要投資興邦公司,在前面已經有了明確回答。追逐利潤是資本的本質屬性。存款付息,投資返利,是經濟社會的常態。「以合法收入和資產向非公有制企業或經濟實體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是國家政策明文規定和鼓勵的,我們投資者對投資的風險和回報也有自己的分析和擔當,並非就是受到了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的欺騙和誘導:
1、投資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合作雖然有風險但也有較高的回報;新興產業具有風險,但往往也具有新的機遇。仙人掌項目剛剛由國家從墨西哥巨資引進,項目先機就是市場商機;況且,仙人掌既具有高產、優質、高效的產業特徵,又具有全營養、綠色無公害和獨特醫療保健作用的本質特性,巨大的市場潛力能夠給運作仙人掌產業的興邦公司及其投資者帶來滿意的回報。
2、興邦公司自己建有亞洲最大的仙人掌種植基地,獨擁全國唯一一張仙人掌「新資源食品認證」、唯一一條完整的仙人掌產業鏈、全世界唯一的仙人掌乾紅葡萄酒(具有國家專利,2007年已經在法國獲「新產品金獎」),開發出國內市場獨具特色的5大系列仙人掌產品,是雄踞壟斷地位的全國仙人掌產業龍頭企業。壟斷行業往往具有壟斷利潤,這也是我們選擇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合作的原因之一。
3、抓住了歷史性重大機遇就意味著有高額回報。仙人掌項目和海南房地產項目本身就是興邦公司有選擇地抓住了歷史機遇的典型實例。看看仙人掌產品的市場前景和海南房地產火爆行情,事實已經證明,這兩種都是高回報項目。如果不被違法查封,投資者合同應該已經基本兌現,興邦公司及其產業會發展得更加迅速和強大,興邦公司的歷史性選擇沒有錯!
4、憑心而論,我們不遠千里到亳州投資,不可能是相信某公司或者某個人,首先是看好國家巨資引進新興的仙人掌產業前景,其次是看到各級政府對運作仙人掌產業的興邦公司所表現出來的肯定、支持和鼓勵的鮮明態度。我們通過考察,看到興邦公司確實建有眾多實體和已經形成的產業基礎,看到各級政府給興邦公司頒發的眾多獎項和榮譽,看到主流媒體長期對興邦公司及其仙人掌產業的宣傳報導與推介,在給興邦公司戴上光環的同時,亦為其增加了信用,我們正是在相信政府公信力的前提下才相信了興邦公司。
5、判決書列舉「農業部‘優農中心’對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認為,‘菜用品種1.5年後才投產,種後第3年畝產值可達2000元,種後第6年,投入的資金才基本可以收回’。但吳尚澧等人卻對社會誇大宣傳仙人掌每畝年產值可達3萬元左右」,以此作為吳尚澧以欺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的主要證據。事實上,除公司基地種植外,我們投資人中間也有不少人種過3年仙人掌,我們最有發言權:一畝大棚栽培仙人掌約2000株,平均每株年產10片菜片(約5公斤),畝產量約10000公斤;興邦公司2003年菜片收購價格為6.5元/公斤,2006年收購價格2元/公斤,按中間價格3元/公斤計算,也在3萬元以上,還不算2005年以前公司收購仙人掌種片的價格是10元/片,按平均每株採收一片種片,僅種片收入就有2萬元;仙人掌一般在3月份栽種,當年7月份就可以採收第一批菜片,11月份可採收種片及第二批菜片,並非1.5年後才投產;如果是種後第三年畝產值才「可達2000元」,那豈不是連種普通蔬菜都不如,國家還花1.8億美元從墨西哥引進來幹什麼?這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份「農業部‘優農中心’對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的真實性,農業部專家對於國家「948計畫」引進的項目評估不可能如此不負責任;退一步講,如果這份效益分析報告確實存在,它也只是一個「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而且已經被實踐證明是錯誤的!用一份根本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預期效益分析」來作證據,該證據並不確實、充分。在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案件中,如此荒唐、虛假的證據還居然被輕率採信,作為認定興邦公司和吳尚澧「誇大宣傳」、「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證據」而判了吳尚澧等高管「死刑」,我們不得不懷疑:這樣的法官和判決是否還會有公平正義?
6、興邦公司對融資項目如實介紹,所有合同按期履約兌現,從來沒有欺騙過投資戶,不具有「以高額回報」誘導或者欺騙投資者的事實,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利誘性」特徵要件。興邦公司對投資合作者的誠信已經過十年的實踐檢驗,我們完全相信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真誠,興邦公司確實是能夠把仙人掌產業做大做強的企業。
之八:
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干擾了國家金融監管秩序嗎?
安徽省一、二審法院認定「吳尚澧等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募集資金,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沒有事實根據。
1、政策鼓勵的「項目融資」,沒有規定「需要經有權機關批准」。
興邦公司仙人掌產業立項是經過亳州市有權機關批准的,政府有三個文件批復「資金自籌」約6億元,文件並沒有要求還需要報經銀行監管部門批准;根據《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法律規定,成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類業務必須經過銀行監管部門批准,而興邦公司是按照國務院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發展產業和企業的實體經營,不是成立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類業務,依法不在「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範圍之中;無論《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還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也都沒有規定和授權銀行監管部門要對發展非金融業務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進行審核和批准;作為銀行業監管部門,亳州市銀監會一直對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進行著監管,2005年就曾經對興邦公司融資模式進行過調研,當時並沒有糾正和警示,直到2008年12月查封興邦公司之前也都沒有提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還需要經過人民銀行批准。
2、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不是在「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數倍的利息向社會募集資金」。
①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同儘管類別較多,有仙人掌聯合種植合同,有歐莎麗和清欣片產品銷售代理招商合同,有窖酒收藏合同,也有員工福利房訂購合同等等,但都是以項目合作為基礎的商業合同,而不是儲蓄或者借貸合同,是商業行為而非吸儲或者借貸行為。
②「項目融資,合作共贏」是興邦公司創新的產業化經營模式,是投融資雙方合作經營的一種方式。興邦公司接納的是產品代理商或者投資者與公司的加盟金、購貨款或者項目合作款,既不是「不特定對象」的「存款」,也不是企業向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到期興邦公司結算給合作者的是參與項目合作的扶持費用和利益分配,並不是存款或者借款的「利息」,興邦公司與投資合作者的合同完全是按照合同條款按期履約,從來沒有還本付息的條款和事實。
③「存款」是金融業務,國家對存貸款利率有決定權,並且依法嚴格監管;就是對民間借貸也有嚴格規定,超過同期銀行利率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國家從來就沒有規定金融業以外的其他行業商業利潤率或者投資回報率必須限制在同期銀行利率的多少倍以內。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雙方合作約定的利益分配不應該以同期銀行利率來界定合法與非法,法院的上述「認定」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
3、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並非「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所保護的是以下幾種權利:一、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置金融機構的批准權;二、中國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決定權;三、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
①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是用於產業發展和實體建設,不是非法設立金融機構,不侵害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置金融機構的批准權。
②公司結算給合作者的是參與項目合作的扶持費用和利益分配,不是存款或者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侵害中國人民銀行對利率的決定權。
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實質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本罪的犯罪行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犯罪客體是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組織未經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用所吸收的資金去發放貸款,去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這才是本罪的核心。《金融大辭典》對「存款」的解釋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則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賬戶上的貨幣。存款是籌集信貸資金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從事信用活動的基礎」。可見,「存款」是一個金融概念,「存款」必須具有貨幣經營的金融特徵,「存款」的本質是貨幣經營行為。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既有法律規定,又有政策鼓勵;「項目融資,合作共贏」並非吸收「存款」的儲蓄行為,也非向他人「借款」行為,而是公司與特定對象(內部職工及其親友)雙方合作共同經營產業的一種方式,既不是籌集信貸資金形式,也不是信貸活動基礎;既沒有「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承諾和儲蓄原則體現,也沒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放貸和進行貨幣經營的事實,既不違反國家貨幣經營特許制度,也不侵害合法金融機構對商業銀行業務的專營權。
可見,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可能干擾國家正常的金融監管秩序。
之九:
為什麼說安徽省高院對興邦案件的終審判決是「枉法裁判」?
1、集資詐騙罪構成要件是非法集資者必須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興邦公司與投資人的合同十年間全部按期履約兌現;查封時公司資金並未斷鏈,合同仍在正常履約;沒有證據證明興邦公司存續期間投資人有財產損失;投資人並沒有成為吳尚澧「集資詐騙」的對象和「受害人」;這已經從根本上說明瞭吳尚澧沒有非法佔有投資人財產的目的和事實。
2、沒有證據表明吳尚澧有隱匿、轉移公司和個人資產的行為,也沒有用於個人大肆揮霍的證據;從庭審中公訴人指控和舉證的所謂「揮霍」看,都是興邦公司正常的企業經營和投資行為,依法不能作為企業法人個人「揮霍」及「非法佔有」的證據。事實上,作為近30億元企業資產的董事長,吳尚澧個人投資興邦公司200多萬元,十年間,吳尚澧僅從企業拿到的工資、獎金、福利總共只有30萬元,平均每年只有3萬元,這連一個白領的工資都不夠!而且,他連正常的股本分紅都沒有領取過,查封時個人現金及其銀行卡餘額僅幾千元,清貧(廉)到生死關頭請律師都沒錢,他「侵吞」和「非法佔有」的資金又在哪裡?
3、判決書說還有24億元投資款沒有返還,其實並非公司不願,也非公司不能,其責任不在興邦公司和吳尚澧而在於亳州公安局的違法查封。公司資產接近30億元,已經遠遠大於負債,完全具有繼續誠信履約的基礎和能力!查封時法國宿覓公司已與興邦簽約投資4.5億歐元(約50億元人民幣)共同開發海南沙洲島,公司海南房地產項目在漲價前已經啟動,此後海南房地產市場價格更在輪番猛漲;公司產業基礎剛剛形成,產品生產銷售剛剛啟動,正處在即將騰飛初期遭突然查封,強行斷送了其繼續盈利和發展的前途,強行中斷了正常履約的所有合同,這能責怪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沒有返還嗎?
4、從判決書展示《審計報告》中興邦公司「非法集資款的詳細去向」計算,項目融資總額的66%用於投資合同兌付,是屬於融資成本,會計科目應該列為生產經營中資金成本支出(這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特殊成本),資產購置支出約佔集資總額17%,生產經營稅費支出約佔集資總額17%,並沒有列出吳尚澧等高管非法佔有的資金數額和比例,說吳尚澧非法佔有沒有事實根據;從最高法院(法[2001]8號)對「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中「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司法解釋看,認定吳尚澧「非法佔有」沒有法律依據。
5、判決書列舉出吳尚澧「非法佔有」最重要的「證據」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吳尚澧、石峰、張燕以年薪、董事費、住房補貼、股東分紅等為名,私分集資款472萬元,並以其他方式非法佔有集資款供個人使用,還先後在亳州、北京、上海、海口等地使用集資款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數套,大肆侵吞、揮霍巨額集資款」。這個證據明顯與事實不符!第一,說「以年薪、董事費、住房補貼、股東分紅等為名」,實際上這幾項對於任何企業來說也都算作高管們的正當收入,不能算「非法佔有」;既然已經列入了財會賬目,就不能算是「私分集資款」,判決書的說法本身就自相矛盾!第二,對吳尚澧等人「在亳州、北京、上海、海口等地使用集資款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數套」的指控,葉律師在庭審時已經質證駁回:「關於北京的房產和上海房產的購買情況,相關的股東會決議、協議等書證(616卷、679卷)以及被告人供述都已表明,出於購房按揭貸款需要,是公司以個人的名義購買,所有權歸公司,由公司進行使用和支配」,一審判決書第238頁也有書證證實,依法就不能認定為吳尚澧「大肆侵吞、揮霍巨額集資款」的證據,二審更不應該認定此等並不確實的「證據」。
6、查封河北淶水、東北嫩江、海南、北京、上海等多處興邦公司以集資款購買的房地產,已經大幅增值,尚未進行估價鑑定;公司耗巨資建成的萬畝仙人掌種植基地,庫存價值近4億元的仙人掌干粉也都未計入資產總額,判決書憑什麼就作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結論、並以此作為判處死刑的證據?如此草菅人命,嚴重違反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7、判決書列舉「農業部‘優農中心’對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認為,‘菜用品種1.5年後才投產,種後第3年畝產值可達2000元,種後第6年,投入的資金才基本可以收回’。但吳尚澧等人卻對社會誇大宣傳仙人掌每畝年產值可達3萬元左右」,以此作為吳尚澧以欺騙的方法集資詐騙的主要證據。事實上,除公司基地種植外,我們投資人中間也有不少人種過3年仙人掌,我們最有發言權:一畝大棚栽培仙人掌約2000株,平均每株年產10片菜片(5公斤),畝產量約10000公斤;興邦公司2003年菜片收購價格為6.5元/公斤,2006年收購價格2元/公斤,按中間價格3元/公斤計算,也在3萬元以上,還不算2005年以前公司收購仙人掌種片的價格是10元/片,平均每株採收一片種片,僅種片收入就有2萬元;仙人掌一般在3月份栽種,當年7月份就可以採收第一批菜片,11月份可採收種片及第二批菜片,並非1.5年後才投產;如果是種後第三年畝產值才「可達2000元」,那豈不是連種普通蔬菜都不如,國家還花1.8億美元從墨西哥引進幹什麼?這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份「農業部‘優農中心’對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的真實性,農業部專家對於國家「948計畫」引進的項目評估不可能如此不負責任;退一步講,如果這份效益分析報告確實存在,它也只是一個「仙人掌種植的預期效益分析」,而且已經被實踐證明是錯誤的!用一份根本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預期效益分析」來作證據,該證據並不確實、充分。在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案件中,如此荒唐、虛假的證據還居然被輕率採信,作為認定興邦公司和吳尚澧「誇大宣傳」、「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證據」而判了吳尚澧等高管「死刑」,我們不得不懷疑:這樣的法官和判決是否還會有公平正義?
8、在保證誠信履約的情況下,興邦公司查封時的資產已近30億元,判決書說興邦公司還有24億元投資款沒有返還,說明興邦公司企業資產已經遠遠大於負債;公司查封時已建成6大支柱產業,開發上市5大系列產品,成為全國仙人掌產業龍頭企業。這足以證明:其一,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的目的確實是在發展實體產業;其二,興邦公司誠信履約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企業資產明顯大幅增值,已經做到了「合作共贏」。法院認定「其主要經營活動即是非法集資」,「興邦公司成立後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與客觀事實不符。
9、吳尚澧在庭審時還一再表示願意付還投資款,而且說只需3至5年時間就可以還完投資。這既說明他誠信、負責任、有還款意向,也基於公司已經形成的產業基礎和盈利能力,不是欺騙。我們投資人從來沒有承認是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的「受害人」,違法查封才讓我們成了事實上的受害人!看一下查封興邦公司後對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者的巨大損失,法律究竟是應該追究違法查封者的責任還是追究吳尚澧的責任?原一、二審法院判決吳尚澧「集資詐騙罪」並處以極刑就是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判決書對吳尚澧等人「進行集資詐騙」的事實認定與客觀實際明顯不符,定性的「集資詐騙」罪名不能成立。
之十:
興邦公司「其募集的資金並非真正用於企業經營」屬實嗎?
判決書說,興邦公司「其募集的資金並非真正用於企業經營,其生產目的也不是為了給企業創造利潤、給投資戶造福」。真實的情況怎樣呢?
1、判決書說「仙人掌種植、酒類生產雖然投入了大量資金,但仙人掌本來就沒有銷售途徑,其種植、回收的仙人掌,除少量被用作加工其他仙人掌產品外,其餘大量的被其花錢製成干粉冷存起來;酒廠的產銷量也很少,其中喀塔斯酒廠大部分是在有群眾參觀時才組織生產,因此可以證明其投資構建的仙人掌基地、白酒廠、果酒廠實質上就是供集資群眾參觀的‘道具’」。這個認定在事實、推理和形成的結論都是錯誤的。
第一,判決書上承認仙人掌種植、酒類生產「投入了大量資金」,就已經證明興邦公司確實有大量的資金是投入在了生產經營上;
第二,仙人掌剛剛從國外引進,興邦公司是在白手起家構建產業鏈和開拓嶄新市場,新產品初期沒有銷售渠道和市場很正常,初期沒有不代表永遠沒有;但興邦公司從仙人掌種片、菜片的銷售,到初級產品、高級產品的研發、加工生產,產品招商和銷售網路的建立一直都是積極推進、快速發展的,產業鏈正在不斷延伸,產品正在不斷升級,市場正在迅速打開,國內國際雙向拓展,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怎麼可以說「本來就沒有銷售途徑」?
第三,至於「大量的被其花錢製成干粉冷存起來」,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都多次向法庭陳述了原因——仙人掌新資源食品認證問題被突然提出,產品加工被迫停止,查封時庫存干粉3700多噸。不是興邦公司不願、不能消化已經生產的仙人掌原料,是在興邦公司接手仙人掌項目時有關部門並未告知還必須先辦理新資源食品認證,而進入產品生產銷售時才被告知和突然阻止。公司在全國的兩萬畝仙人掌種植基地已近完成,生產的大量仙人掌只能被迫加工成干粉冷存起來作為原料,等待新資源食品認證辦好後繼續加工產品。這一災難給興邦公司發展及其投資合作者利益造成的損失遠遠大過海南「錦繡大地事件」那一次,判案法官怎麼可以不尊重客觀事實,沒有起碼的同情心,反而向傷口上撒鹽、歪曲真實認定是「道具」?
第四,興邦公司興辦白酒廠,是在上面同樣的原因下,仙人掌主業暫時不能夠正常運作,興邦公司及其吳尚澧為了不讓國家「948計畫」引進的仙人掌項目和新興產業被斷送,不忍心看到數萬投資合作者財產受損失,並沒有選擇藉機宣告破產賴賬,而是主動地承擔風險,選擇了短平快、利潤高的地域優勢產業白酒項目,啟動《英雄坊》「天地英雄白酒」,為企業增利潤,以短養長,保仙人掌產業,保投資戶合同兌付。可惜剛剛形成產能,2007年剛剛進入「中國釀酒企業100強」,全國各級代理招商剛剛完成,2008年就被查封停產。「天地英雄酒22件壇裝、罐裝原酒896噸、天地英雄酒45°660件、42°1072件、天地英雄酒:禮、智、信、真心英雄系列壇裝調味酒9450公斤,酒罐、大小酒罈若干,酒曲100池」等查封物品還登記在冊,顯示在判決書之上,還不算已經在全國代理商和專營店已經銷售和庫存的酒類產品,能夠讓人相信「酒廠的產銷量也很少」嗎?還能夠說「白酒廠」也是「道具」嗎?
第五,中法合資喀塔斯果酒是仙人掌產品,興邦公司的長線項目,已經獲得國家專利,產品2007年在法國參展時就獲得國際「新產品金獎」,也是剛剛完成了全國各級銷售代理招商,同樣受新資源食品認證影響,生產當然不正常;說「大部分是在有群眾參觀時才組織生產」我們沒有專門調查,但是,我們知道的另外一個事實是——興邦公司幾乎天天都有全國投資戶或者群眾去參觀!而且我們更奇怪的是,2008年查封時,全國那麼多代理商、2000多個專營店都在銷售喀塔斯果酒,代理商進貨都供不應求,公司可能不生產嗎?難道國家專利和國際金獎也是道具?公司還建有黃河以南最大的葡萄酒地下酒窖,若真要是做道具,公司完全可以隨便建一個了事,有必要製造這麼大的一個「道具」嗎?而且,從違法的廣東華友拍賣行有限公司2010年1月16日拍賣會公告上顯示,公司生產的喀塔斯紅酒、進口紅酒各一批,經過大幅壓低的拍賣底價也有270萬元和80萬元,還不算查封時被盜搶的的部分,難道公司不會計較成本,花如此高投入來製作高逼真的「道具」?
2、判決書說,「保健品、化妝品更是其變換集資方式,繼續進行集資詐騙的依托,這從投入每個項目的資金量可以看出:其從化妝品、涼茶、清欣片每個項目募集資金均超億元,但是其實際投入每個項目加工、生產的資金僅有數百萬元,其中以歐莎麗項目集資高達5.4億元,但投入代加工歐莎麗的原料及加工費僅600萬元,只佔集資額的1.11%;大量的集資資金被用於返還前期投資本息、發放業務提成、獎勵、支付廣告及其它揮霍等」。這個認定是以偏概全,同樣是站不住腳的。
第一,投資人的投資款通過合同關係,對其支配權已經轉移到公司,公司有權根據項目經營需要使用和調度這些資金。事實上,在新興產業和新興市場一片陌生的情況下,興邦公司統籌安排資金既發展了產業,又誠信履約保證了各方的利益,是對國家、社會、企業和投資人高度負責任的表現,是企業有效管理的結果。政府或企業都存在資金全盤考慮、統一調度的事實,何況民營中小企業?興邦公司從事的是仙人掌產業化建設,從種植基地建設到產品銷售,融資項目既有階段性又有連貫性,在同一階段還有可能幾個融資項目在同時進行,資金在不同項目之間統一調配、有保有壓、交叉使用是可能存在的,並不違法。僅抽出某個項目來核算融資總數與實際投入該項目的資金數既不合理也不科學,有以偏概全嫌疑;
第二,比如抽出歐莎麗項目來概括興邦公司的項目融資,也沒有什麼不可以;但是,只抽取該項目原料及加工費來計算出佔融資總額的比例,並以此來證明興邦公司「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藉此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想法或做法也有以偏概全之嫌。我們只舉案件審理和判決書中都提到的兩個主要支出,就被法庭或法官有意無意地忽略:一是歐莎麗的巨額廣告費支出,二是歐莎麗各級代理商依照合同按年、分季度結算的市場扶持費以及到期後加盟金轉為提貨款支出。難道這些開支不應該算作歐莎麗項目生產經營支出?如果加上這兩項,還會是判決書上展示的那個貌似嚇人的比例嗎?這樣的低級錯誤居然出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不僅沒有能夠證明興邦公司和吳尚澧「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反而證明了本案法官辦案質量不高,司法不公,枉法裁判,老百姓都看得出的冤案,怎麼經得起歷史檢驗?
第三,從一審判決書展示的興邦公司「非法集資款的詳細去向」(見(2010)亳刑初字第00013號《刑事判決書》第251——252頁)計算出,項目融資募集的資金66%是用於兌現投資合同(屬資金成本支出)。興邦項目融資是為了發展產業和實體經營,融資成本應該屬於生產經營成本,雖然比國營或其它非民間融資企業比例佔得較大,但這是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造成的特殊成本,而且比例大並不能改變其資金是用於生產經營支出的財會分類屬性。還有資產購置支出約佔集資總額17%,生產經營稅費支出約佔集資總額17%,這才能夠基本顯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資金支出的全貌。可見,興邦公司項目融資的絕大部分資金主要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推翻了「其募集的資金並非真正用於企業經營,其生產目的也不是為了給企業創造利潤、給投資戶造福」和「道具」的相關「認定」。
3、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稱,「認定其是否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是看公司經營的主業是什麼,融資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資金款項的實際用途」。興邦公司經營的主業是仙人掌產業,配套的副業和短期項目有中藥材、白酒、和房地產;融資的渠道是《中小企業促進法》允許的「直接融資」,也就是國家政策一直鼓勵的「合資、合作、聯營」、「股權融資、項目融資」;融資對象是公司內部職工及其親友,融資的方式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題研討肯定的「項目融資,合作共贏」興邦模式;融資的主要目的是發展新興的仙人掌產業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從事實上看,由公司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籌集的資金建成的萬畝仙人掌種植基地、完整的仙人掌產業鏈和相當規模的興邦工業園區,形成的六大支柱產業、五大系列產品都是實實在在、有目共睹的;公司十年誠信履約、產業和企業快速發展的事實已經足以證明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作共贏」的興邦模式既不是「幌子」,也不是「藉口」。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何況興邦公司本來就是合法的項目融資、合作共贏,而且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豈能作為犯罪?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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