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張穎,家住吉林省長春市。2008年3月11日,我到長春市同志街一浴池洗澡時,被長春市公安局城管支隊幾名執法人員帶到該隊二樓,詢問王國升的情況,沒想到竟遭到刑訊逼供、嚴刑拷打,這些警察真是喪盡天良,天理難容!
王國升是我丈夫,涉嫌一樁經濟案件。但是在很久以前,我們夫妻感情已經出現問題,所以他辦的事我根本就不知道。但是,為了從我口中掏出王國升的問題,他們竟對我這樣一個與案件毫無關係的人刑訊逼供,嚴刑拷打。我不知道王國升幹了些什麼事,所以也說不出來他的事情,他們就認為我不配合,將我的雙手反手銬住,然後四人輪流向上拽手銬,將我的雙手提至超過頭部,並在我的身後用腳猛踢我的下身,其中一人脫掉外衣光著膀子,只穿內褲,胸毛外露,一副猙獰的打手凶相。為了不留下任何痕跡,他們用600毫升的礦泉水瓶裝一多半的水狠狠擊打我的頭部,直至把我打得昏死過去。我醒來後,他們又強行讓我蹲馬步,對我進行非人般的折磨,我被他們毆打折磨得發出聲聲慘叫。為了防止他人聽到我的慘叫聲,他們竟用襪子、抹布塞進我的嘴裡,並扒掉我的外衣,將我按倒在水泥地上,四個人壓住我的四肢,另一人站在我的後背踩我,我的大便都被踩了出來,全都便在內褲裡,而且都成黑色。兩名女警員其中一人為姚文宇看守我如廁時,看到了此情此景,都感到很震驚。其中還有一個叫王湧安的,假借搜身之機摸我乳房,從前胸一直模到後腰,肆意對我進行猥褻、侮辱!在對我長達18個小時的摧殘折磨期間,他們不給水喝,不給飯吃。正當我被他們折磨得死去活來時,其中一人拿來25張空白紙,強迫我在空白的紙上簽字、按手印,我怕再次被他們毆打甚至打死,不得不從。之後,他們就在我簽了字、按完手印的白紙上隨意編寫供詞,再拿著我的所謂供詞去逼供王國升。他們審訊王國升的房間和我是一個樓層,我清清楚楚的聽到了王國升發出的聲聲慘叫。在被他們嚴刑拷打18個小時後,為了掩蓋刑訊逼供的犯罪事實,遍體鱗傷的我被他們送進了看守所,看守所的警員看到我身上到處是傷,並做了備案。
到看守所後,警員張樹鵬告訴我只要交10萬元錢給城管支隊即可放我出去。但是我實在拿不出這筆錢,後經朋友張向忠、齊卡、周淑先、王昱隆多次溝通,最終交了12000元才將我釋放。但是,朋友交錢時,他們卻沒有出具任何收據,只是張樹鵬給寫了一張收條,上面寫著:「收到王國升退還贓款12000元」。但在公布王國升退還贓款的數目中根本就沒有包括這12000元。當我走出看守所時,看守所的警員問曾目睹過我被打全過程的警員姚文宇:「她是什麼罪」?姚沉默片刻竟回答:「傳銷。」
以上是我被長春市公安局城管支隊刑訊逼供敲詐勒索的全過程。時至今日,我沒有觸犯國家的任何法律,長春警方也沒有找到我任何犯罪證據,只因為我是犯罪嫌疑人王國升的妻子,這些執法人員就對我肆意摧殘、毆打,請問天理何在?法律何在?這是任何公民都無法忍受的,也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所不允許的。我國法律規定的十分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刑訊逼供,就是為了維護公民的人權並杜絕冤假錯案的出現,凡是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就是犯了刑訊逼供罪,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如今我雖然身上的傷痕已經找不到了,但是證人還在,證物還在。同時,這次遭遇也給我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至今我常常是惡夢連連,就連白天也時常做惡夢,走不出被殘害的陰影。頭部被打後,我的記憶力嚴重減退,陣發性頭痛經常發作疼痛難忍,以至於許多生意都做不了也無心去做,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僅在南方的一次生意中就賠了20多萬元。
據瞭解,長春市警方尤其是城管支隊發生刑訊逼供事件並非偶然,我僅僅在那裡面呆了28天,就聽說在該支隊裡發生的幾件怪事:就在我進去之後不久,就有人在該支隊被打死了,之後公安局賠償了事。還有在這裡遭遇電擊的等等。為了法律的公正、公平與正義,我強烈要求省紀委、市紀委、市公安局認真調查此事,嚴肅查處那些侵犯人權、刑訊逼供的執法人員,將他們繩之以法,並賠償給我造成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還我一個公道,還公民一個公平,還人間一份正氣!如果此事不能嚴肅處理,就是對犯罪的姑息和包庇,將來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還會遭到毒手以至產生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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