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拿吳英當替罪羊,是制度之恥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彼時,離中國的傳統春節不到一週,匆忙到連吳英的辯護律師也在春運的洪流中耽擱了上庭的行程。此案又漫長得令人心悸,2007年3月16日,吳英、林衛平等8人同時被批准逮捕,到2012年1月18日,已有將近五年時間。
藉助春節的特殊氣氛,防民之口,讓人們遺忘吳英案,這是不可能的。
吳英不該死。
第一,作為一起全國關注的大案件,吳英案背後千絲萬縷的借貸網、吳英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疑慮並未澄清。2007年開始,接連有《21世紀經濟報導》、《時代週報》等報刊刊發文章,披露吳英案背後涉及眾多公務員借貸,吳英受極刑,未受懲處的公務員該受什麼處罰?
據財新網報導,看守所中的吳英委託律師帶出八份申訴書和一份上訴狀,分別列出其身負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問題,並提出質疑。其訴內容主要針對本色集團房屋產權糾紛的「假案」部分,其中六份申訴書,一一列明瞭該系列案件所涉及的細節、案件辦理程序中存在的事實以及法律問題。曾有人向吳英之父吳永正透風,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個人曾寫聯名信,要求法官判處吳英死刑。
幕後真相到底如何?一紙死刑判決不可能抹殺一切,更不可能樹立政府信用,建立法律尊嚴。
第二,對地民間借貸,有關方面已有符合現實的規則,理應遵照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集中爆發,涉案金額近百億。而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通常很難界定。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曾聯合下發一個主題為「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指出,「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罪」。
2011年12月6日,為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對民間借貸案件受理、借貸利息、司法措施等問題作出要求,對民間金融實行了一定的保護舉措。
根據《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其中,《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司法部門逐步承認民間借貸的合理性,這是一個進步。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表示,從經濟法的角度,「非法集資」和「合法的經營行為」從最開始就比較模糊,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疑罪從無或者從輕,既然有疑問就應該從輕或從無,宣判結果從重,對中國有利於規範民間借貸有利?有利於震懾貪官?
第三,又一個「小姑娘」為中國金融業改革祭刀,是制度之恥。
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涇渭從來不分明,吳英的罪與罰,死與非死,已不再只關乎個人,從杜益敏等草根金融人士一再被判處死刑,金融壟斷下的低效一再難改,目前資金掮客仍然活躍來看。這是制度之恥,社會之恥。
要強調的是,最終審判尚未結束。即便吳英是罪犯,但權利包括財產權應該得到保障;在處置公民財產的過程中有關方面必須以詳盡的賬目向各方交待;處置資產的過程應該受到監管。最大限度地保障每個公民的權益,受損者才能得到終極保護。
徐家匯商城的原始股東們坐享千萬收益,光明集團前董事長馮永明貪污7.9億元一審被判死緩,而爭議極大的吳英案二審被判死刑,竊鉤者當誅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