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如何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對於一些獲得美國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國移民(LPR)來說,移民申請已經是一個長期艱苦的過程。然而,一旦獲得永久居留權,並不代表這個過程就結束了,因為永久居留權被視為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權利。由於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進行國際間的旅行日益方便,有些綠卡持有人經常需要離開美國去往其他國家。在美國境外的停留時間,離開美國旅行的頻率,原因和意圖會被視為是否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的因素。如果被判定放棄身份,永久居民將被剝奪其永久居民身份和合法留在美國工作生活的權利。

在出入美國境外旅行居住,移民局將如何認定一個永久居民是否已放棄他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呢?

放棄美國永久居民的相關法律

很多人都不瞭解,出入次數和時間到底為多少時,返回美國不會被認為是放棄永久居民身份。然而,這個問題不僅沒有明確的答案,而且懷有這一心態也很危險。那種認為只要在一定的時間段內返回美國,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就不會失去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一套明文規定,事實上,以往的判例也不盡相同。

導致這種錯誤想法的兩個規定是:

一、法律規定,如果永久居民返回美國滿足兩個條件:

1.未放棄合法永久居留;

2.不超過一年的臨時短期離境,他/她可以用永久居留證(「綠卡」)反覆進入美國。這基本上意味著,如果你離開美國時間在一年以上,那就不能用綠卡作為出入證件了。但這並不意味著,如果您一年返回到美國一次,並短暫停留幾天,日期累加便會重新自動計算,你就可以離開美國了。如果移民局綜合考量你在國外度過的時間後,認為你已經放棄將美國作為你的永久居住地,你將失去你的綠卡。(請注意:如果你有病不能跨國旅行,即使你已經在美國境外居留一年以上,你也可以持綠卡作為出入證件進入美國。)

二、如果永久居民已經在美國以外連續居留180天以上將被視為尋求允許進入(admission)美國。Admission 時,移民局可審核該申請人是否仍滿足作為一個綠卡持有人應具備的各項條件。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如果永久居民每6個月不到就返回美國幾天將不會失去他的永久居留權。雖然在美境外停留每6個月回美一次在頭2-3年內可能不會有任何後果,但這種延長期的歷史記錄將有一個累積效應,提高了被認為是放棄永久居留權的風險。

影響永久居民權的因素:

一個永久居民在回到美國後要保持其身份,他/她必須已經獲得了這一身份並一直保持該身份,在短暫離開美國後,必須返回且未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如果該人士沒有在短暫離境後回到美國,他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並將不得入境美國。如果辦理事先定好的事情需要相對短的時間;或由於事情在相對短時間內合理變故致使短暫離境中止,那麼離開美國的這段時間將被認為是在境外短時間停留。

不幸的是,這一切意味著沒有客觀的和可以量化的規定。相反,分析標準要考慮「整體情況」,這實際上已經導致不一致的決定,且或多或少帶有主觀色彩。所說的「整體情況」,包括以下一些因素:

1.家庭聯繫(在美國和在國外)。

2.房產(在美國和在國外)。

3.商業聯繫(在美國和在國外)。

4.居住時間(在美國和在國外)。

5.就業(在美國和在國外)。

6.離開美國的時長和目的。

7.是否有連續的美國報稅。

8.是否獲得了回美證。

9.其他因素:俱樂部會員,銀行賬戶,郵寄地址,抵押貸款,信用卡,保持有效的駕駛執照等。

由於標準是綜合考慮整體情況,移民局將考慮所有的因素來決定一個人是否放棄永久居民身份。

入境時的審查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的機場人員可判斷你是否已經放棄身份。如果在美國以外的逗留時間不短,你可能需要向入境處展示證明你與美國的聯繫,以及你意圖回到美國的事實。大量的聯繫文件將證實你會在辦理事先定好的事情需要的相對短時間內或因發生合理變故而在較短時間內返回。如果事件不會發生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你必須證明你有連續不間斷返回美國的意向。

在最壞的情況下,如果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認為,你已經放棄了你的永久居民身份,你將因為沒有有效入境證件而被起訴,且將上庭不得不向移民法官陳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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