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氣不能游離於反壟斷之外
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從2月1日起正式實施。兩項《規定》不僅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而且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檢查和處罰等也作了明確要求。
應當說,在流動性過剩、通脹預期強烈的情況下,作出這樣的規定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問題在於,反價格壟斷沒有將與老百姓生活關係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也列入到規定範圍。理由是,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即政府定價。
事實上,從近年來這些壟斷產品的價格調整來看,價格管理部門的行為早已被壟斷巨頭所綁架。不僅如此,許多的政府行為也常常為壟斷巨頭所左右,只要壟斷企業有需要、有要求,就會迅速作出反應,如給予財政補貼、政策支持等。否則,就會以製造市場供應緊張氣氛等手段進行逼宮和要挾。
反價格壟斷,本身是一項很好的舉措。前提是,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將一切可能存在價格壟斷的商品都列入到管理範圍,最大限度地避免價格壟斷現象的出現,而不是選擇性監管、部分性監控。
或許,政府定價是一種能夠擺得上桌面的理由。問題在於,政府職能部門在行政壟斷商品的定價方面,未必能夠真正扮演好一名「黑衣法官」的角色。在壟斷企業與公眾的利益博弈中,有時會受制於壟斷企業,使博弈的天平過度傾斜於壟斷企業。如此,所謂的政府定價還有公平可言嗎?還能將政府定價的商品,游離於反價格壟斷規定之外嗎?
也正因為如此,籠罩於行政壟斷之下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即使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也就是嚇嚇小魚小蝦而已。一旦壟斷商品的價格調整,其他商品也跟風漲價,可能價格管理部門想說話也不會有底氣的。
反價格壟斷的目的,除了應對眼前可能出現的通貨膨脹之外,更重要的是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和公平價格機制的形成,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將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油等商品排除在外,就不可能建立真正公平、公正的價格形成機制,就無法保證價格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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