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重大交通事故案 肇事者疑被無期犯人頂包
「爸爸,爸爸,撞死我的車是藍黑色,不是白色,你難道不知道嗎?」
機械工程師鄭平西從夢中驚醒,心如刀絞,一直到天亮,再也睡不著了。女兒鄭玉偉的樣子還在眼前,跟活著時一樣。
鄭平西告訴《瞭望東方週刊》,幾次判決以後,他都做了這同樣的夢。這起導致他女兒慘死的交通肇事案,破案用了4年,兩級法院的6次審判又歷時4年,但他一直沒能為她討回一個公道。
家屬指認嫌疑人,其兄是警察
鄭平西講述:「2002年事發當日,據110報警記錄和現場目擊證人證詞,交警就已經鎖定肇事車輛為本地的魯J14XXX藍黑色桑塔納,並在第二天把嫌疑車輛排查表給了我一份。其中登記為藍色的車有7輛,我在一個星期之內,就已經通過親自查驗車輛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車,車主張繼波是當地一個建築老闆,後來搞了地皮做了房地產開發,他哥哥是公安局的幹部。但是辦案交警突然被派出去學習了,後來他們一直拖著不查,我就一直催。直到2006年,他們從公安系統的被盜車輛信息網上找到一輛河南濮陽的豫J14XXX白色桑塔納認定為肇事車,舉報出一個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作為肇事司機,泰山區法院兩次判決,都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每發回一次,他們就重新認定出一個新車主,直到2008年,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最終的認定是找不到案發時的車主了 ⋯⋯2010年,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要我息訴。」
山東省千舜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路秀軍對該案的定義簡單而直接---「造假」。他告訴本刊記者,卷宗裡的證據很多都是粗糙的造假,判決書漏洞百出。
對於車牌屬地、顏色、車主及口供記錄相矛盾等等多處疑問,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兩位負責人張國強和陳文生對本刊記者表示「確實客觀存在」,也是中院將案件兩度發回重審的因素之一,但他們認為,這些都屬於細枝末節的證據鏈上的瑕疵,不影響對案件主體事實的判斷。
而對於張繼波是否有嫌疑,其兄是否為公安局干警。張國強說:「據我所知,他確實有個哥在公安局,但你要說張繼波肇事,一點兒證據都沒有。」
陳文生告訴本刊記者,這個案件引起了市政法委乃至省檢察院、公安廳的重視。2009年的時候,市政法委專門組織公檢法開過聽證會,認為案件沒有問題,省檢察院也把卷宗調走複查過,也認為沒有問題。
張國強和陳文生都對失去孩子的鄭平西表示理解和同情,但他們均表示,審理這個案件,法院絕對沒有受到任何壓力,沒有任何「案外因素」,刑事部分的基本事實證據充分,足以支撐判決。
目擊者稱肇事車輛是藍黑色
2002年3月23日傍晚7時許,天色已經暗下來,泰安市武警消防中隊三班的戰士牟旭升和8個隊友洗完澡回單位,當他們走到泰山大街松園小區路口處,只聽「砰」地一聲,車禍發生了,肇事的一輛桑塔納飛速逃逸。
牟旭升告訴《望東方週刊》,幾位武警戰士立即分成兩組,幾個人搶救傷者送往醫院,他和另外幾個人負責保護現場。等到交警到達現場之後,他們才做了移交工作,回到不遠處的部隊營房。
當天晚上,又有交警來到牟旭升等人所在的消防中隊辦公室,向他們做了詢問記錄。
根據當時的記錄,牟旭升告訴警察,肇事車是一輛普通桑塔納,他距離較遠看到的車是黑色。但據現場群眾講,是深藍色,車牌號是魯J,其中有數字140,140在前還是在後不清楚。
牟旭升對本刊記者說,雖然筆錄上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但是當時詢問時,不止他一人,別的隊友也在場。
由於時間過得太久,很多細節他已經記不清,但大概記得,當武警戰士抱起鄭玉偉時,她已經不行了,眼睛、鼻子和嘴,都開始往外滲血。
事後一段時間,當他經過事發地時,又看見過家屬立在那裡的「尋找目擊證人」的牌子,上面大致寫到死者還有一個1歲的小孩,他很同情,但覺得也再做不了什麼,「我們已經把所知道的所有情況,該提供的全部提供給警察了。」
鄭平西對本刊記者說:「車撞到我女兒後,她翻到了車蓋上,如果這時候停車,我那孩子可能就是活的,但他加速開車繼續跑了大概50米遠,我女兒被甩出去摔在馬路牙子上⋯⋯」
肇事車的損害也很嚴重,保險槓的一部分、車窗玻璃散落一地。
泰安市公安局指揮中心當晚的「110報警求助情況登記表」記錄印證了武警戰士的證詞,一目擊者於當日19時54分打電話報警,告訴警方「一藍黑色桑塔納撞一騎自行車女子後逃逸,車號:魯J14XXX⋯⋯」
有人舉報一無期徒刑犯人是元凶
事發第二日,泰安交警提供給了鄭平西一份嫌疑車輛的排查表,羅列了所有魯J14開頭的桑塔納車輛名單。這其中,「車身顏色」顯示為「藍」的一共有7輛,鄭平西開始逐一給車主打電話,說明情況,請求驗車。
他告訴本刊記者,大約一週以後,他打電話給了魯J14459車的車主張繼波,張在電話裡面告訴他,車已經賣掉了。他依然請求幫忙找到買主看車。第二天,他再次打電話,對方回答:「車我還沒賣,你過來看吧。」
當時,鄭平西就產生了一些懷疑。到了約好的地點,他發現車蓋上有凹痕,車窗的壓條也有動過的痕跡,鑽到車底,發現保險槓下面貼的紙標籤竟然是嶄新的。
「我搞了幾十年機械,車有沒修過不是很容易就能看出來嗎?」鄭平西對本刊記者說,「但當時我完全信任警察,馬上去交警部門跟警察匯報。但是,當時經辦這個案件的交警張良坤突然被送去學習了,另一位警察接待的我。過幾天,他回覆我說,這個車是換過保險槓,但是是去年11月份換的。」
鄭平西心想,如果是2001年11月換的,那車底的紙標籤怎麼會一塵不染。他假設,如果這5個月來,該車因為車禍之類的原因下路了,修好後一直放在車庫沒動,那也有可能。為窮盡其可能性,他又專門查了魯J14459近5個月的養路費,發現無一遺漏地繳了。這讓他進一步懷疑該車就是肇事車輛。半個月後,他又跟蹤發現了該車貼前窗膜的情況,並全部跟交警匯報。
然而,根據泰安市交警六大隊民警張良坤、程東明提供的書面說明,「3·23」事故發生後,「支隊、大隊領導高度重視,辦案民警不辭辛苦連夜展開調查取證,對報警人及現場周圍群眾提供的魯J14XXX普通桑塔納嫌疑車輛,立即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這期間,2002年4月初,辦案民警張良坤遵照支隊安排,到市局培訓中心參加為期一個月的晉銜培訓,在脫產培訓期間,事故處理大隊現場二中隊民警在中隊長程東明的帶領下,對尚未排查到的魯J14XXX普通桑塔納繼續展開排查。「從車身的顏色上排除嫌疑車輛14輛,從車的新舊程度上排除16輛,從車輛碰撞摩擦痕跡上,排除10輛,請車輛鑑定技術人員重點檢驗的2輛。共計42輛。」
特別是對受害人親屬及周圍群眾提供的魯J14459重點嫌疑車輛,辦案人員「認真做好車主工作,較好配合,同時積極與有關技術人員取得聯繫,進行車輛檢查、鑑定,重點排查」。
「總之,通過不懈努力,使魯J14XXX普通桑塔納的42輛嫌疑車輛,都逐一得到全部排查。」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國強和陳文生告訴本刊記者,卷宗裡關於魯J14459是肇事車輛的證據一點也沒有,鄭平西自己倒是搞了很多材料。但是證據有個採信問題,公安機關辦案有自己的方法,取證按照一定的程序。法院判案只能依照證據來判。
魯 J14XXX牌照的全部車輛都得以排除嫌疑之後,「3·23」重大交通事故成了一樁懸案。但鄭玉偉的父親鄭平西卻認為證據確鑿,堅持不懈地對張繼波進行檢舉揭發。一年多以後的2003年10月10日,來自天津看守所犯人劉某的一封舉報信轉到了泰安交警支隊直屬六大隊,讓此案有了新的轉機。劉某檢舉跟他一起偷車的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段海申是2002年3月「在山東省泰安市交通肇事傷人致死逃逸案件」中的元凶。
肇事車一會兒是黑色,一會兒是白色
接到來自看守所的舉報信之後,犯罪嫌疑人段海申被鎖定為肇事嫌疑司機,但肇事車輛一直沒有找到。
2005年4月22日,全國被盜搶汽車信息網上出現這樣一條信息:2005年4月4日,一輛車牌號碼為豫J14316的白色桑塔納轎車在河北永年縣被當地刑警大隊以被盜車輛查獲。
2006 年3月30日,泰安市交巡警支隊事故科出具了第200201685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河北魏縣大辛莊鄉王家河村段海申在無駕照的情況下駕駛著河南濮陽人袁現波的豫J14316號牌桑塔納轎車與鄭玉偉相撞,致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判定段海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6年12月11日,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6)泰山刑初第243號判決,判定被告人段海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無期徒刑並罰,執行無期徒刑。
在筆錄中,段海申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卷宗材料中,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督查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於2006年3月14日取得的肇事車輛行駛證複印件上,蓋有 「濮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監製」的豫J14316牌桑塔納車照片上呈現為黑色,另一張從車尾拍攝的照片,該車也是黑色。
然而,濮陽市車管所副所長劉彥峰在查驗所登記車輛原始數據之後告訴《望東方週刊》,2001年轉入該所的豫J14316是一輛白色轎車,2005年失竊查獲時登記也為白色,2005年到2008年的歷次年檢中,車輛顏色均顯示為「白色」,系統中查不到任何顏色變更的記錄。如果車輛私自變更顏色而不備案,年檢的時候是不會獲得通過。2008年最後一次年檢後,車輛狀況為「鎖定」,停辦一切業務。因這輛車在轉入該所之前是北京的出租車,所以根據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出租車8年強制報廢的規定而鎖定的。
濮陽市車管所的另一位副所長榮立民對本刊記者說:「當時泰安警方來我們這裡調取材料的時候就有提到說,關於車輛的顏色,他們所掌握的信息怎麼和我們這裡的不一樣。那不一樣就不一樣了,我們的原始數據是不會改的。」
對於車的顏色疑問,法官張國強告訴本刊記者,這個車一開始登記的確為白色,但是後來就變了。因為車是在沒有過戶情況下進行的「非正常交易」,中途轉手多次,2003年秋天在舊車交易市場上被現在的實際車主買走,兩級法院經歷6次審判,最終實在查不清楚事發時的車主,甚至在這個案子中難以判斷是不是贓車,所以他們認為應該是私自更改的車身顏色。
如果是私自更改車身顏色,何以在2006年複印的行駛證圖片上,車的顏色呈現為黑色?行駛證複印件是誰造假?張國強法官告訴本刊記者,證據是公安機關提供的,法院沒有調查權。
濮陽車管所副所長榮立民告訴本刊記者:「我們不可能造假。」
市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後,第三次維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泰山區法院第243號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2007年7月19日,泰山區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號判決,依然判定段海申為肇事司機,基本事實證據與第一次判決無異。
2007年9月17日,泰安市中院再度以「事實不清,證據不明」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07年12月27日,泰山區法院又作出(2007)第292號判決,這時候認定的車主已經由之前幾次認定的袁現波、任軍營、郭軍營等人改成了盜車團夥的另一犯人段國強。但肇事司機依然是段海申,肇事車依然認定為豫J14316的「藍黑色桑塔納轎車」。
2008年3月10日,泰安中院作出(2008)泰刑一終字第15號裁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0 年6月16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向被害人家屬下達(2010)泰刑監字第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告知「由於此案案發至偵破相距時間較長,雖然登記為豫 J14316號車的所有權幾經變更,在某些情節上不盡完全一致,但從現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實、情節是一致的。從案卷材料看,案發後,公安機關經過大量的偵查、排查,排除了合理懷疑,結合相關證據,最終認定段海申系交通肇事者是有充分依據的。」
然而,鄭平西並不認為車身顏色的變化屬於「枝節問題」,他堅持認為司法機關在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一輛車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時候是藍黑色,2005年被另一些偷車犯盜竊的時候是白色,2006年取證的時候又變黑色,之後的年檢記錄又是白色⋯⋯讓他難以理解。
無期犯人:我難道就不睡覺嗎
律師路秀軍告訴本刊記者,這個案件中的無期徒刑犯人段海申以及提供證詞證明當時跟他一起的其他人,都是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在押犯。在第二次審判的時候,他在現場看到,儘管段海申已經是一副無所謂,愛怎樣就怎樣的表情,但當法官講到他的犯罪時間時,段海申說:「我難道就不睡覺嗎?」
根據2003年抓獲段海申盜車團夥的天津警方舉證,2002年3月22日凌晨,段海申一夥人還在山東省海陽市偷車,當日上午在邢臺銷贓。
而根據泰安法院的認定,段海申一夥於3月22日上午銷贓後,從河北邢臺開著車到邯鄲,帶上親友從邯鄲出發趕到泰安,3月23日傍晚撞人後逃到東平縣,在東平縣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修車,第二天坐車返回泰安去登泰山看日出,第三天看完日出後下山⋯⋯幾日之後,在邯鄲舊車交易市場將車賣出。
律師路秀軍認為,這種「日夜兼程」的時間設置不符合情理,連夜盜車銷贓之後,也不休息也不回家就半路接上親友駕駛著來源不明的一輛車去泰山旅遊,撞人之後又立即去登泰山看日出,難以理解。
然而法官張國強告訴本刊記者,之前也有考慮時間上來不來得及的問題,但是專門做了實驗,證明他們是有作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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