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罪名 王立軍應該也會留下活口
繼合肥的審判秀或者說是表演秀之後,新的戲劇又要開演了。
9月5日晚,各大媒體幾乎在同一時間刊登了如下資訊: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一案,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檢方的指控,王立軍是明知薄谷開來有殺害尼爾.伍德的重大嫌疑,卻違背職責、徇私枉法,以使薄谷開來不受刑事追究,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已構成叛逃罪;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違法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綜上所言,王立軍將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很明顯,同審判薄谷開來一樣,對於王立軍的審判,也是不涉及那一個頗為敏感的人。至於王立軍案的審判程式、主審法官和律師、審判詞以及最終的審判結果,甚至王立軍在宣判後表示認罪伏法也基本同薄谷開來案子一樣,沒有任何懸念,完全都是既定的步驟來完成。我們可以看到的一定是一場稀裡糊塗,可笑可嘆的表演性審判。
那麼,王立軍究竟會怎麼判決呢?根據刑法規定,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叛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後發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等等。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賄罪」的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其中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等等。
按照這個案情,既定的腳本應該是四罪並罰。「徇私枉法罪」的最高刑罰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叛逃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濫用職權罪」的最高刑罰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有「受賄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為了給歷史留下機會,王立軍應該也會跟薄谷開來一樣,留下活口。所以,王立軍也將會以「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為由,免於一死。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