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法院介入 律師:可能起更壞作用(圖)


廣西北海政府組織了集公、檢、法、衛生和消防為一體的拆遷大隊

【看中國記者張頌宇採訪報導】1月19日,國務院審議並原則通過有新拆遷法之稱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新條例將強制拆遷交由法院統一裁決,取消過去行政強拆,期減緩層出不窮的拆遷紛爭。對新條例作用,許多關注、處理拆遷案件的專家、律師看法並不樂觀。有律師分析,從中共職權體系來看,司法始終存在不獨立問題。新條例作用是讓強拆罩上一層法律面紗。在中國的法律制訂常摻雜惡法的情況下,新法也許起更壞作用。

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其中規定拆遷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取消造成官民衝突的行政強制拆遷,交由法院統一裁決。

法院將面臨新挑戰

據搜房網19日訊息,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對此發表文章,稱將面臨新挑戰。主要包括四點:

一,是如何有效排除行政機關的非法干預。在現有體制下,法院的人、財、物等都掌握在當地行政機關手裡。當法院的依法裁決與地方發展不一致時,行政機關就會不可避免地干擾法院的正常審判工作;

二,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拆遷標準的合理性。因無法定標準可依,如何確定補償標準的合理性也是法院必須面臨的一個難題;

三,是如何確保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救濟。由於我國沒有設立行政非訴執行裁定上訴制度,當一審法院的裁定錯誤時,被拆遷人無法通過上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是如何解決法院在拆遷過程中人財物的不足。強制拆遷裁決權交由法院統一行使,法院將難以有效應對大量的拆遷糾紛。

律師:常委管人事升遷 司法不獨立

將強制拆遷裁決權交由法院統一裁決,對發揮行政審判監督作用如何?專門關注並處理過拆遷案件的北京李姓律師分析,目前關鍵在,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是當地常委,而法院院長通常進不到當地常委位置。亦即「縣長肯定是常委,而法院院長、檢查院長通常不是常委,公安局長則多半是常委。而常委管人事升遷、人事任命。常委有作用的多。」新條例從整個體系職權上來看,根本沒有影響作用。

他指出前提還是司法不獨立問題。「中共一直講,它不會搞司法獨立。它只有黨委領導,政府也是黨委執行機關,法院也是黨委執行機關,所以中共不通過政府自己強拆,通過法院強拆,也差不多,不會有什麼差別。換句話說,共產黨沒避諱,這它的黨天下,誰都清楚的。 」

法律制訂常摻雜惡法 新法也許起更壞作用

另一名關心民間維權的李姓律師,則根本上質疑法院公信力。他表示:「很多違法事情都是法院去做的,老百姓都是有這擔心的。法律已經出的很多,關鍵是出來以後都不執行。另外,制定法律時又不徵求民意,往往摻雜很多惡法在裡面。在沒有民主、法治這樣一個大環境下,新法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也許還起的不好作用,只能這麼講。」

對於有關討論如何界定合乎公共利益及合理拆遷標準?該李姓律師仍不與置評的說:「還不是沿用那一套,閉門造法!‘有法不依,執法犯法’是最主要的問題。法律多的去了!它跟你老百姓玩起這套?」

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未區分問題

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博客作者九州歡樂20日寫在拆遷變法時一篇分析說,2001年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舊條例),其中一個致命問題,是沒有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地方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幫助開發商壓迫私有房屋業主。本來商業性拆遷應由開發商和被拆遷人通過平等的民事談判和市場交易來解決,政府卻以「公共利益」為由出面,強勢要求被拆遷人服從。這樣做既缺乏程序的正當性,經常讓被拆遷人得不到合理補償,而且為官商勾結留下了操作空間。

文章並提道,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被廢除之後,強悍的地方官員仍然視法律為無物,那又怎麼辦?

新條例讓強拆罩上一層法律面紗

許多維權律師、專家不看好新條例,此番出臺究竟目的何在?專門關注、處理拆遷案件的北京李姓律師表示,現在把強拆交由法院裁決,取消過去行政強拆,「以前是‘一家人’,現在是‘大哥和小弟’關係 ,讓表面上看起來比較不那麼窮凶極惡,到法院去就可以罩上一層法律面紗,儘管這個面紗不好看,也管不了多少事,但有個面紗給人感覺不一樣,骨子則沒多少區別。」

新條例出臺是否為達安撫民心?前述另一關心民間維權的李姓律師認為:「這已經過檢驗,幾十年來出臺一部部法律、法規,實際上根本不執行,特別是他們帶頭破壞法律,把法律制度破壞殆盡,這樣社會很難和諧。這些話能代表全國人民的意見,不信來個全民公投就知道了。」百姓根本已不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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