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該「取消貪官死罪」
人大常委會成員就是否修法「取消貪官死罪」辯論。曾在公安部任職的牟新生委員提出:「我個人認為有必要研究取消現在刑法中關於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 死刑罪名。」他說:「從國際上看,大多數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經濟犯罪和貪污賄賂罪犯一般都沒有死刑,因為職務罪犯特別是貪污賄賂罪犯不同於一般的刑 事犯罪,情況比較複雜,涉及的面也比較寬,在現實中偵查、調查這種犯罪難度相當大。」(8月28日《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關於該不該「取消貪官死罪」的爭論此伏彼起。現在,終於有在公安部任過職的大人物將其放到桌面上公開鼓噪了,無疑是社會的巨大進步。竊以為,「取消貪官死罪」根本無須討論,直接施行不就得了嘛。
「取消貪官死罪」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這年頭,跟國際接軌可是最時髦的事情,尤其那些對利益集團和官員有利的「國際慣例」,統統被施以「拿來主義」。牟新生委員煞有介事地舉出了發達國家的例子,無非是暗示「取消貪官死罪」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有了「國際慣例」當幌子,別說「取消貪官死罪」了,幹啥事都理直氣壯。當然,他沒好意思說其實好多發達國家根本就不存在死刑。
貪污賄賂罪犯非常複雜。牟新生委員表示,「職務罪犯特別是貪污賄賂罪犯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情況比較複雜,涉及的面也比較寬,在現實中偵查、調查這種犯 罪難度相當大。」對此我一萬個贊同。有哪個貪官背後沒有複雜的背景呢?有哪個貪官如果深究的話不會扯出一連串的「螞蚱」呢?有哪種犯罪行為偵查起來會比查 處貪官難度更大、阻力更大呢?歸根結底一句話,這都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啊。
實際上,「貪官不死」早已成為有中國特色的傳奇。別說貪污幾百萬、上千萬的了,連貪腐上億的也可保命呢。原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負責人、遼寧大連證券 公司董事長石雪,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有人曾大聲疾呼:貪污2.6億不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是的,這確實需要一個理由。可這個「理由」誰來給?至今似乎沒有任何人來回答。
既然「貪官死刑」基本上已經名存實亡,還不如早點取消了好。有了法律規定,白紙黑字擺著那裡,某些好事之徒就不會再嚷嚷「貪污2.6億不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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