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
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對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皮黔生的二審裁定,仍維持一審判決。
2010年8月13日,瀋陽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皮黔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一審宣判後,皮黔生提交了上訴狀。
其中,涉及到受賄罪的指控包括,1995年至2005年間,皮黔生利用擔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天津星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曉華的請託,索取、收受吳曉華財務共折合人民幣7551924.47元。
關於濫用職權罪的指控包括,被告人皮黔生在擔任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與星運海外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支付人民幣2.2億元購買無實際資產的星運集團股權,造成國有資產人民幣2.2億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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