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學清楚肯定地證實:未誕生的嬰兒確已是個人 生命的開始就是受孕之時,在生物學上是不爭的事實」現代科學清楚肯定地證實:未誕生的嬰兒確已是個人
生命的開始就是受孕之時,在生物學上是不爭的事實」
現代科學對人類生命的開始有何結論?
很多人誤以為墮胎是一個「宗教」議題,其實不然。它是一個科學問題,尤其是一個生物學上的議題。要問生命什麼時間開始,生物學家才是科學權威,但是當我們在尋求這個問題的答案時,我們常常最後去請教這些人。現代科學的結論是非常清楚的: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的時候。這是科學事實,不是哲學、推測、意見、猜想,或者理論。今天,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是一個證據確鑿的事實,沒有一個在理性誠實,且有知識的科學家或醫生能夠否認這點。
1973年,高等法院判決「洛伊對韋德」(Roe v.Wade)*1 判案時說,他們沒有必要裁決生命何時開始這個「難題」。為什麼?其實,他們說的是:「我們無法決定生命是什麼時候開始的」[6] 法庭在當時誤導了眾人,而被誤導的人,今天也繼續誤導大眾。
任何熟悉高等法院近年歷史的人都知道,1971年十月,在「洛伊對韋德」案之後,220位傑出的醫生、科學家和教授聯署,向高等遞呈一份顧問摘要(此類檔乃是就某法律問題向法庭提出建議)。他們向法院說明,現代科學已經證實了人類生命是延續的,未誕生的孩子,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一個人,應該和其母一樣,被視為人。[7] 這份文件的要旨是「說明現代科學(胚胎學、胎兒學、遺傳學、產期學,與所有的生物學),都清楚而肯定地證實:未誕生的嬰兒確已是個人。」[8]
例如,「在第七個星期的時候,(未誕生的嬰兒)已具備成人所有的外部特徵和內部器官……大腦的構造已如成人的腦,送出腦波,指揮其它器官的功能……心臟穩定地跳動,胃部產生消化的汁液,肝臟製造血細胞,腎臟也開始活動,從小孩的血液中抽取尿素……手臂和身體的肌肉已經在運動。第八個星期之後……足月的嬰兒所具備的每一樣構造都已齊全。」[9]
毫無疑問,這份文件用科學事實證明了人的生命是開始於受孕之時。此外,「根據修正案第五和第十四條,未誕生的嬰兒是一個人。」[10]
事實上,在「洛伊對韋德」案之前,幾乎每一本醫學和生物學的教科書都認為人的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也都如此教導。人的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這雖然未必是經過討論確定的醫學事實,但已是一個公認的醫學事實。所以,許多教科書都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加以討論,但也有許多教科書都提到這一點,例如,1975年,杜魯門(Patrck A. Tureman)向伊利諾斯州高等法院提呈了一份檔。他說:
「我們提出一位醫學教授的宣誓書,內中詳述今日在醫學院使用的十九本胚胎學教科書,全部都同意人的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那些教科書都同意人的生命從此時開始。當時法院沒有駁倒它,也不可能駁倒它,因為這條法律是合乎邏輯,且有生物學上的根據。[11]
雖然高等法院已經知道這個科學證據,他們決定仍然聲稱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未誕生的嬰兒是一個完全的人。基本上,他們的決定只是反映了社會上所提倡的意見,不是科學事實。1970年代.墮胎的辯論愈來愈熱烈,《加州醫學》這份科學雜誌的幾位編輯指出人們是在「刻意迴避眾所周知的科學事實,就是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無論是在子宮之內或是在子宮之外,生命延續,直至死亡。」[12]
墮胎革命二十五年後,雖然科學的意見不免蒙上政治色彩,醫學教科書通常仍假定或確定生命是開始於受孕之時。例如,穆爾(Keith Moore)教授是多倫多醫學醫學院解剖系的教授和系主任,他所著的《人類的發育:臨床胚胎學》(Developing Human,Clinically Oriented Embryology)常被醫學院胚胎學課程所採用,書中說:
「小孩子從一個單細胞發育而成的過程是相當神奇……當女性的卵子從男性受精之後,人類的發育是一個不斷的過程,單細胞的受精卵生長和變化……最後變成一個多細胞的成人。」[13]
一本純粹世俗的教科書會提到這樣的「神奇過程」,其實不為奇。即使單單是人類細胞中的一串DNA,其中的數據域已經當於有一千本藏書的圖書館。根據美奧診所的首席遺傳學家高登(Hymie Gordon)博士所說,受精卵的複雜程度」是超過我們所能理解的。」[14]在短短的九個月內,一個受精卵生長,變成一個有六百億萬細胞的,會呼吸的活人。
再者,醫學字典和百科全書都肯定胚胎是一個人,在這些書中,我們可以引用:《朵氏圖解醫學辭典》(Dorland's Illustrated Medical Dictionary),《杜氏醫學百科辭典》(Tuber's Cyclopedic Medical Dictionary),《醫學、護理與保健百科辭典》(Encyclopedia,and Dictionary of Medicine Nursing and Allied Health),都將胚胎定義為:「從卵子受精到第三個月初,這一段時間中的幼小人類。」[15]
1981年,美國國會對「人類生命從生命時候開始?」這個問題舉行聽證會,國際名科學家出席一個參議院立法委員會,[16]哈佛大學醫學教授洛茲(Micheline Matthews- Roth)告訴美國國會,」生物學和醫學都承認一個事實:任何經由兩性繁殖所產的個體生命都是開始於受孕之時……」[17]
科拉羅多州大學醫學院的鮑斯(Watson Bowes)博士證實說,「從生物學的觀點而言,簡單且顯而易見的,一個人生命的開始就是受孕之時。這在生物學上是不爭的事實,不應該為了迎合社會、政治和經濟的考慮而加以歪曲。」[18]
賓州大學醫學院的龐基凡尼(Alfred Bongiovann)博士指出:「標準的醫學教科書向來都是說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19]
他又說:「我不認為這些處於發育初期的人是不完主的人,正如我不認為青春期劇變之前的孩子……不是一個人。縱然不完全,這仍是人類生命的每一個階段,直到青春期的晚期。」[20]
迪米而(McCarthy De Mere)博士是一個開業的醫生,也是田納西州大學的法律教授,他證實說:「人格與人體的開始就是受孕的那一刻。」[21]
世界有名的遺傳學家李居訥(Jerome Lejeune)博士是法國巴黎迪卡大學的基礎遺傳學教授,他聲明說:「每個人都有個非常獨特的開始,就是受孕那一刻。」[22]
博士也強調:「從受孕到年老,人類的人性不是一個玄學上的主張,乃純粹是一個實驗的證據。」[23]
美奧診所醫療遺傳學系的主任高登教授證實說:「從現代分子生物學的標準而言,生命是開始於受孕的那一刻。」[24]
他又進一步強調說:「現在我們可以斬釘截鐵的說,生命從何時開始這個問顥……是一個已經成立的科學事實……這個已經成立的事實是,所有生命都是從受孕的時候開始,人類的生命也下例外。」[25]
當美國參議院提出參議院:法案第158條(稱為‘人類生命法案’)時,參議院伊斯特(John East)主持一連八天的聽證會,共請出57位證人。參議院的報告結論說:
醫生、生物學家,和其它科學家都同意,受孕是一個人生命的起始點——此一個體是有生命的,且是人類的一份子。在無數的醫學、生物學和科學文獻中,對於這一點有壓到性的一致看法。[26]
1981年,只有一個科學家與大家的意見相反,而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哲學上的,不是科學上的。事實上,當有人促請他們的時候,提倡墮胎的人,連一位專家的意見也舉不出來,無人能明確的證實生命定始於受孕之外的任何時候。*2
很多其它生物學家和科學家都同意生命始於受孕之時,而且他們都同意,從受孕到出生這段時間中,找不到一個實點或一個片段,可以說未誕生的胎兒不是人。
哈佛大學醫學院洛茲教授曾經強調說:「認為生物學的論據不夠有決定性,這是不正確的看法一一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就是當卵子和精子結合,形成受精卵的時候,並且這個孕育中生命,無論在任何階段,都是我們人類的一分子,這是完全符合科學的正確說法。」[28]
總結來說,我們同意於醫學研究前輩蘇園士(Landrum B.Shettoes)博士的看法「沒有人可以否認這個事實: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29]
在此重申,這不是一個宗教問題,完全是科學問題,科學家們不論有任何宗教觀或沒有宗教觀(不可知論者、猶太教、佛教、無神論者、基督徒,印度教等),都同意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國際醫學道德法典聲明:「一位醫生必須時刻謹記保存人類從受孕直到死亡的生命之重要性。」[30]
所以日內瓦宣言要求醫生如此聲明:「我必對人類受孕起的生命保持至高的尊重——即使遭受威脅,我仍不會以自己的醫學知識觸犯人道法律。」[31]
這些聲明可見於1949年四月(vo1.1,p.22)和1950年一月(vo1.2,p.5)的《世界醫學聯會報》(World Medical Assocication Bulletin),世界醫學聯會重申,支持日內瓦宣言。[32]
人類生命是否始於受孕,究竟有何差別?其差別就在於:若人類的生命始於受孕之時,那麼,墮胎就是謀殺。
而根據科學,我們無法否認這個事實。*3
*1 譯者按:「洛伊對韋德」案是關於美國德薩斯州德一名未婚懷孕女子,因為德薩斯州的法律禁止墮胎,無法獲得合法墮胎。當時美國有幾個州是允許墮胎的,可是祂沒有路費前往。最後她上訴美國高等法院獲勝,她的案件影響了美國其它五十個州同時通過墮胎合化,轟動一時。可是今天,這位女主角已經是一位重生的基督徒,並且大力反對墮胎。
*2 有些人主張生命可能始於孕體著床之時。著床雖然重要,卻不能用來作為生命開始的界限。
*3 但是,如果接受這個事實,卻又堅持奪人性命在道德上並無不當之處,簡直是不可思議。這使人想起德國的納粹分子。然而,今天,這樣的論調卻越來越為人所接受(例如,James M.Humber 和 Robert F.Almender的 Biomedcal Ethics and the Law)第16頁;參見註釋3。
現代科技怎樣證明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
近來的醫學技術發展,譬如音波顯像鏡讓我們可以探視子宮,甚至從受孕候開始,就可以觀察胎兒發育。這比起過去所瞭解的,就如人從水中看自己倒影與照鏡子相比,那樣的不同。現代胎兒學讓我們可以觀察母腹中這個小生命的生長,令人驚奇,難以致信。[33]
納森攝(Bemard Nathanson)博士表示現代科技的進展,使他支持墮胎的信念有了一百八十廈的轉變。他素稱「墮胎之王」,田為他在這方面非常有名,曾經主持超過60,000次的墮胎[34],但他今天大聲疾呼反對墮胎,因為近年胎兒學的發現使他不得不承認——胎兒是一個活生生的人:
超音波技術好像是在子宮開了一扇窗戶,這是第一次我們親眼看見裡面的嬰兒,在此之前,我們從來未能如此做。我的意思是說,X光是靜態的,單憑X光,不能充分證明或或反駁種種有關胎兒的事。但是,藉由超音波,我們取得這些非常清楚準確的照片,讓我們可以刺激胎兒,看他怎樣呼吸,怎樣活動,怎樣吞食,怎樣排尿,觀察子宮裡的一切動靜。
現在,超音波技術更有一項新的突破,叫做子宮音波圖,叫人非常興奮,[在此之前]的照片已經很好,但都比不上這些照片——這是懷孕最初期的珍貴資料。
我們現在可以用子宮音波圖看妊娠囊——受精後兩星期出現的一個小囊,三到三個半星期後,[我們]可以看見心臟開始跳動。這樣就修正了我們許多有關胎兒的資料。
我相信不久還會有更新的技術:例如,有顏色的超音波會讓我們看見更清楚,更生動的照片,使我們更進一步瞭解未出生的嬰孩。[35]
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之時,現代科學之所以有這樣的結論,乃是因為音波顯像和現代胎兒學大力支持這個判斷。[36] 每項已知的科學定律(例如,生物起源——生命只來自生命)和每一個科學事實(例如,一個遺傳學上新而獨特的人類生命體,從受孕起即已存在)都叫人作同樣的結論。
這一切都在在說明,人類生命的開始除受孕的那一刻以外,別無任何實點。(例如,有生存能力時)可以作為起點。
胎兒是否僅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
在生物學上來說,懷孕的時候,是有兩個不同的身體並存,這是一個科學事實。其一是女人自己的身體,另外,還有一個身體——孩子的,許多懷孕婦人和胎兒的血型不同,這就顯示他們是兩個不同的身體。一個人有兩種不同的血型,這在醫學上是不可能的。還有一個證據,女性所懷的胎可能是男孩,清楚可見這是另一個身體。
此外,母親自己的身體也視嬰兒為外來的,如果不是胎盤的保護,嬰兒就會視母親的身體當作「外來組織」而加以排斥。醫生們說,胎盤並非自己發育而生的,而是未誕生的嬰兒為了自己的生存所激發的,事實上,卵子受精後72小時便開始製造胎盤。
在紐西蘭歐克蘭的胎兒學生理學教授李雷(A.W.Lioey)被譽為「胎兒學之父」,他說:
胎兒不像傳統所認為是一棵被動的、依賴的,沒有神經且脆弱的植物;而是一個幼少的人,很有動力,可塑性極高,很有彈性,而且,很能控制自己的環境和命運……總之,胎兒控制母親的機能……因此,營養的供給是偏重胎兒的需要……在懷孕的過程中,母親才是被動且依賴的。[37]
並且,胎兒停止了母親的經期,又刺激形成胎盤和一層如同保護囊的液體,將母親的的子宮變得適合居住。它自己調節羊水,有時母親說「破水了」,都是胎兒導致的最後,決定何時分娩的是胎兒,不是媽媽。[38]
他又說:「在生物學上而言,沒有一個階段的胎兒可視為母親的附屬物。根據遺傳學,從受孕開始,母親和嬰兒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在生理學上,我們必須承認,懷孕過程極大部分是操之於孕體。」[39]
此外,另有一個科學事實告訴我們,這個在母腹中的小生命,有指紋、手、腳、皮膚、眼晴、耳朵與生殖器官,這些都不是母親的;他有自己的肺、呼吸、血液、心臟和血液循環,不是母親;他有自己的嘴、胃、消化系統,也都不是母親的。
所以,胎兒不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正如「一個吃奶的嬰兒不是他母親乳房的一部分,又如試管嬰兒不是試管的一部分。胎兒與母親的子宮,分明是不同的。如果將一對黑人夫婦的受精卵移植到一個白人婦女體內,她所生的是一個黑皮膚的嬰兒。」[40]
因為這些無可否認的科學事實,我們現在可以分析那些流行的墮胎口號。擁護選擇著主張:「每一個女人都有權利控制自己的身體。」
當然,每個女人都有權利控制自己的身體,但是她沒有權利去控制別人(在她子宮中的胎兒)的命運。讓我們來審查這口號所用的字眼。[41]
每一個女人——遭到墮胎的嬰兒中,至少50%是女性,那麼,這個口號對這些被墮胎的女嬰而言,顯然是錯的。如果她們也算是所謂的」每一個女人」,她們顯然沒有得到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事實上,這個口號只是提倡有能力者可以勝過那些沒有能力的,不是提倡所有女性一概平等。如果所有被墮胎的女性可以復活,你想她們會同意實行墮胎是為了保障所有女性的權利與平等嗎?
都有權利——法律上,沒有人有絕對的權利可以控制他人。人的生命是相互聯繫的,因此,為了社會的好處,許多個人的權利必須加以限制。例如,沒有人有權利可以殘害自己的身體、濫用藥品、自殺,或者危害別人的生命。母腹中的生命也是一樣,沒有人有權利去毀滅它。
控制——「控制」意味著負起個人的責任,但事實上,大部分的懷孕是不負責任的行動(例如,性關係雜亂)所造成。於是墮胎變為保護不道德生活方式的方便手段,企圖掩蓋節育方面的不負責任,或者逃避教養孩童的責任。
自己的身體——正如前面所說明的,胎兒不是母親身體的一部分,他是一個獨立的人,有他自己的身體。這就是為什麼」社會、倫理與生命科學協會」(Institute of Society,Ethics and the Life Science)主席卡萊翰(Daniel Callahan)說:「除了營養的來源以外,無論就遺傳、荷爾蒙,或身體器官各方面而言,胎兒甚至胚胎,與母親都是各自獨立的。」[42]
胚胎或胎兒怎麼會是人?
豈不只是一個「將是而未是」的人嗎?
支持墮胎的人聲稱在子宮內活著的胎兒不是完整的人,只是「將是而末是」的人,因此不足以受憲法對人的保護,可以墮胎來中止其生命。
高等法院對「洛伊對韋德」案件的仲裁意味著」假如未誕生的胎兒能在母腹外面活得有意義」[43],他才算是一個人。他們判定」憲法議案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所講的‘人’並不包括未誕生的胎兒。」[44]
認為胎兒必須能夠在母腹外過一個「有意義」的生活才算曇一個人,這個判定有什麼錯誤?問題是他們沒有為」有意義」下一個定義。有些人認為有意義的生活,其它人不一定同意。誰去決定?正如愕理(Richard Exley)所寫的:
如果我們按照盛行的支持墮胎的說辭去做決定,那麼除非他母親想要他,除非他是完全健康,沒有畸形或任何不正常,否則未誕生的胎兒不是一個人。
這種論調的問題是,它是基於偏見人士的主觀見解——也就是母親和(或)支持墮胎的人。這樣的做法不但否認了未誕生胎兒的憲法人權,而且會開始一個不可收拾的弊端。[45]
為什麼要以受孕為生命的開始?首先,科學事實指出人類生命開始於受孕的時候。其次,因為所有認定人格的方法都不一致,譬如溝通技巧,意識程度或能力,未誕生的胎兒或許都沒有這些,但是很多殘疾人士也一樣。第三,因為人類的生命和人類的人格二者是分不開的。[46]
字典怎樣給人格(person)下定義?《牛津美國字典》(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的定義是「個別的人」。《韋氏第三國際英語字典》(Webster's Third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quage)的定義是「個別的人」。換言之,一旦證實了(我們已經講過)受精卵是」個別的人」,你就證實了它是一個人。人格的客觀定義就是字典中的定義,也是生物學上的定義——「個別的人」。那麼,「根據客觀的和科學的標準,這個體在整個生理髮育過程中都是一個人。」[47]
那麼,今天在胎兒是否是人這個問題上,為什麼有這樣多的混亂?主要原因是因為很多人把性格和人格混淆了,性格有別於人格,因為它們並不相等:
性格是一個心理學上的觀念:人格是一個本體學(ontology)[存在物的特點和知識]的問題。性格是一個特點,而人格是一個人的本質;性格是因環境形成的,但是人格是上帝所創造的。所以,性格是慢慢發展而成的,但是人格是在受孕的時候立即有的。[48]
所以,宣稱一個有生命的人不一定是一個有人格的人,是錯的,「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之別是勉強的,基本上,」有生命的人」和」有人格的人」無大差別。[49]
那麼,當一個人的生命存在的時候,人格也存在,而且有著所有人類的權利,那些給人格勉強下定義的人,不應該否認這些權利。
人格和人性不是長成的,是天生的;不是學來的,是本有的。沒有人比其它人「更」是一個人。
這些話指出:受精卵不僅僅有可能是人,因為:(1)它是活的;(2)它有獨特的人性(不僅有人性的潛能);(3)在任伺發展階段,該視為一個有潛能的人,而且實在是人。
從受精卵開始,遺傳上和身體上,一個獨特的人就存在了:「它開始活著,雖然它只發展了一部分,它仍是完全的一個人,沒有所謂有生命潛能的有機體。」[50]
受精卵是一個人,因為它只能發展成為一個人,沒有其它可能;它的人格的本質已經存在:
沒有個別的人可以「變成」一個人,除非它已經是一個人。沒有生物可以變成它本身以外的東西……只有人工製品才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出現,譬如時鐘和宇宙飛船;生物一次同時存在,然後才漸漸向世人,向自身展現其本體,雖然它尚在萌芽階段。有些發育學家(develop mentalists)將受精卵比作藍圖計畫,但是藍圖不會變成房子的一部分,除非你把它用作壁紙。[51]
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就是說:墮胎是謀殺,是謀殺人類;沒有人可以不關心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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