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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中共當局為何如此敵視自焚(上)

 2012-12-13 00:1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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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黨報《甘南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透露了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有關《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

《意見》認為,「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於一般的厭世自殺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其自焚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動。」

根據《意見》,組織、策劃、煽動以及幫助他人實施自焚,本質上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

《意見》指出,對實施這類犯罪行動的人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要作為打擊重點予以嚴懲。

這份文件說,對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情節嚴重程度,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過,文件沒有說明,如何才能追究已經死亡或重傷的自焚者的「法律責任」,只是說「在自焚現場起鬨鬧事,抬屍遊行、阻礙民警醫護人員施救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糾集多人為自焚者送葬、募捐,經制止拒不服從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文件沒有說明如何或根據什麼標準為上述「人員」量刑。

這份文件說,藏區的自焚案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結,有預謀有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惡性事件」。

中共當局的這份文件實在荒謬絕倫。自焚只是傷害自己,並沒有傷害別人,怎麼能算犯罪呢?當局還大搞株連,把幫助自焚,乃至於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這是對法的精神的肆意踐踏。

自1976年毛澤東去世四人幫垮臺以來,中共在法制建設方面好歹還是有一點進步的,然而這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文件則是一次令人震驚的大倒退。

有人說,是的,這份文件確實荒謬絕倫;不過,它是否在客觀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呢?本來,一個人下決心自焚,是誰也攔不住的;但如果他考慮到自焚非但於事無補,反而會給親友帶來危害,或許就不得不打消主意,不敢自焚了吧?既然生命高於一切。當局這麼做,說不定也有它的道理。

這使我想起文化大革命。

眾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大清洗,大迫害。一方面,文革造成了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規模的自殺現象;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間,中共當局對自殺的態度和處置又格外殘酷格外嚴厲:沒罪的,自殺了就成了有罪;有罪的,自殺了就罪加一等,並且還會給親友帶來麻煩。因此我們有理由推測,假如不是共產黨對自殺行為嚴加譴責並株連深廣,只怕文革中自殺者的數量還要大得多呢。

李志綏醫生在他的回憶錄裡寫道,1966年5月,毛澤東把中國攪得天翻地覆,又開始隱居起來,住進了湖南韶山的滴水洞。一次談到傅連璋的問題。

傅連璋是衛生部副部長,專門負責中央領導的醫療保健。毛澤東說:「傅連璋告訴我,有人鬥他,自殺一次,救回來了。他讓我救救他。其實,傅連璋這個人是好人,已經退休不管事了,還有什麼斗頭,這個人要保一保。」毛又說:「這次恐怕又有千把人自殺。」

毛澤東這段話說明,毛自己很清楚,政治高壓必將導致大量的自殺行為。可見,毛根本不在乎別人的生命。再有,毛自己也很清楚,在自殺者中,至少是有些自殺者,例如傅連璋,即便按照他的標準,也是好人不是壞人。既然如此,毛澤東為什麼又要對自殺者統統扣上更重的罪名呢?

我們知道,在文革中,有些人自殺是表示反抗,表示抗議。但也有不少人自殺並不是表達抗議。有不少人自殺是以死明志,以死辯冤,以死證明自己的清白,以死證明自己絕非「反對黨反對毛主席」。例如自殺身亡的鄧拓和自殺未遂的羅瑞卿,在遺言裡都高呼「共產黨萬歲!毛主席萬歲!」都叮囑家人要跟著毛主席幹一輩子革命。

這種自殺的特點是,自殺者熱烈地認同共產黨和偉大領袖,他們在先前也曾經得到過黨和領袖的承認,被視為自己人。可是現在黨和領袖卻指控他們是敵人,他們感到無比冤枉無比委屈。可是他們又不能直接批評黨批評領袖說你們搞錯了,因為那樣做很容易被理解為對黨和領袖的懷疑甚至反對,那等於是落實了強加給自己的罪名。他們處在既不能接受黨的指控又不能反對黨的指控的尷尬境地。於是,他們選擇了自殺,用死來表明自己的清白,表明自己的忠誠。

在古代,也有過忠臣含冤自殺,以死明志的情況。在古代發生了這種情況,皇帝通常都會有所醒悟,知道自己先前冤枉了別人,因此感到歉疚,所以對自殺身亡的忠臣總是會表示某種尊重。共產黨卻不同。共產黨遇到這種情況反而會震怒。在你看來,自殺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黨看來,你的自殺卻是在證明黨的過錯,證明黨把你整錯了。這就有損於黨的不容非議的權威,這就有損於偉大領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產黨不關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黨只關心它自己的權威不容批評不容懷疑。所以,黨對你的自殺格外生氣,所以黨還要對你鞭屍,給自殺者扣上更重的罪名。至於那些本來就是用自殺來表示反抗表示抗議的人,黨惱羞成怒咬牙切齒就更是不在話下了。

惡名昭著的羅馬暴君提比留聽到他的囚徒在獄中自殺,恨恨地說:「此人逃脫了我的手掌。」

這就是暴君對別人自殺十分痛恨的原因。因為暴君要的就是對受害者為所欲為,要的就是對受害者徹底控制,要的就是受害者任由擺佈,完全屈服,而自殺卻意味著擺脫控制,自殺卻意味著說不;所以暴君感到惱火。出於無處發泄的惱怒,所以暴君甚至要對自殺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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