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招聘時 竟然不能問這八個問題
在美國雖然老闆是爺,但在雇佣員工上還不敢太為所欲為,特別是員工的隱私,老闆最好少問,這問多了就變成不是招人,而可能變成招禍。因為按照美國聯邦、州法律的規定,一些關乎個人的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如果公司老闆在雇佣員工時向應徵者提出這些問題或是因為這些問題而拒絕雇佣,那就觸犯了法律,就變成了歧視應徵者,而應徵者對涉及到一些個人隱私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下面我們看一下美國公司老闆在雇佣員工時不能問的八個問題是哪些---
第一,求職人的年齡和出生日期不能問。老闆雇佣員工知道求職者的年齡似乎是天經地義,但如果問起求職者的年齡是多少或是規定只招收20歲到30歲的人,這位老闆恐怕要倒霉。因為美國1967年實施的雇佣年齡歧視法中有對40歲以上人免於在就業中遭受年齡歧視的特別保護條款,也就是說40歲以上人找工作不得因為其年齡大而受到歧視,他們與20多歲人找工作時享受一樣年齡待遇。
另一方面,有些行業對年齡有一定的要求,如在酒吧工作一定要在21歲以上,在這種情況下詢問年齡不會被算作歧視。
第二,求職人是否結婚不能問。任何公司在雇佣新員工時詢問求職人的婚姻狀況是被禁止的,即使是換種說法,譬如稱求職人小姐、太太、夫人也不行,因為被叫小姐的當然是未婚,叫太太的肯定是有了老公,這一叫不就涇渭分明瞭嗎?老闆雇佣員工是為了填補工作崗位需要的人,又不是招小秘或是想包二奶,況且公司老闆又不是媒婆,員工已婚或是未婚還是少知道的好。
當然老闆在雇佣員工時也會有自己的考量,一個已婚的人如果他的另一半在其他城市找到工作,這名新員工就有可能在自己公司做不長。老闆即使有這種存疑,也只好憋在心裏頭,最好別說出來,搞不好弄個就業上的婚姻歧視。
第三,求職人是否美國公民不能問。根據美國1986年移民改革法,僱主在雇佣新員工時,求職者不是美國公民而是移民不能成為其求職的障礙。如果僱主決定雇佣求職者,僱主則需要求職者提供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的證明。這項僱主不能問的問題在美國引起不少非議,有人指責美國非法移民越來越多與此有關。當然這也不盡然,實際上美國不少小公司老闆是明知非法移民也要雇佣,說穿了,雇非法移民花錢少,也不需要提供福利,佔點小便宜罷了。
第四,求職人身體是否有殘障不能問。這類問題涉及美國殘障保護法案的內容,法案規定僱主不能因為應聘者或是僱員有身體上的缺陷而歧視,除非證實所從事的工作與身體健康的狀況有關,僱主才可以問這方面的問題。在美國對殘障人的法律保護非常週到,在就業上僱主更不敢僅認為求職人是殘障者而將其拒之門外,所以在沃爾瑪這樣的大公司商店經常會看到坐在輪椅上的殘障人在工作。
第五,求職人是否吸菸、喝酒不能問。每一個老闆都會考慮雇佣的員工的一些個人習慣是否會影響到工作,也會考慮公司為員工提供的醫療保險花費。但儘管如此,老闆向求職人詢問這些問題時可能就會陷入違反法律的困境。當然公司老闆可以向求職人詢問過去是否因為吸菸、喝酒而違反過工作過公司的規定,也可以問是否有吸毒的歷史,但有一點還是不能問,即求職人是否服用處方藥。
第六,求職人信仰何種宗教不能問。宗教是美國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但僱主在詢問求職人信息時不可以打探求職人的宗教信仰,在工作場合也不可以對有宗教信仰的僱員進行歧視或是騷擾,也不能阻止僱員身穿帶有宗教色彩的服裝工作。
第七,求職人是哪個族裔不能問。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各種族裔都有。1964年美國民權法規定,僱主在招聘員工時不得因求職人的種族或是膚色而歧視。如果求職人員願意自報家門、說出自己的族裔,那就另當別論。
第八,求職人是否懷孕不能問。作為僱主當然不喜歡自己的員工工作沒幾天就休產假,但這種事在哪一家公司都可能免不了。美國的懷孕歧視法規定,任何僱主都不可以以懷孕的理由拒絕雇佣孕婦,而一個男性求職者的老婆懷孕,僱主也不能以此理由拒絕雇佣這名男性求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