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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武:銀監會需要被監督

 2011-05-23 12: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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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金融衍生品的誤解和恐懼,在危機之前就很多,金融危機期間和之後,就更多。但問題是,經過了過去三十年粗放式發展後,經濟增長方式和增長結構已難以持續,必須轉型。轉型的重點是減少對投資和出口的依賴,增加對民間消費、對服務業的依賴,同時提高增長的包容性、降低收入分配差距。按照經濟學一般常識,只要就業增長慢、中小企業創業難,中低收入階層、農民群體的收入就難以更快增長,民間消費更快增長的願望就難以實現。

這又涉及到農村金融自由、銀行金融創新自由的問題。首先,由於農村人口佔49%,未來經濟增長更多來自消費的前提之一,是農民包括老農民的收入必須上升。中央年年號召解決「三農」問題,而且看來今後還將繼續。其實,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政府增加補貼,而在於放開農民的金融手腳,讓他們有創建基層金融組織、獲得基本金融服務的自由。古語云:「授人以魚,三餐之需;授人以漁,終生之用」,短期補貼只是「魚」,如果農民的金融自由能恢復,其實質是「授人以漁」。

其次,完全恢復民間自主辦金融的權利,並開放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創新自由,解決中小企業的金融飢餓問題,以支持就業和收入的增長,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型。

所以,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中國金融業的業務發展模式必須轉型。

目前,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利潤80%以上來自存貸款利差,雖然支付結算、基金銷售、理財產品銷售等業務收入佔比在逐步上升,但總的格局沒太多變化,收入來源依然過於單一。單一本身不一定可怕,怕的是單一背後的原因。

如果銀行只能賺簡單的存貸利差,不能提供豐富多彩的金融中介服務,包括滿足各類利率衍生品、各類流動性衍生品、各類信用衍生品的需要,那麼,中國的商業銀行除了為成熟的國企和規模民企提供貸款外,就難有其他金融服務,更難以通過金融工具優化配置風險,為高風險成長型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支持。

金融創新的瓶頸在哪裡?在監管機構。具體講,在於監管機構的激勵架構,亦即,對社會有價值但可能有風險的金融業務,按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監管部門本能選擇是「禁止」。所以,就有了農村老年人養老基金會被禁;民營金融被禁多年,到現在還沒開放太多;金融衍生品交易被禁或仍然被限。

摩根大通銀行過去幾年裡,僅信用違約衍生品的頭寸,就超過其貸款總額,如果加上利率衍生品、外匯衍生品等的多空交易頭寸,總量就是其貸款總額的數倍。這些不僅使摩根大通的行業地位強,也使其收入結構多樣化。相比之下,中國主要商業銀行不能交易信用違約衍生品,利率和外匯衍生品頭寸總額一般只是貸款總額的5%或更少。

金融危機之後,監管機構叫停貸款證券化,理由是資產證券化導致了金融危機;2010年年又叫停信貸資產轉讓。正如前面所說,貸款證券化與二級貸款市場從根本上解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問題,因噎廢食只能是迴避問題。一旦「禁止」金融創新成為習慣性政策選擇,銀行就只好走「攬存款放貸款籌資本」的經營模式,銀行收入結構必然單調。

銀行收入結構是問題的一方面,但跟它相配的另一面,是社會與企業得到的金融供給短缺,是社會金融飢餓;禁止或限制金融衍生品、限制民營金融給銀監體系帶來便利,這是一面,企業得不到資金支持、就業難以增長、老百姓得不到金融服務,是後果的另一面。正如上面所說,金融工具如果用得不當,可能會帶來風險。但是工具如何用是技術問題,必須通過實踐摸索改進,但不是通過禁止能解決的問題。禁止把金融供給停止了,但需求不會因停止供給而消失。

金融危機之後,銀監會不斷提高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從不低於8%調到9%、再到10%,重要性銀行不低於11.5%,附屬資本限制在不超過核心資本的25%,撥備覆蓋率從不低於100%提到不低於150%,撥貸比要求不低於2.5%,最近又推出對存貸比不低於75%的「日均考核」。這些要求或許不過分,但監管如此審慎,利弊相對如何?如果為了防範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而迫使社會過上九十九年苦日子,這是否違背金融市場初衷?

加強監管或許幫助減少風險,但監管本質是限制金融從業自由,監管每增加一項,金融自由度就降低一項,金融供給就降一籌,社會付出的代價就多幾碼。這是監管者應該記住的道理。

由於缺乏對銀監體系的可靠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不對其權力的加減進行問責,也不用就新的規則公開聽證,結果,監管錯位,在不該進入的領域伸展權力就可能難以避免。

銀監會成立以來,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作為國有銀行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用心良苦。但其自身一些作法卻有干預商業銀行的治理之嫌。比如,2010年,銀監會推出一項創新,主要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會議及其專業委員會會議都必須有銀監官員參加,這是世界其他國家沒有的。銀監官員參加董事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董事會是股東的代表與決策機構,銀監會以什麼法律身份出現?這種創新使董事會性質發生變化,淡化銀行為社會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

去年的另一項創新是,商業銀行董事候選人在董事會提名、股東大會投票通過之後,再由銀監會進行筆試、面試並審批,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才能正式成為董事。這裡的順序不是先由銀監會對每個董事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然後由銀行股東大會投票選舉,而是反過來:先由董事會提名、銀行股東大會投票,然後由銀監會審批。這種順序顯然違背《公司法》,因為在《公司法》裡股東大會就是最高權力機構,一旦投票通過即為公司董事。現在的順序讓銀監會處於《公司法》之上。

銀監會該做的是放開民營金融,是保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創新自由和公平競爭,是制定並監管合理的系統性風險指標,但不是去幹預銀行的內部管理與微觀決策。誰來監督、規範銀監機構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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