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記者鏡頭下的1942河南大飢荒(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由電影《1942》在國內的熱議想起了一個很基本的問題:人道與人權的區別。
經常聽到有人說中國解決了幾億人的吃飯問題,這是最大的人權進步。
這當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不是人權的進步,而是人道的滿足。
吃喝拉撒睡性交繁衍和避禍逃生,這些生物性的需求,是人和動物共享的。這些需求的被剝奪或者無法滿足,是人道的災難。
自由表達思想和對社會的看法,要求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這是動物不具備的,為人所特有,叫做人權。這些需求的被剝奪或者受壓抑,是人權問題。
人道和人權是兩個不容混淆的概念。前者的進步可以為後者創造條件,但二者在性質上不是一回事。
1942年戰爭條件下在中國河南發生的飢荒和二十年後和平環境下在很多個省發生的飢荒是人道災難,離人權還遠得很。在那種情況下人被降低到了動物的程度,或者連動物都不如。虎毒不食子,而人為了生存可以吃掉同類甚至是親子。
而關押政治犯,以言治罪,禁止公民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限制他們的自由,這是侵犯人權。
侵犯人權是社會或者政府行為,它完全可以發生在一個不但吃穿不愁甚至經濟繁榮的國度。納粹德國在三十年代就是如此。人道災難則除了自然原因,也可以是由社會和政治原因造成或者在這些原因的作用下惡化的。這種人為的人道災難常常發生在獨裁製度下,但也不排除發生在一個相對來說人權更受尊重的國度的可能。
例如,美國前幾年由颶風在新奧爾良地區造成的災禍,就由於聯邦政府行動遲緩措施不力而給當地居民帶來更大的苦痛。事後布希政府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是不是因為奧爾良地區本來就是弱勢群體集中的地方,而那些沒有條件疏散的,更是弱勢中的弱勢,所以你們就置之不理?
人道災難和人權問題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但很多情況下又聯繫在一起。例如,一個人民享有基本的信息自由和遷移自由的社會,一個人民享有基本的自治權利的社會,一個人民通過種種途徑要求政府有所作為的社會,是一個人權有基本保障的社會。這樣一個社會,很難出現那種天下太平時千百萬人卻坐在家裡束手待斃的人道災難。
在今天的國際上,北朝鮮是既有人道問題又有人權問題的國家,而伊朗和緬甸(或者昨日的緬甸)這樣的國家或許沒有人道問題,但有人權問題。
人有人道,獸有獸道。有飯吃和吃飽飯,這是起碼的獸道,也是人道的底線。但人有人權,動物則沒有這個權利。一個國家對自己的公民不能用動物的標準來衡量,更不能以動物權的滿足炫耀於世,而應該反思為什麼過去連基本的人道需求都不能滿足,把人降低到了動物的水平,而今天對正常的人權需求究竟又滿足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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