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警察無證搜查非常普遍」現象?

北京市檢察院負責公訴的一位處長在「刑事搜查扣押制度改革與完善研討會」上透露:在治安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無證搜查非常普遍,「常用到案經過等替代搜查證,或者對緊急搜查做出說明的情況極為罕見。」

關於搜查,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但在現實中,有些偵查人員在未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即便開具搜查證,也經常不列明搜查範圍;進行搜查時,被搜查人或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經常不在場;沒有製作搜查筆錄,或搜查筆錄上沒有家屬、鄰居、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這種做法屬於嚴重違法。為了行使法定職權,公權部門當然有權進行搜查活動。但在偵查階段,當事人是被推定為無罪的,因而,當事人依然是享有法律完整保護的公民。公權部門要進行搜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請併進行。

很多人會以為,繞開法定程序,算不得什麼,甚至可以更為有效地打擊犯罪。這樣的理念是荒謬的。這是反法治的理念。在非法治社會,執法者奉行的準則是以暴易暴,為了打擊犯罪,執法者可以違法,可以忽視和損害當事人的權利。這樣的制度,其實未必能發現真正的罪犯,反而造成諸多冤假錯案。法治社會則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確認和懲罰犯罪者的。初看起來,這樣做比較費事費時,卻能保證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

從這個角度看,現有的刑事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這個缺陷也體現於其他法律中:它規定了有關部門應當怎樣做,卻沒有設計出有效的機制,激勵、約束這些部門必須這樣做。於是,這些部門大膽地不這樣做,但不管是當事人還是其他部門,都無可奈何。這樣的法律,從表面上看都符合法治的規範,但在現實中的運轉卻總是扭曲走樣。

那麼,如何把刑事搜查活動導入法治的軌道?解決的辦法不出兩途:

第一,實現權力的制衡。目前在中國,搜查證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自行申請、自行批准。法諺云:一個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自行授受的搜查證難以體現法治意義。如果要讓搜查證成為正義的文書,一個機關的申請必須由另外一個機關批准,比如,公安機關要搜查某一嫌疑人,應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準備搜查某一嫌疑人,應向法院提出申請。這樣一個外部審查機制可以降低隨意簽發搜查證的可能性。

第二,法律應當進一步規定,凡在需要持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卻未持搜查證而獲得的證據,法院不應當採信。這一點,可以由被告來舉證。換言之,法院應當向被告人提供一種救濟渠道,讓他來約束公權部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搜查。有了這樣的司法保障,嫌疑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無搜查證的非法搜查。

建立這樣的制度,需要政治決心。立法者需要認識到,非法搜查、非法執法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其程度不亞於犯罪活動本身。只有約束住了執法者,執法活動才能真正起到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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