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有綏靖之嫌

1月29日,有達沃斯論壇、股發行改革等重大經濟新聞,不過沒有一條新聞比得上拆遷條例修改與民生之間的關係更密切。當天,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條例意在調和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利益糾紛,還《物權法》以尊嚴。

通觀全文,仍有對地方利益的綏靖與自由裁量度過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體細節上給予嚴格的界定,強勢利益獲得者完全可以通過擴大概念外延,掠奪被拆遷者的權益;而強勢的被拆遷者也可藉助於新規則漫天要價,最近就有補償特定對象上千萬元的奇聞。

關注新條例的性質,必須關注新條例的兩個基本議題:一是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價補償的基準。

新條例規定,共有七種情況被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說前五條還可以勉強被稱為公共利益,第六條則讓人莫名驚詫——「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都被界定為公共利益,那為政府官員蓋的小別墅是否也屬於公共利益?更進一步,所有與國字號沾邊的政府、國企的擴張、改善型建設是否都可以被界定為公共利益?而第七條則是一條打補丁的背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要地方行政法規與國務院條例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換言之,何謂公共利益,界定權完全在有法規制訂權的政府部門手中。

以市場價補償被拆遷者是一大進步,這杜絕了漫天要價與漫天砍價的惡性互搏。以往的經驗可知,多數人並非不樂於被拆遷,而是對於補償價格不滿,血淚拆遷的背後都是利益的殘酷剝奪。

新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此處要害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能是一味聽命於地方政府的「二奶機構」。有些機構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場主體的獨立品格。殷鑒不遠,山西煤礦民資大撤退時的評估機構,就是為了山西的市場而出賣獨立性的「二奶機構」,他們可以完全不顧市場均價,或將資產價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去。

為了堵住漏洞,新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籤等方式確定,評估價不得低於類似房產市場交易價。但是過往的經驗一再告誡我們,不要高估機構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某些地方政府作為市場主體的貪慾。在普通民眾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濟之前,面對土地市場的資產品價格這一暴利領域,抑制貪慾最好的辦法是來自行政內部的懲罰。可以模仿證監會對券商的打分機制,國務院對地方政府進行打分,在房地產領域設置高分值,一旦違規就扣分,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的信貸、基建等項目的審批。如此一來,就是借給地方政府十個膽,也不會在拆遷方面輕易違規。

釘子戶權利被剝奪。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也就是說,將來房屋拆遷將實行多數人議決制,如果你屬於那10%的釘子戶,對不起,你將失去自己的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換言之,如果釘子戶屬於10%之內的一小撮,那麼這個釘子戶對於產權的要求就是錯誤而愚蠢的。即便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但「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搬遷。這一招少數服從多數的手段,賦予政府拔除釘子戶的合法權利。

新條例雖有綏靖色彩,相比有違背《憲法》與《物權法》之嫌的舊條例,相比過往以農產品價格作為補償標準等荒唐做法,有長足的進步。起碼,新條例承認被拆遷人有享受市場價格的權利,《物權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新條例對於被拆遷者的民意有一定程度的尊重,雖然能否做到另當別論,帶血的拆遷、唐福珍式的悲劇將得到微弱的抑制。令人關注的是,「基於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搬遷」何時出臺新法?新法會是什麼樣?這些尚無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而這是利益博弈最為慘烈的地帶。

新條例的出臺昭示,利益要以生命來維護,才能取得點滴的進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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