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醉酒死亡反而要嚴厲追究當事人責任!
前天筆者剛針對重慶高院的"醉酒死亡算工傷"的規定,寫了一篇批評的博文,其中我就推測,如果能算工傷的話,那麼就可能有人提出來申報烈士,工傷算是因公負傷,當然人家就有因公死亡申報烈士的可能。現在話音未落,就從深圳傳出了醉死警長申報烈士的消息。按照一般的烈士標準的要求,評定醉死的官員是不是關鍵要看死者在酒桌上的表現,這個死者是不是那種能喝二兩喝半斤的主,是不是敢打敢拚,不把敵人灌到桌子底下不罷休,是不是發揚了輕醉不下酒桌,大醉不就地潛伏,一不怕醉,二不怕死的戰鬥精神。
重慶算工傷、深圳報烈士,中國的酒文化可真是在2009年的最後幾天被大大地發揚了一把。同是烈士,以前那邊的都是革命烈士,現在突然混進來了醉酒烈士。
如果醉酒警長這樣的人真的被送到了烈士那邊,相信警長也不會有好日子過。活著的人們,特別是那些與醉酒警長一樣吃吃喝喝,把吃喝當工作的人們,可能習慣了酒桌就是工作崗位,酒杯就是勞動工具,喝酒就是本職工作。也只有這樣的認識的人們才會創造出"醉酒工傷"、"醉酒烈士"這樣雷人的新詞。
據說,深圳市交警局在回應醉酒烈士事件中稱,警長醉酒猝死的情節與"因公犧牲"或"革命烈士"的規定情形不符,不具備申報"因公犧牲"或"革命烈士"條件。但是這也是在輿論爆炒以後的不得已的回應。問題是深圳市交警局裡面怎麼會出現這樣的事情,中隊長謝飛勇被停止執行職務,但這絕對不是中隊長一個人的行為,人們應當關注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我們以為,如果不是有領導們的決定,那麼也證明深圳市公安局裡的酒風氣多麼濃厚。不過這在中國的現實社會也不奇怪,因為人家重慶市高院本來就正正規規地出臺了"醉酒工傷"的規定,法院的規定可能比人保部的規定厲害,人家把別的規定放到一邊後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規定想怎麼判就怎麼判了。
其實醉酒工傷包含著醉酒死亡的意思,每天為國家的利益和單位的工作整天在酒桌上戰鬥的人還真不少。這是一個很大的群體,深圳的典型案例和重慶的雷人規定還真是惠及了不少對酒忠誠的積極份子。
重慶的規定和深圳的案例,為我國開展轟轟烈烈的酒文化運動還真是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對廣大的人民群眾來說,利用納稅人的錢喝酒喝到死人的程度,他們是不能原諒的。醉死了還要算工傷、報烈士,讓人感到氣憤、憤怒,有人就提出了喝死不但活該!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追究其刑事責任。
只有如此,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公款吃喝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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