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臺灣的誹謗法必須改革
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而且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蔑、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需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省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蔑、誹謗案」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作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最後才能 「尋求到真理」;在信息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一定佔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 《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蔑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恆煒 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是民主國家的臺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恆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哈佛時偷報刊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恆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抵臺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準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千年總統大選時,周玉蔻在政評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瑞士盧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結果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物的懷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登報導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直完全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典」,告訴天下評論家,那些形容詞可用,那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罵、貶損,使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臺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更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和加拿大的方向,臺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臺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更多文章見:caochangq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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