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是什麼?

至少到目前,「走出去」和「走下去」,給央企帶來的是更多的尷尬。

曾經被寄予厚望的海外投資,不同口徑的說法給出的較一致的答案是,70%處於虧損狀態。自去年下半年收縮海外投資步伐後,央企開始側重於地方投資。2011年,國資委先後與天津、山東、廣東、新疆等十多個省市實施了戰略合作,推動中央企業與地方經濟的對接。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十多個省率領龐大的企業代表團與中央企業簽下了超過6萬億的合作協議。今年以來,這種勢頭有增無減。然而,有媒體統計,央企現有總資產27萬億,淨資產10.5萬億,去年淨利潤不到1萬億。剔除息稅後的總資產回報率約3.2%,還不如銀行1年期基準存款率3.5%高。這實在令人難堪。

更權威的官方數據顯示,去年前11個月央企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2.6%、淨利潤同比增長3.6%,增速較2010年同期分別下降了12.1和46.5個百分點。

對央企投資的擔憂,主管部門不是沒有察覺。近日,國資委發布了《加強中央企業有關業務管理防治「小金庫」若干規定》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強化審計監督。這是國資委首次對央企「小金庫」和特殊資金的管理提出規範要求。

此前,有央企人士透露,近期已經收到國資委下發的緊急通知,要求央企盡快清理風險點,加強投資管理,對現有投資項目分類處理,區別對待。對能盡快達產達效的項目,要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資金供應,加快工程進度,爭取盡快投入運行;而對短期無效益、前景不明朗的項目要停建或者暫緩一批。對新增項目,要審慎把握管理新規和緊急通知,都表明瞭央企主管部門的擔憂。一種擔憂,是央企投資的低效率抬升了債務風險水平。另一種擔憂,是央企投資過程出現的「法人腐敗」。由於法律上存在空白點和模糊性,這種腐敗無法追溯,甚至難以定義是否屬於腐敗,致使許多投資行為獲得了法外特權。

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被曝出的「高利貸門」,就是其中一例。四川達州民營金鑫房地產公司因無法還債,被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下屬企業接管,接管時公司3位原股東稱均未簽名。針對「高利貸門」,四川中石化回應:有關政府部門已經給出定論,金鑫房產的變更是原股東的真實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隱瞞和掠奪,更沒有什麼放貸黑幕,借款系投資分利。對此,金鑫房產原股東劉明的律師蒲傑再度回擊,認為對四川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貸、四川中石化投資處負責人與四川中石化主要領導是否有親屬關係等敏感問題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無論「高利貸門」尚有多少內情,這些內情是否與事件本身的定性有直接關聯,僅憑央企捲入其中,就足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原因是,一方面從公眾的記憶看,中石化等壟斷型企業時常出現的管理失範行為,似乎足以形成中石化高息放貸的支持鏈條;另一方面,近些年壟斷型企業與民企、中小微企業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著明顯落差,也似乎證明著中石化放高利貸的行為邏輯並不令人訝異脫離主業當「地王」可以有,放高利貸怎麼不可以有?

當然,就事論事,這種概念化傾向並不能成為斷定中石化放了高利貸的真憑實據。面對公眾的疑問,中石化也確實有必要及時出來解釋,證明其行為並非違規放貸。不過,若要真正澄清公眾的疑惑,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即使有些疑惑超出了事件本身或者合理懷疑的範圍,從維護中石化社會形象的角度出發,也應作出合理解釋。真是行為無瑕,就別怕人家在放大鏡下看。

然而,比中石化應該擺出什麼樣的姿態更複雜的,在其他方面。比如,中石化認為有關行為屬於投資分利,那麼,如何區分投資分利與放高利貸?即使認定是投資,既有政府下屬部門性質又有企業性質的中石化,是否有法定的行為邊界?哪些是可以碰的,哪些是不能涉及的?與民間的類似區分有何差別?是法無規定即可行,還是法無規定不可行?

這些問題不解決,「高利貸門」最後只能演變成「羅生門」。從根本上說,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貸,中石化說了不算,政策法規說了才算。但是,在這方面,顯然存在制度漏洞。有漏洞,就會出現許多說辭、轉圜、模糊之處,就可能不了了之。

不光是會導演出「羅生門」的問題。

其一,會產生「擠出」效應,導致地方中小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更形逼仄。在中小企業提供主要就業和經濟增長率的情況下,這意味著經濟只會實現虛假增長。

其二,鼓勵「法人腐敗」。缺乏法律定性的種種央企投資,儘管投資效率低下,但是卻可以提供一條利益組合鏈條,並在形成過程中獲得新的保護。

顯然,僅憑查小金庫和收縮投資,不可能徹底解決這些來自央企的新金融大亨可能帶來的問題。為央企劃定擴張邊界,同樣不能解決問題。擁有強大資本和行政資源的央企,只會佔據預期利潤最高的經營範圍。

現在,可以回到問題的本質了:難題不在於央企做什麼,而在於央企是什麼。央企只獲得與其社會貢獻率匹配的資源分配權,或者更徹底地更改央企的企業屬性,才是根本。這也是提高市場經濟含量不能再假裝看不見的重要一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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