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聽證不能只有形式公正

「聽證」一詞我們並不陌生,自價格決策程序引入聽證制度以來,似乎給人造成一種「逢聽必漲」的印象。但廣東省河源市物價局近日召開的一次「聽降會」,吸引了輿論的關注。聽證會擬下調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收費,多數聽證會參加人支持下調收費標準的做法,但認為降幅偏低。

作為公眾參與政府管理的民主方式,聽證暗合了現代民主政治的公開、公正原則,體現了行政決策的程序正義。從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則出發,任何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都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這種參與權和表達權,不僅是維護公民利益的程序性裝置,更隱含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獨立價值。

但是,聽證的魅力絕非停留在程序上的表達,更蘊含在其保障行政決策實質公正的價值追求之中。如果不能讓參與者代表公眾充分表達訴求,聽證會上的意見不能對最終決策形成硬性制約,那麼參與者必將對聽證失去興趣。近年來,隨著「聽證會專業戶」「聽證會無人報名」等案例的不斷披露,聽證會在行政決策中似乎有些尷尬。

由於聽證組織者的獨立性不足,缺乏嚴密而公正的組織程序,導致一些聽證會並無實質價值。如有的請本單位的專家學者、內部職工參加聽證會,讓推崇正當程序的聽證變成了「美麗的花瓶」;有的美其名曰「廣泛徵求了專家學者和群眾代表的意見」,但實際決策依然由政府部門說了算。如何提升聽證會的公信力,廣受社會關注。

可見,在形式上確立起聽證程序的正當性之後,是時候關注聽證的實質正義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河源的「聽降會」才被寄予更深的期許。聽證制度的核心,是通過有充分代表性的意見多方,展開公開平等的辯論,形成的意見結果對最後的行政決策有約束力。照此,理想中的聽證會應當在主持者的獨立性、代表遴選的廣泛性、發言規則的均等性、決策影響的約束性等方面,著力改革,確保開放化的程序能夠為公正的行政決策提供堅實的民意基礎。

漲價聽證會也好,降價聽證會也罷,行政決策的民主化不是簡單地體現在漲與降,關鍵是這種漲價或降價的結果,是否建立在真正尊重民意、受民意約束的程序之上。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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