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腐敗的轉型:貪污減少,受賄增加?(圖)
盡避中國的腐敗問題一直是學界關注的焦點之一,但近年來經濟與行政上的劇烈變革對腐敗所造成的影響卻未曾引起太多注意。來自韓國首爾國立大學的Kilkon Ko和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的翁翠芬最近在《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發表文章指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務員選拔制度的改變、審計制度的進步、地方財政監管的加強以及反腐法律法規的陸續實行,改革開放以來 誘發中國腐敗問題的因素有了明顯的減弱。
他們的研究證明,發生在內部行政程序中的貪腐行為(如挪用公款)有所減少;但與此同時,行賄受賄行為有所加劇。作者認為,這意味著中國的貪腐行為發生了結構性轉型。
根據1997年的刑法規定,作者將腐敗行為分為經濟問題和非經濟問題兩類。其中,前者包括貪污、賄賂、挪用公款、集體私分、非法所得偷稅漏稅等,後者包括瀆職、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重婚等。作者指出,從改革開放到90年代末,中國腐敗問題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幾種。
首先,早期下海經商者紛紛牟取暴利,導致工資較低的公務員產生相對剝奪感,於是利用職權彌補經濟和心理落差。
其次,中央下放財政管理權,卻並未配備相應的監管制度,導致地方政府挪用公款的現象日益嚴重。
第三,國有企業和計畫經濟遺留的問題使當時的經濟制度存在種種漏洞,如價格雙軌制之下,市場價格和政府指定價格的落差給了手握職權的官員謀取私利的機會,地方官 員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緊密聯繫也使其能夠抓緊國企改革的時機中飽私囊。
第四,公務員系統尸位素餐、人浮於事,且大權集中在各部門「一把手」,缺乏動力和監管。
最後,反腐敗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對於腐敗行為的定義和分類不明確,導致執法不力。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的經濟制度與行政系統經歷了較大的變革,原有的腐敗誘因幾乎都有顯著減輕,腐敗行為的類型也逐漸改變。作者收集和分析了中國四個反腐敗機構的數據:中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人民法院。研究發現,從1998年到2007年,總體而言腐敗程度有所下降。2007年的中紀委數據 中,在1290萬公務員裡,平均每1000名公務員會接到104次舉報,其中9.3%會受到調查,1.1%會受到懲處,最終0.19%會被起訴。官員最終被起訴 比例是美國的38.8倍,但相比1998年仍舊下降了28.9%,移送檢察機關的比例則下降了57.9%。由於舉報數量也相應降低,作者認為這一趨勢並非執法力 度下降的結果,而是確實代表著腐敗案件的減少。
然而,這段時間內,非經濟類腐敗案件的比例翻了一番,且懲處力度大大加強。由於非經濟類罪名的模糊性,這類案件容易被認為是政治工具,也難以用於作為腐敗程度的 指標。考慮到腐敗案件總體下降的趨勢,這意味著經濟類犯罪有減少的趨勢。
在經濟類犯罪中,貪污和挪用公款等純粹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腐敗案件有大幅度下降,這可能意味著行政管理的改革確實有效,也與國企改制基本完成、貪污機會大大降低有關。2005年之前,最高比例的經濟類犯罪一直是貪污和挪用公款,直到2006年,賄賂類案件才躍居首位。總體來看,賄賂類案件數量在這14年間上升了270%,且涉及的高級官員數量有所增加,大案要案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作者認為,賄賂案件涉及公職人員和私人之間的金錢往來,正是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有能力和意願行賄的群體大大擴張,才導致賄賂行為加劇。由於賄賂並非 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加之越來越多高級官員涉入,導致此類犯罪難以通過單純的行政改革加以控制,從而發展為一個制度性的政治問題,而這也是目前中國治理腐敗問題 所要面臨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