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警察查車 持衝鋒槍野蠻打女人 天理不容
2010年6月23日零晨12:00左右,在陽春市三橋往黃牛頭方向路口處警察在查車,我當時騎著一臺助力車,兩邊都很黑暗沒有路燈的,一個警察攔停我,當時用極度不雅的語言嚇我,說「再走就打死你,***」後面加上髒話粗話。------首先,作為一個國家公務人員,就這點素質,就這點水平,試問何以對得起所有納稅人呢?這就素質又怎麼能讓警察在公民心中有一個好的形象呢?又怎麼能真正為人民服務呢??????
再來,因為這臺助力車不是我本人的,是我一個同學的,我就馬上打電話問我同學,這助力車的發票等相關證件,然後我同學說這車是她阿姨給她的,車的發票等在陽江,然後她人也過來了。
她 過來後,把自己騎的摩托車證件,駕駛證,身份證三證都交給那些警察,一直都沒有什麼衝突或其他的。後來,一個警察就叫我同學打開車鬥,我同學也非常配合去 打開車鬥,但她努力打了幾下實在打不開,就說「我開不了,我沒這能力開,我從來不用這個車斗的,因為它一直都很難開的,你們有本事,你就開吧。」一個警 察,記不起警號了,聽說還是一個領導。就過來嘗試開,開了幾下也開不了。就開始發火了:「開不了,那就開到了再走,我拿單過來,……」我的同學也急了,因 為的確是開不了,而你也嘗試去開了,還是開不了,這個警察自己開不了,就覺得下不了臺了,就可以有以下的一幕暴力警察打人嗎?我同學見這樣的情形,想拿手 機出來打電話,一手被旁邊的協警搶走了,然後那個開不了車斗下不了臺的警察,據說是領導的傢伙以及一個拿著衝鋒槍的敗類就過來像要吃了我同學一樣,開始推 我同學,拉我同學,打到她都倒在地上了,我見壯就衝上去想阻止,兩個警察就把我拉開。---------一個弱女子被你們這些穿著警服,背著衝鋒槍的傢伙 如此對待,她犯法了嗎?她是犯罪嫌疑人嗎?如果不是有一個警察拉著背衝鋒槍那個敗類,他更打得我同學厲害,後來我同學說當時打到她連屎都出來 了,------天啊,到底有沒有天理啊,一個人警察察,國家公務員,如此地執法,如此地對待一個根本沒有任何嫌疑沒有任何問題的良好公民,試問有天理 嗎?試問這叫廣大市民如何相信警察,相信公務員能為社會為國家為人民服務呢?????試問這樣的人嚴重影響警隊形象,何以說得過去啊????!!!!
經 過這樣的打人及衝突,那幾個所謂的領導就通知車過來,把我和同學帶回派出所去錄口供。我一直堅持說,如果你們不把警察打人這事寫上去,我是絕對不會簽名 的,我車可以不要,你們要什麼罰都可以,只是一個原則,你們警察打人就是千錯萬錯了。與我同學錄口供的那個警察就很和善,也很公正。因為當時該派出所的劉 姓指導員以及自稱是陽春市公安局政工辦的女人(警號為201891)在給壓力我同學,說了一堆廢話,而我同學本身就是法律專 業本科的人,就說那指導員及201891說,「你們其他廢話不用說,講良心,講公正,我的確打了那車的車鬥,就算你槍指著我,把我打死了,我也是開不了, 你們所謂說我不配合,就認為我故意不開,那好,你們自己的所謂領導也去開了,也是開不了,這樣他下不了臺,就可以動手了嗎?」然後201891竟然良心盡 失地說:「誰打你?沒人看見有人打你」。我同學就說:「可以,那我身上的傷都是鬼抓的,你說出如此沒良心的話,可以,你就算打死我,我也是這樣說,你們警 察打人,你們愛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吧」。
幫我同學錄口供的警察很好,很公正,也很和善。我同學和那劉姓指導員及201891一番話後,等他們倆出去以後就對我同學說:「不用理會,自己什麼樣的觀點就堅持什麼樣的觀點,他們都是幹了幾十年的人了」。-----說明什麼呢?請你們自己看吧。
而幫我錄口供的人,我們一直僵持著,因為他始終不肯把警察打人的這一點寫上去。
而我同學的口供也是寫著身上的傷是自己損傷的,當時幫錄口供的警察就說:委屈一點吧,這樣好交待,如果你去投訴,大家都要花時間。我同學是讀法律的,她也很清楚的。也想著算了,息事寧人吧。
然 而,那個拿著衝鋒槍的敗類實在是太可惡了,他媽的,這裡得罪說一句,以為拿著槍就了不起了,對一個弱小女子這樣,那架勢就是想把我同學吃掉一樣,他媽的, 好人壞人一個對待?人性化在哪裡???自己錯了,下不了臺就可以為所欲為嗎???當時如果不是有警察拉開那個拿著衝鋒槍的敗類,他對我同學打得更厲害。
當時十幾二十個警察在場圍著一個女人,那陣勢,是人都嚇死了,更何況是一個女子???別說警察,就是一個男人打女人都是違背天道的,連在場旁邊的警察都看不下去了,不斷在拉開那個拿衝鋒槍的傢伙。
更可怕的是,明知自己警察打人不對還要與我們做思想工作,讓我們在口供上簽字說沒有打人這回事-----天啊,這公理何在。
能記住的警號有:201891 201935 201915 201974 201924
把我同學--一個女子打著手腳損傷,手連彎回來都是痛的,當場打的時候連屎都被打出了,腰也被扭傷。以致無法正常工作。
第 二天,也就是2010年6月23日下午兩點半到陽春市公安局督察大隊去投訴,與我們錄口供的是隊長熊興盛,羅成,給我們的答覆是,沒這麼快查出來,要十五 個工作日,請問這忽悠誰啊?拿著衝鋒槍來打人,就可以無法無天?可以不管了嗎?這種鄉下地方以為山高皇帝遠就可以胡作非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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