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勞工法例對孕婦有特別保障。加拿大的失業保險(Employment Insurance (EI), )其中有分受傷、裁員失業和產假。產假(Maternity Benefit)有分懷孕假(Maternity Leave)和父母假(Parental Leave),懷孕假給予17週的假期, 給生產的媽媽使用;父母假父母都可使用,如果母親休了懷孕假,再休父母假,則父母假為35週;但如果母親休了懷孕假,父親休父母假,則可休37週。下面我們給大家介紹相關細則。
懷孕假和父母假
凡為同一僱主服務滿20星期者,有權請懷孕假期17星期(生產前及後均可),如有醫生證明不能馬上工作,孕婦可以多獲得不超過六週的假期。
僱員於產後有權恢復未請假前的職位,若做同樣職位的同事獲得加薪,她亦享受同樣權利。懷孕更不應影響其升職機會。產假必須在分娩前的第16個星期開始才可享受,但如果有產期推遲,有流產危險,產出死嬰,母親身體不佳等特殊情況時,女職工可以享受額外的特別產假(不帶薪)。合法墮胎及流產有權申請不超過3星期的休假。如遇流產,孕婦於產後可以申請不超過5週的休假。
女工在向僱主申請產假時應該提供醫生開出的懷孕證明,同時寫書面信,說明自己產假開始與結束的日期。僱主應該准許女職工休假,同時保障假後讓她恢復工作並得到與原來一樣的工資與福利待遇。除產假外,女職工可以臨時請假去醫院作懷孕檢查。她應盡早通知僱主,僱主也應該准許她暫時缺勤去看病。
產後女工須在復工2週前通知僱主,而僱主則應於僱員預定復工日前4週通知她。
父親和母親都一樣有權享受35個星期的不帶薪的父母假。父母假是從孩子出生後或領養到一個學齡前兒童後才可開始,但結束時間不得晚於此後的70 個星期。父母假時間如果未超過12個星期,僱主必須准許該職工回返工作崗位與恢復原工資。
津貼金的計算
懷孕母親最早可在預產前八個星期開始領取懷孕津貼,申請人須經過兩星期的等候期(政府不會給付)才可以開始領取津貼金。因此,懷孕母親最早可在預產期之前的十個星期放產假,然後立刻向加拿大人力資源部的就業保險辦事處申請懷孕津貼金。
總體上來說,懷孕津貼金的計算辦法是,從第三個星期開始, 給付個人薪酬(以之前的28個星期薪酬為計算標準)的55%, 上額到每兩個星期最多可拿到447元(稅前),直至產假結束(52週)。
懷孕津貼金最多只可領取15個星期,但會在嬰兒出生後17個星期停止發放。若嬰兒因健康問題而要住院的話,這17個星期的期限可延長,直至嬰兒出院回家照顧,但不可拖延超過嬰兒出生後的52個星期。無論如何,懷孕津貼金最高也只可領取15個星期。
嬰兒的親生父母或領養父母可領取高達35個星期的育兒津貼,使其能留在家中照顧初生嬰兒或被領養的兒童。這津貼可由母親或父親一人領取或父母兩人共同分享這津貼金。只要一方已接受兩個星期的等候期,另一方就不用履行這條件。假若母親已在領取懷孕津貼金時經過兩個星期的等候期的話,在領取育兒津貼時也不用履行兩個星期的等候期。
育兒津貼最早可從嬰兒出生日或領養兒童回家後當天起領取,這35個星期的津貼金是不可以超越他們出生後或回家後的52個星期。
欲瞭解加拿大孕婦產假與福利,可諮詢華咨處或登陸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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