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積金繳存差距何以達141倍?

公積金繳存的巨大差距,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這是近日媒體的一篇調查報導所揭示的殘酷現實。

對於多數游離於體制外的民營企業,或者經營不善、效益不好的單位,由於員工工資基數很低,公積金繳存數額低的可憐,甚至有些單位根本就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

而像國企、政府機關等肥的流油的單位,則每月動輒幾千元、上萬元的公積金,屢屢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上限,他們儼然已經將公積金當成了隱形的福利。

本來,公積金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便於民眾購房,相當於是政府強行為民眾建立的住房儲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

其應有之義,自然是體現社會公平,保證收入分配差距的相對合理。如今,公積金制度逐步反而演變成拉大收入差距的逆向機制,其原因自然與公積金制度自身的諸多問題有關。

制度設計上,公積金的繳存完全與工資基數掛鉤,也就是賺得越多繳存的越多。為了防止繳存差距,在制度上,設定了每個城市的繳存上限。

比如,針對中央企業的公積金繳存,2006年國資委就發布了《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本來,如果嚴格按照既定上限繳存,縱使因為工資基數的巨大差距,導致公積金繳存懸殊,這也本無可厚非。現在的問題是,那些效益好的企業單位,突破上限繳存的情況十分普遍,而且至今沒有什麼嚴厲的處罰措施。

媒體的調查報導也佐證了這一點。實際上,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執法能力十分弱勢,繳不繳公積金、繳多繳少、是否突破上限,企業單位完全可以「隨心所欲」,幾乎看不到公積金管理機構主動干預的身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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