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的戰爭權力有多大(組圖)
參議院就總統戰爭權力聽證座無虛席
美國總統也是武裝部隊統帥,但美國憲法規定發動戰爭的權力在於國會。
最近歐巴馬政府的利比亞軍事行動顯然讓很多國會議員不滿,指責歐巴馬政府繞過了國會採取行動違反憲法以及1973年制定的戰爭權力法。
國會在這個問題上不但有明顯的黨派之爭,黨內也有不同意見。
國會聽證討論戰爭權力
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6月28號舉行了「利比亞和戰爭權力」的聽證。
委員會兩位領導人的開場白就反映了這個問題上的兩種對立立場。
外交委員會主席、民主黨籍的克里參議員(SenatorJohnKerry)為歐巴馬政府進行了辯護:「我個人堅定地認為美國的價值觀和利益都促使我們要與其他國家一道在利比亞建立禁飛區。我們阻止了卡扎菲將最先進的武器投入戰鬥,我確信我們挽救了數十萬平民百姓免遭屠殺。」
參議員克里
外交事務委員會的首席共和黨參議員盧格(Senator Richard Lugar)說,美國沒有受到襲擊,美國也沒有條約義務要出兵保護利比亞民眾:「在這種情況下,歐巴馬總統故意不徵求國會同意就採取行動,不管是採取行動之前和軍事行動進行的3個月期間。這是領導人嚴重失職,把迅速行動置於憲法責任之上。」
戰爭權力屬於誰
憲法中規定戰爭權力由行政當局和立法機構分享;國會有宣戰、招募軍隊和提供軍費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總統是武裝部隊統帥(第二條第二款)。
美國歷史上關於戰爭權力最主要的法案是越戰以後制定的1973年戰爭權力法案(The War Powers Resolution)。這個法案提供了總統和國會在動用美國武力可能導致美國捲入海外武裝衝突的情況下應該遵循的程序。
參議員盧格
國務院法律顧問高洪柱(Harold Koh)在參議院聽證上代表行政當局作證。他說,歐巴馬政府的利比亞行動既符合憲法,也符合戰爭權力法案:「長期以來,人們普遍承認總統有憲法授權來使用武力,保護重要的國家利益,維護區域穩定,維持聯合國安理會的信譽和效率。總統下令在利比亞採取的軍事行動從性質,範圍和持續時間來說,都沒有構成憲法意義上的戰爭。」
憲法項目學者費舍爾
但是,一些學者不同意這個看法。設在華盛頓的憲法項目(The Constitution Project)的憲法專家費舍爾(Louis Fisher)說,憲法給予了國會發動戰爭的權力,他說:「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實際上這是從1789年到1950年人們的普遍看法。在這個期間主要的戰爭都是由國會宣布或者授權,直到1950年被打破,當時杜魯門總統從來沒有到國會(徵求同意)就參與了朝鮮戰爭。」
他說,美國在沒有受到攻擊或攻擊威脅的情況下,向另一個國家動用武力的決定應該由國會做出。
*戰爭權力法案的60天期限*
反對利比亞行動的國會議員們常常引用戰爭權力法案的60天期限,也就是說總統要得到國會授權,否則美國軍隊捲入敵對狀態不能超過60天;而這個期限在5月20號已經到期。
歐巴馬政府在採取利比亞行動的時候通知國會說這是一次有限的軍事行動,是為了避免利比亞人民遭受卡扎菲屠殺。
那麼到底這個行動有沒有違反戰爭權力法的60天期限?
國務院法律顧問高洪柱
歐巴馬政府認為戰爭權力法案的60天期限不適用利比亞的狀況,因為利比亞軍事行動由北約主導,美國採取的是目的有限,手段有限,敵對狀況升級可能性有限的軍事行動;國務院法律顧問高洪柱說:「我們沒有面臨戰爭權力法案所說的那種需要在60天自動撤出的敵對狀態。」
但是很多國會議員不接受這個說法,認為美國在利比亞的轟炸行動已經構成了敵對狀態。
利比亞軍事行動的經濟因素
利比亞軍事行動的爭議還有一個經濟因素。目前美國在伊拉克、阿富汗的使命尚未完成。
根據白宮的統計,美國3月份開始利比亞行動到6月初的軍事行動和人道行動花費了7億多美元,預計到9月底將達到11億美元。
6月28號,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舉行聽證的同一天通過一項決議,支持美國在利比亞有限的軍事行動,時間為一年;同時決議明確規定不向利比亞派遣地面部隊。決議還需要得到參議院全體院會批准。
參議員科克爾
而類似的法案上星期在共和黨控制的眾議院沒有得到批准。
盧格參議員在書面聲明中表示反對利比亞軍事行動,他說,美國現在仍在阿富汗、伊拉克捲入兩場戰爭,美國的國債超過了14萬億,以及美國在利比亞沒有關鍵性的利益所在,所以他反對美國捲入利比亞的內戰。
當然利比亞軍事行動問題上,支持和反對者並不完全按照黨派劃分;比如共和黨參議員馬侃(Senator John McCain)支持利比亞行動,民主黨內則有很多反對利比亞行動的議員。
從目前的爭論來看,究竟是總統的戰爭權力大,還是國會權力大,政府官員、學者、民眾可以根據憲法和戰爭權力法做出不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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