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荒唐規定親屬大義滅親被告可減刑
初衷是鼓勵「大義滅親」,做法卻和「大義滅親」背道而馳,豈不荒唐?被告人只能自己救自己。
據新京報報導,日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其中規定,為鼓勵被告人親屬「大義滅親」,被告人親屬舉報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隱匿地點或帶領司法人員抓獲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抓獲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準刑的20%以下」。
河北方面出臺此規定的初衷,可能是鼓勵被告人親屬踴躍報案,積極與警方和司法部門合作,畢竟親屬最熟悉被告人情況,有了他們的合作,破案會事半功倍。
問題是,「大義滅親」的行為是被告人親屬所做,如果鼓勵,被鼓勵的對象也該是這些親屬。被告人如果被證明違法犯罪,就理應依法受到懲處,而不應因其他人某些值得鼓勵的行為,獲取不應有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主要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總而言之,是根據被告人自身的表現,決定對其處罰的有無、輕重。也就是說,只有被告人自己才能救自己,「一人做事一人當」,這是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
鼓勵「大義滅親」也許有其道理,但並不能因此而影響對被告人的處罰標準,否則,便會嚴重影響法律應有的權威。說到這裡,有必要談一談「大義滅親」典故的由來。
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卻勾結公子州吁,發動政變害死國君,篡奪了衛國政權。石碏在鄰國的幫助下粉碎政變,並不顧勸阻,堅持處死了石厚。他的這種行為,被《左傳》作者左丘明讚為「大義滅親」,傳頌至今。
如果按河北方面的這個「量刑指導意見」,石碏非但提供破案線索,而且直接幫助破案成功,石厚「可以酌情減少基準刑20%以下」,豈不是要撿回一條性命?
「大義滅親」之所以難能可貴,關鍵在「滅」字上,所要「滅」的不是親情,而是犯罪行為。這個「量刑指導意見」卻用對被告人減刑,換取被告人親屬合作,犯罪行為何「滅」之有?初衷是鼓勵「大義滅親」,做法卻和「大義滅親」背道而馳,豈不荒唐?
不僅如此,如果量刑可以作為交易的籌碼,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就等於被開了豁口:既然父親報案兒子可以減刑,丈夫貪污妻子賠款、兒子殺人父親下跪,甚至哥哥強暴少女弟弟花錢「私了」,豈不是也能找到自圓其說的話柄?雖然從程度上看有輕重之分,但親屬的某些作為,可以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減免刑責的依據,其違背法律原則的性質,卻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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